“我们签的是全包装修合同,完工后实际情况却和效果图相差甚远。装修公司甚至还让我再加钱。 ”四川省眉山市的徐女士气愤地向华商报大风新闻投诉。
女子投诉:装修中途不但加价,最终效果也有出入
徐女士有一套120平方米的住房, “去年3月份我在短视频平台上看到一家名为四川坚端高定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宣传广告,挺心动,就和对方取得了联系。”徐女士说。最终,双方谈好了装修合同,不含水电、防水、拆改、封窗,其他全包18.5万元,并赠送总价20%的软包。
很快,装修公司拿出设计图给徐女士进行确认。“有平面图和3D效果图,我挺满意的,装修公司于5月进场开始施工。”徐女士告诉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可谁知,之后的施工过程中却出现了各种纠纷。
“做柜子的时候说超了20平方米,需要加29800元,可当初是设计师先进屋量过尺寸,才出的设计图。最后我没给加钱,他们也没按设计图上的尺寸制作。”徐女士说,“地板铺设也没按照设计图的款式,如果按照设计图的款式需再加10000元。”此外,瓷砖没有美缝,没按照设计图制作电视墙,厨房没有台面等等。当初承诺赠送总价20%的软包也没兑现,甚至连材料的运输费4600元都让她承担。
徐女士说地板铺设没有按照设计图的款式
瓷砖没有美缝
同一位置的效果图和实际装修图对比
2月19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联系了该装饰公司相关售后。工作人员称,双方签的有合同,如果她不满意,可以向法院起诉。“目前当地12315已经介入,双方还在协调。”
律师说法:效果图可视为合同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知名公益律师赵良善认为,从业主与装修公司人员的聊天记录中不难看出,双方对效果图进行了确认。而且业主正是看中了完美的效果图,才与装修公司签的合约,说明效果图在双方交易中至关重要,效果图自然成为合同的一部分,视为合同的附件,与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赵良善表示,既然涉事效果图是合同的组成部分,装修公司便有义务依照效果图施工,施工效果要贴近效果图。
作为非专业的业主,对装修所需材质自然不熟悉、不深谙,所以在装修所需材质的认知和选配上不能对业主提出过高要求。不说装修成果与效果图一模一样,最起码也要大差不差,相似度要高。本事件中,业主认为装修公司的装修成果与效果图相差甚远,令其不满也是在所难免的。故装修公司有责任与义务返工,以贴近效果图的效果。
赵良善提醒,聊天记录属于电子数据证据,在诉讼中是可以作为有效证据使用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66条规定,证据包括当事人的陈述、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而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信、通讯群组等网络应用服务的通信信息,以及用户注册信息、身份认证信息、电子交易记录等。在具体操作中,除了提交聊天记录的截图外,庭审中还会核实作为聊天记录的原始载体。因此,业主要格外保存好聊天记录,以支撑双方已确认效果图这一事实。
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 谢涛 编辑 董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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