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企业史资料汇编(全五十册)

编者:李玉 主编

ISBN:978-7-5013-8019-0

开本:正16开

定价:40000元

适用对象:文史研究工作者及各大中型图书馆、研究机构等

内容简介

近代以来,中国企业经历了较为曲折的发展。在这一历史进程之中,围绕企业的创办、运营等,民国时期的政府与企业,都进行了一番摸索,出现了一批与企业有关的历史文献。首先,从宏观层面上,有关于企业、特别是公司的一些法律法规等,如“公司条例”及其释义、“公司法”“破产法”及相关研究与讲义等,从这些文献中可以了解当时企业运营发展的基本框架;其次,当时研究经济、社会等领域的专家,以及部分有见地的企业家,也留下了著述,如《公司浅说》《组织股份有限公司须知》等,另有涉及公司财务、会计、理财及信托等细分领域的专门作品,从这些文献中,可以探究时人围绕企业创办、发展的理念与观点;再次则是部分企业也参与其中,出现了如《中国石公司特刊》《台湾纸业公司》等图书,以及《太安丰保险界》等近代知名的企业期刊,从这批书刊中,不仅可以看出某个具体企业或具体行业的发展模式、经营状态,也展现了相关的企业文化等。要言之,涉及近代企业史的文献不仅内容丰富,影响较远,而且版本意义也不容低估。但此类文献长期未受到应有的重视,流布有限,保护不太理想,本次对之加以系统影印,不仅是文化保护与传承的善举,且对于中国经济史与企业史研究亦能起到相当大的推进作用。

作者简介

李玉,山西山阴人,历史学博士,南京大学历史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教育部重点研究基地南京大学中华民国史研究中心副主任,南京大学新中国史研究院讲席教授。主要从事中国工业文化与企业制度史、政府与政策史、新中国史研究等。

序 言

企业史是一门不算太老的学科,是伴随着近代新式生产力与生产方式的发展,尤其是资本主义经济的兴起而产生的。在近代以降的社会经济与国家建设中,企业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近代被称为“商战”的世界,重要的参与主体就是企业。而在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理论体系中,企业也占有极为重要的地位,在现代社会中的作用与影响非常突出。

从一门专业学科的角度观察,企业史研究不过百余年的历史。美国与日本的企业史研究起步较早,成果较多,影响较大。尤其是随着经济学、管理学与社会学领域专家学者的逐步关注与参与,企业史研究的理论性与跨学科特色不断凸显,有关这一领域的学科分野问题越来越受到学界重视。大致而言,主要有两大流派,一为历史学派,一为经济史与管理史学派。关于两派的分野,其实有许多内容可以表述。但归纳起来,不外乎立论角度的不同与研究方法的区别。如果说,企业史的历史学派重在与历史对话,那么经济史学派则倾向于与理论对话,而在此基础之上形成的管理学派,则比较强调应用对话,突出的是研究成果的现实服务性。

事实上,企业史研究的所谓分门与别类,与研究者人群的学科归属关联度很大。如果研究者是经济学工作者,自然会从经济学的视角切入,运用经济学原理对之进行相应的考察与分析。如果研究者是历史学工作者,则会更注重历史的视野与规律,运用历史学的研究理路与方法,强调“历史中的企业”,注重企业发展的历史背景、企业的社会意义等。当然,两大学科的学术前提与学科规范不尽相同,研究方法也有许多差别,由此进一步增加了学科分野。

但不管学派如何划分,研究如何进行,基础史料的作用无疑是各方共同认可的。没有史料便难有史学,企业史资料基础薄弱自然难以支撑企业史研究的发展。无论是历史学派,还是经济史与管理史学派的企业史研究者都非常重视资料的搜集与整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之后,中国史学会主持编纂了大型近代史资料丛书《中国近代史资料丛刊》,其中包括《洋务运动》(八册)等专题史料集。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编纂了《中国近代经济史参考资料丛刊》,包括孙毓棠主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一辑》(科学出版社,一九五七年),汪敬虞主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第二辑》(科学出版社,一九五七年),聂宝璋主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一辑》(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聂宝璋、朱荫贵主编《中国近代航运史资料:第二辑》(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二〇〇二年),章有义主编《中国近代农业史资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五七年)、宓汝成主编《中国近代铁路史资料》(中华书局,一九六三年。宓汝成另主编《中华民国史铁路资料:一九一二—一九四九》,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二〇〇二年),严中平主编《中国近代经济史统计资料选辑》(科学出版社,一九五五年)等,这些都是中国近代企业史研究的必备资料,反映了历史学与经济学前辈学者对史料建设基础工程的重视。

中国近代企业史的发端,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初期对资本主义工商业的社会主义改造有较大关系。二十世纪六七十年代,中央工商行政管理局、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中国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等京沪学术研究机关、行业管理机构及相关企业,共同编写了《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史料丛刊》,先后由中华书局、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和上海社会科学院出版社等机构出版。二〇一八年,科学出版社将相关著述改版重编,并收录了数种此前未列入丛刊的著述。科学出版社《中国资本主义工商业史料丛刊》计二十二册,包括《北京瑞蚨祥》《中国民族火柴工业》《上海民族毛纺织工业》《永安纺织印染公司》《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上海民族机器工业》《上海民族橡胶工业》《上海市棉布商业》《中国近代面粉工业史》《上海近代百货商业史》《上海近代西药行业史》《上海近代民族卷烟工业》《上海对外贸易(一八四〇—一九四九)》《中国近代造纸工业史》《中国近代缫丝工业史》《上海近代五金商业史》《近代江南丝织工业史》《江南土布史》《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大生系统企业史》《商业资本家是怎样残酷剥削店员的?》等。封越健教授对该丛书的内容结构进行了归纳:“上述二十二种书中,《旧中国机制面粉工业统计资料》《上海市棉布商业》《上海民族机器工业》《江南土布史》《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五种是纯粹的资料集,但也是根据某种体系来组织资料;其余十七种都是专著。二十二种书中,有《北京瑞蚨祥》《永安纺织印染公司》《商业资本家是怎样残酷剥削店员的?》《上海永安公司的产生、发展和改造》四种企业史,《裕大华纺织资本集团史料》《大生系统企业史》两种资本集团史,其余十六种为行业史。”这套丛书堪为中国近现代企业史研究不可或缺的基础史料之一,正如封越健教授所言:“这些书为这些企业、资本集团和行业研究提供了系统的基本资料,梳理了他们的发展脉络,同时也为中国资本主义发展史、近代经济史提供了基本资料。”

此外,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还编纂了“上海资本主义典型企业史料”丛书,由上海人民出版社陆续出版,包括《南洋兄弟烟草公司史料》《大隆机器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恒丰纱厂的发生发展与改造》《荣家企业史料(一八九六—一九四九)》《刘鸿生企业史料》等。上海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还编纂了《英美烟公司在华企业资料汇编》(中华书局,一九八三年),该书是全国哲学社会科学“六五”规划重点项目“中国近代经济史资料丛刊”成果之一。该史料丛书还有《中国海关与中法战争》《中国海关与中日战争》《中国海关与义和团运动》等,均由中华书局出版。

其他企业史资料还有: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市分行编《上海钱庄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六〇年)、《上海商业储蓄银行史料》(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九〇年)、《金城银行史料》(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三年),中国银行总行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中国银行行史资料汇编》(档案出版社,一九九一年),交通银行总行与中国第二历史档案馆合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一卷》(中国金融出版社,一九九五年),交通银行总行编《交通银行史料:第二卷》(中国金融出版社,二〇〇〇年)、《交通银行史料:第三卷》(中国金融出版社,二〇〇六年),吉林省金融研究所编《伪满洲中央银行史料》(吉林人民出版社,一九八四年),杨世源主编《西北农民银行史料》(山西人民出版社,二〇〇二年),陈真等主编《中国近代工业史资料》(共四辑,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五七—一九六一年陆续出版),南开大学经济研究所、南开大学经济系合编《啓新洋灰公司史料》(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一九六三年),林金枝等编《近代华侨投资国内企业史资料(福建卷)》(福建人民出版社,一九八五年),上海市档案馆编《吴藴初企业史料(天原化工厂卷)》(档案出版社,一九八九年)、《吴藴初企业史料(天厨味精厂卷)》(档案出版社,一九九二年),常州市档案馆编《大成公司档案》(南京大学出版社,二〇一一年),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上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二年)、《汉冶萍公司档案史料选编(下册)》(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一九九四年),陈旭麓等主编《盛宣怀档案资料选辑》(共八辑,上海人民出版社,一九七九—二〇〇二年陆续出版,并于二〇一六年再版)等。

近些年来,大型企业史资料丛书的编纂成果较多,例如:河南省档案馆编《中福公司档案史料汇编》,已出版三辑三十册,由中州古籍出版社于二〇二一、二〇二二年分别出版。湖北省档案馆编《汉冶萍公司档案汇编》,共七册,被列入“荆楚文库丛书”,由华中科技大学出版社于二〇二一年出版。郭莹、周积明主编《汉冶萍公司抗战西迁档案汇编》,共三编五十七册,是国家社科基金重大课题结项成果之一,由凤凰出版社于二〇二二年出版。该项目的另一项成果《晚清民国报刊汉冶萍公司文献辑》,共十二册,此前由武汉出版社于二〇一九年出版。南通市档案馆与张謇研究中心合编《大生集团档案资料选编》,已先后出版“纺织”“盐垦”等编,共十余册。其中,“纺织编”第一册由南京大学出版社于一九八七年出版,第二至四册由方志出版社于二〇〇三至二〇〇六年分别出版,第五册为内部发行;“盐垦编”第一、二册为内部发行,第三至六册由方志出版社于二〇一二年、二〇一五年、二〇一七年、二〇二一年分别出版。盛宣怀档案包括大量企业史资料,除已点校整理并由上海人民出版社出版的各种洋务企业资料专书之外,这批档案近来陆续被整理并影印出版,如上海图书馆编《盛宣怀档案选编》(上海古籍出版社,二〇一五年),共一百册,其中包括“铁路编”十七册、“电报编”十六册、“典当钱庄编”十六册等;香港中文大学文物馆编《香港中文大学藏盛宣怀档案全编》(上海人民出版社,二〇二一年),共四十八册。

此外,关于徽商、晋商等商帮,以及近代商会、行会、行业、商业契约、会计账簿,以及近代著名实业家等专题的大型史料丛书也均载有丰富的企业史料。如刘建民主编《晋商史料集成》(商务印书馆,二〇一八年),即是山西票号史研究的巨大资料库。

就目前的中国近代企业史资料整理与出版而言,其规模虽然不能与中华民国史、抗日战争史、革命根据地史等专题史料相比,但体量也不可谓小。综而观之,既有企业史料中,占比较多的是企业个案史与行业史。其中的个案,自然是近代中国的大企业,而关于中小企业的专题史料则非常缺乏。究其原因,在于中小企业的经济与社会效应有限,缺乏较为系统的历史记录,导致现存的资料极为零散,收集难度较大。

受此情况影响,中国近代企业史研究存在着一定的局限,即所谓的“企业史”,往往是“大企业史”。诚然,大企业的历史,毫无疑问是中国近代企业史的重要组成部分之一,然而,就社会影响而言,中小企业的价值与意义同样不可忽视。只有将大企业与中小企业结合起来,才能使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研究更具系统性。

如何提升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系统性呢?一个重要的切入点就是制度建设,这是大企业与中小企业需要共同面对的客观环境。中国近代企业的重要组织形式是公司制,而公司法既是公司制度建设的基本法则,也是公司企业日常运行的基本规则。因而,在一定程度上,公司法的订立水准,也是全社会公司制度建设水平的反映。在公司法制体系中,《公司法》《破产法》及关于公司注册与财务、会计、经营管理的相关条例,是非常重要的构成部分。中国近代的专家学者们,围绕这些与企业制度建设关系极为密切的法规条例进行了大量的研究,形成了较为丰厚的专题成果,成为后人回窥这一时期企业制度建设的重要参考资料。

光绪三十年(一九〇四)清政府颁布的《公司律》作为中国近代首部公司法,其开创意义毋庸讳言,也在一定程度上发挥了指导创业、规范企业的作用。但是,该法订立仓促、文本粗疏、法理残缺,且成法过程中缺乏对中国实际商情的调查研究,以致法令条文与现实情况脱节,甚至多有“拂逆商情”之处。商情是习俗沿袭与演变的结果,带有较多的“自然”性与“自为”性,法律虽然具有一定的前瞻性,但若引起商界普遍不满,就说明法律必然有问题,而有问题的法律,也自然更易引起与之有直接关系者的关注。于是乎,关于公司理论的研究开始受到商界的重视,重修和扩充商法也成为商界的普遍诉求。光绪三十三年(一九〇七)夏,上海预备立宪公会发起编辑商法草案,经上海总商会、商学公会赞成,由商务总会致书海内外各埠商会,广泛征求意见,得到普遍响应。同年年底,各埠商会及上海本埠绅商学界代表数百人共同参加商法讨论会。据当时的媒体报道:“其中远近各埠商会代表到会者,以分立之团体计,则有八十余商会;以所涉之省分计,则有一十四行省;以远来之道里区域计,则有东南两洋华商侨寓之三大埠。是诚创举,亦盛举也。”

上海商界发起成立的商法编辑所聘请秦晋华、汤幼谙、邵仲威、张雄伯、孟莼荪等为编辑员,起草各法,预计包括《公司法》《契约法》《破产法》等六大类。因《公司法》为社会亟需,所以先予编纂。在修法过程中,相关人员“不独各国法制当细较异同,精研得失,且各地商情民俗,亦应调查参酌,期于折衷至当”,以期“效力普及于中外商民”。

两年之后,由商界编纂的商法草案第一编告成,不仅包括法律条款,而且配附详备的“理由书”,定名为《商法调查案理由书》 是书虽统名《商法调查案理由书》,但实际上内容由《商法总则调查案理由书》与《公司法调查案理由书》构成。其中的《公司法调查案理由书》往往被时人单独使用,有时又被称为《公司律调查案理由书》。其编纂者在“自叙”中称:

自商部设有专司以后,光绪癸卯年(二十九年,一九〇三)冬,奏准商律公司律颁行,是为公制规定于法律之始。综计全文,合之商人通例,共得一百四十条,稍足以示维护,而使有所遵循,且一般社会亦得藉以啓导……顾草创之始,难语完备,且有保护而无监督,亦易偏失,不足以曲尽情伪,而持天下之平。数年以来,社会进步既甚迅疾,按之实际,已多不便之感。公司律一百三十一条,声明此系初定之本,如于保护商人、推广商务各事宜未能详尽,例无专条者仍当随时酌增云云。盖在起草者切实保商、郑重立法之初意,固早已豫见。……应现时之急需,酌加修改,务求美善,固不容一日或缓,此非特政府之职,亦匹夫与有责焉者也。公司者,推广实业之机具,公司法者,整齐商团之纪律,宽严详略,其于商业前途之利害休戚,所关非细。实行者之经验切于立法家之研求,多数人之识力胜于一二人之决择,东西各国于现行法制之缺失,多由学者及实业家倡议修改,而国会议员例有各种法律决议之权及各种法律案提出之权。今者,宪政虽未实行,尚无正式之议会,而要不乏合格之议员,举其人以实之。如各省商学界之领袖,著闻于世者皆是也。近如日本现行商法之修正意见书,由东京商业会议所提出,刑法及破产法改正以前之草案多由法律学诸大家拟定刊布。本案之编辑主任者,窃据是例,发起商法调查案,察酌缓急,姑拟先由公司法入手,比较研究,汇辑成帙,都六章六百九十四页,理由详细,别具各章。

这说明《商法调查案理由书》是众多商学界人士潜心研究的成果,是一部非常全面系统的法理学著作,对增进和深化国人关于商法、公司法的理论认识尤有裨益。该草案出台之后,《申报》发表评论,指出该草案在法理和应用方面至少有三大优点:

一曰法人主义之善。在东西各国有以条文明定公司为法人者,有不以条文明定而学说及判决例概认之为法人者,例虽不同而其认为法人则同。盖法人者,虽非实有其人,而法律上既看作为一人,则其所有之权利义务即与自然人无异,若有借贷,可以订结契约;若有诉讼,可以为原告及被告,其为便利抑又可知。我国向无法人之制,即现行公司律于公司为法人与否亦无明文,故股东与债权、债务间之关系,往往界划不清,动生纠葛。而此调查案乃取各国立法例而规定之,使公司另为一人,而不与股东之财产相混,亦足矫正旧时之习惯矣。其善一也。

一曰适用范围之广。我观各国商法,其于各种公司之目的,若英国,若瑞士,一律不限于商业;若法兰西,若德意志,若匈牙利,犹有一二种公司不限于商业者;至若荷兰、比利时、奥地利、意大利、西班牙、葡萄牙等国,则一律限于商业。一律限于商业则范围过狭,一切农工渔矿等实业,概不适用,故识者谓荷、比等国之商法不如法、德与匈牙利,法、德诸国之商法尚不如英与瑞士,此调查案乃取最广最善主义,于经商之外,凡别种营利事业,亦皆包含于其中,凡有公司殆无不适用之患矣。其善二也。

三曰审判厅注册之便。我国向来开设铺,凡请领牙贴者,必须报部注册;即现行公司律之规定,凡设立公司者,亦须呈报商部注册,方准开办。夫以中国之大、幅员之辽阔,人事之繁赜,而必用全国集中主义,使之赴部注册,将来或有变更、添设等事,必更赴部呈明,是率天下而路也。此调查案改用各地分立主义,使之即在各该地方官厅注册,而又不委之于行政官,而委之于司法官,有种种相因之便利。现在外省审判厅虽尚未遍设,而将次推广设立,凡注册者即可就近呈报,手续较便。其三也。

该评论接着又说:

以上三者,仅就其总纲所揭者言之,若关系于各公司之规定,或取英国主义,或取德国主义,或取日本及其他各国主义,准以学理,参以向来习惯,逐条诠释,蔚为巨篇,实为中国从来未有之草案,断非仓卒间所能窥其底藴。

《申报》的评论较为中肯。《商法调查案理由书》中的《公司法调查案理由书》,包括《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及《罚例》等。全书对公司的每项构件均予以厘订和说明,每条文本之后均配附详备的“理由”,从而形成从定义、法条到理由的法案体系。兹姑举书中关于“股东会”规定的片断文字,以作管窥。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项下,首先是对“股东总会”的法理阐述:

股东总会为公司最高之意思机关,以多数决而发现公司团体之意思,故无论为公司机关之董事及监查员,与一般之股东,皆应服从其决议,而不得以单独意思反对之。盖法律上团体生活之特征,即在以多数之意思,压少数之意思。不然者,将团体无统一之行动,而缺团体之效用。即团体之所以必有意思机关,在统一此多数之意思而实行之,为统一之多数意思,而后团体之意思成,即团体之意思见,此理不特为公法团体所独占,亦与私法上之团体共之,而股东总会即由此出。

股东总会有二种:一为定时总会,一为临时总会,为公司机关之最重要者,微论存续废止,为公司根本上之计画,而一出于此,即指示营业上之方针及分派利益之实行,亦皆以股东总会之意思决之。无总会之意思,即无公司之行为。一般法例大致从同。要之,总会为公司之意思机关,视董事为公司之办事机关,监查员为公司之监督机关,有主从之分,而关系亦有大小之别也。

该草案在法条正文之下,以文字说明本条之指向,然后详细剖析各国相关立法,取长补短。例如关于股权规定的第一六三条正文为:“公司之各股东每一股份有一议决权,但一股东而有十一股以上者,其议决权之行使,得由公司定章确定最高数额或分别等级而制限之。”其下说明为:

本条定股东之议决权及其制限。

如日本劝业银行,非有十股以上,不得有议决权,此为特别公司之性质,而非一般公司之所许,虽以定章规定之,亦为无效。盖一股一议决权,为股东固有之权利,定章固不得剥夺之也。然一方固足以保护股东固有之权利,而于他方又不免伸张巨额股东之势力,因此法律有制限十股以上议决权之规定。日本、德国商法皆以明文许以定章制限之。惟日本商法但许以定章限制,而不明定以限制方法,与德国微有不同。德国制限之方法,约可分为二种:一、确定一最高额,如一股东不得有十个以上议决权是也,德国商界于实际上多行此法;二、分别等级,即如有十股以上之股东,于十股有十议决权外,每五股有一议决权;有百股以上之股东,于百股以外之股份,每十股有一议决权是也。盖各公司情形不同,若仅定一最高额之制限,恐不足以招致巨额之认股者,而于公司之成立有妨;若不设等级之制限,则大股东之专横仍不能免,本条所以采用德国主义而规定之。

德国商法第二百五十二条规定,公司发行数种之株式时,得以定款而于某种之株式,与以比较他种株券为稍大之议决权。此盖因并不增加资本而使股东为额定以外之出资,故以议决权数之增多,与之相易。然股东之共益权因此生不平等之结果,又视大股东之议决权行使,且得以定款制限,彼此厚薄益复悬殊。本案既不采股额以外增出资本之制,自不必于某种株券,特与以较大之议决权也。

以上所举,不过是就其“理由”内容不多者随意摘录,有的条款,其“理由”达千余字,条分缕析,甚为详备。总体而言,这一法案极大地丰富了中国公司理论与实务的知识体系,更具有较强的现实借鉴意义,直接为北洋政府时期《公司条例》的制定奠定了基础,甚至对于国民政府时期的公司立法也不无影响。

清末民初,伴随着国内经济发展和社会变革进程,知识界关于法律的研究兴趣渐浓,其中翻译日本法律一时成为热点。在公司法方面,陈时夏将日本松波仁一郎的《会社法》编译成《商法会社法》,分《总论》《合名会社》《合资会社》《株式会社》《株式合资会社》《外国会社》等章,于光绪三十三年(一九〇七)由丙午社出版,至一九一三年出至第四版。进入民国之后,中国商业理论体系建设在学理探索与实务推广两个方面继续发展。广泛兴起的商业与法律学校,多将商法列为主要课程,相关研究也受到重视,主要是围绕《公司条例》展开法理解释,先后出版了一批公司法学著作,如王家驹《比较商法论·公司编》、姚成瀚《公司条例释义》、叶弼《公司条例详解》、郑爰诹《公司条例详解》等。

北洋政府时期出版的法学论著还包括学校教材。例如作为北京朝阳大学法律科讲义的就有《商律公司编讲义·公司法草案》(日本岩谷孙藏编著)和《商法公司条例》(李浦编)。前者出版于一九二〇年,是对《大清商律草案》和北洋政府法律编查会一九一五年所编《公司法草案》的逐条解释。后者于一九二七年付梓,除概述公司法沿革、编纂及《公司条例》与《商人通例》的关系外,分别从“总纲”“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公司”“股份两合公司”和“罚则”六个方面展开论述,这也是公司法研究论著的常规结构。日本上田贞次郎所著《股份公司经济论》,主要论述了股份公司的历史、实质与组织、财政等,该书由周沉刚翻译后,由商务印书馆于一九二三年出版,被列入“新学制高级商业学校教科书”。

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国内关于公司制度的相关著作进一步增加,笔者依据《民国时期总书目》查询到这一时期关于公司法的论著二十余种,关于破产法的论著十余种,此外还有关于公司注册、公司会计、公司财政、交易所等方面的著作多种。不少著作均被不断再版,以应社会之需。例如王效文的《中国公司法论》一九三〇年初版,至一九三六年出至第七版;他的另一本著作《公司法论》一九三三年初版,至一九三七年出至第八版。潘序伦的《股份有限公司会计》一九三八年修订第一版,一九四〇年八月推出修订第五版;他的另一部著作《公司登记规则》一九三六年初版,一九三七年六月出至第六版。孔涤庵编著的《公司财政》一九三二年初版,至一九三九年出版至第五版。关于公司制度相关著述的出版热潮,也从一个侧面说明国内公司理论建设的发展和国人公司意识的演进。

鉴于近代公司法相关著述的史料价值与理论意义,我们将中国近代法律、经济各界学者对公司法的重要研究论著进行了收集与选编,以期丰富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研究内涵、扩展中国近代企业史的研究外延。

就中国近代企业制度而言,“破产”亦是关键构件之一,这一程序虽非每个企业所必经,但对于维护企业制度的总体运行必不可少。倒账、破产,实属商界常事。各类企业“或因经营未善,或因巿价不齐,即不能不有破产之事”,但是,“狡黠者往往因缘为奸,以致弊端百出,贻害无穷”。光绪二十五年(一八九九)两江总督刘坤一奏请将奸商倒骗案参照京城钱铺定例分别办理,刑部议复申明治罪专条,自枷杖以至军流之永远监禁,也主要是鉴于“近来商情变幻,倒骗之局愈出愈奇,必如此严惩,庶奸商知所畏服”。后来,商部意识到,“诈伪倒骗者之出于有心,与亏蚀倒闭者之出于无奈,虽皆谓之破产,而情形容(各)有不同。诈伪倒骗洵属可恨,亏蚀倒闭不无可原,若仅以惩罚示儆之条,预防流弊,而无维持调护之意,体察下情,似于保商之道犹未尽也”,于是加快了修订破产律的进程。至光绪三十一年(一九〇五)底,商部三等顾问官周廷弼具陈说帖,建议制定债律,并呈递所拟草案,商部批示:

据禀已悉。所拟债律条陈一百二条,本部详加披阅,条理分明,组织细密,洞中綮要,切实可行。查法国商律内打账一门,亦分情出无奈、事属有心两大纲;日本破产律之宣告破产、保管财团、办济债务、申清复权各条,约与条陈内所论相合,足见于中外律学、商学研究有素,深堪嘉予,业交商律馆采择编订。嗣后凡有关涉商律事宜,仰即随时条列,送呈本部核夺可也。

商律馆到底在多大程度上采纳了周廷弼所拟“债律”,不得而知,但清政府破产律修订的速度则明显加快。同年三月,商部订定《破产律》三十二条,咨请修律大臣沈家本、伍廷芳核订,后经修律大臣“重加参订,就原订之律改易十三条,咨送商部核夺”。后又有所增订。一九〇六年五月商部奏准颁行“商律之破产一门”,计六十九条,分别对企业“呈报破产”“选举董事”“债主会议”“清算帐目”“处分财产”“有心倒骗”“清偿展限”“呈请销案”等破产事宜作了规定。该部特意声明是本着“预防流弊”“维持调护”的保商之意,在“调查东西各国破产律”的基础上,参酌各埠商会条陈的商事习惯,修订而成。

但是,由于《破产律》订立仓促,商界对于该律部分条文并不认同,甚至户部也提出异议。该律奏行之后不久,就有人在《申报》发表长文,加以评论:

破产律一门,必须斟酌尽善,有以维护营业上之一切利益。故造律之初,甚非可苟焉而已也。吾国法学观念方始发生,颇闻新订之破产律,商民已多所疑虑。而户部近又以关涉窒碍,奏请妥改……虽其所谓窒碍者何在,妥改者何在,吾人未及闻知,然以管见窥之,在今日民法未立、债权未定,则疑破产律之不适于用者,亦固其所。

上海商界对《破产律》颇多质疑,“屡次集议后,指驳第五、第六、第九、第三十、第三十二、第三十七、第四十四、第四十五各条最为窒碍”,并且对其他“未惬之条”,也有所“议驳”。商界还将对于该律相关条文的“驳议”登载于媒体上。汉口钱业、汇业两界也较为详尽地批驳了《破产律》的多数条文,镇江等地商人也纷纷请缓行该律,这些都是同时期商界参与商法修订的重要活动。

该律所持破产清算时的原则也令清廷新成立的财政处不满,正如商部所指出的:

臣部接据上海南北市钱业元大亨等合词禀称,钱业定章,遇有来往商号因亏倒闭,所欠洋款、庄款须俟结清后,于欠户还款内按照成数,华洋各商一律公摊,历经禀办有案。今各省分、沪银行、官银号既许各商号脱手往来,与庄等同兹利益,自应与庄等同其责任,设遇倒闭亏欠,亦惟查照定章,于欠户还款内按成均摊。乞咨请财政处立案等情,核与臣部会同修订法律大臣奏定《破产律》第四十条“帑项公款经商家倒闭,除归偿成数,仍同各债主一律办理外,地方官应查明情节,如果事属有心,应照倒骗律严加治罪”等语尚属相符。当经据情咨商财政处去后,旋准复称:“查各国银钱行业皆受成户部,或且以资本之半存之中央金库,而所用簿籍钞等票,公家领取,户部并有随时饬令检查之权,查察极为严密,不患有欺饰隐匿之弊。是以偶遇亏倒,破产之法可以实行。今中国各项贸易皆任便开设,公家并未加以监察,若遇有倒闭,准其一律折扣,恐存主受亏必甚。现在户部银行存放多系部款,关系极重,暨各省官银号、银行多系公款,均应暂照旧章办理,所有该商禀请立案之处,碍难照准”。

商部解释:“查《破产律》第四十条商家倒闭帑项公款归偿成数同各债主一律,本系查照各国通例办理,俾昭平允。”但既然财政处提出异议,“自应将此条暂缓实行”,此议也获得朝廷的允准。

虽然明令废止了第四十条,但《破产律》的其他条文也未见实施。商部官员鉴于“前颁破产律,各埠商界均有以为不便者”,决定“就指驳各条详加改良订定”,而且“此次改妥后须先札知商会,必待各商认可,再行颁发”。一九〇六年商部改组成农工商部之后,奏明朝廷,将破产律咨送法律馆统筹编纂,获得批准。所谓“统筹编纂”,就是与正在拟定的民、商各法以及诉讼法一起编纂,“以免抵触”。由于修订法律馆任务繁重,虽然农工商部时有催促,但直到清廷覆亡,新破产律的编纂也未完成。

辛亥革命之后,普遍认为前清《破产律》不适用,但新律又未及时修订出台,所以长期处于破产无法可依的状态。直到一九三五年七月十七日,国民政府才正式颁布《破产法》,并于当年十月一日开始实行。同期,又颁布了《破产法施行法》。自此,中国企业破产进入“有法可依”的阶段。

自晚清开始,中国企业破产无论是否“有法可依”,其社会关注度也在不断加大,随之而来的,则是法律与会计界人士研究破产法规的论著不断涌现。例如中国近代著名法学家王去非于二十世纪三十年代出版了三本破产法研究专著,分别为《破产法概论》(上海法学编译社,一九三〇年)、《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研究社,一九三一年)和《中国破产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五年)。另一位法学家张知本也出版过《破产法论》(上海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一年)。其他重要的破产法著述还有蒋筠编《破产法表解》(上海科学书局,一九一三年)、熊元楷等编《破产法》(法学社,一九一四年)、陈滋镐讲述《破产律?强制执行律》(朝阳大学,一九一七年)、屠景山《破产法论》(大东书局,一九二九年)、宁柏青《破产法论》(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五年)、李辟《破产法之常识》(一九三五年)、陶亚东编著《破产法》(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五年)、王家驹编述《新破产法论》(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一九三六年)、丁元普《破产法释义》(上海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七年)、王仲桓《破产法要论》(中华书局,一九三七年)、王孝通《现行破产法概要》(上海法学院,一九三七年)、朱方《破产法详解》(上海法政学社,一九三七年)、史玉书《破产法释义》(大众书局,一九三七年)、胡元义《破产法》(四川大学法律系,一九四二年)、余觉编著《破产法实用》(大东书局,一九四四年)、吴传义编著《比较破产法》(商务印书馆,一九四六年)等。

这些破产法研究论著符合当时中国社会经济发展与法学教育的实情,产生了较大的社会影响,同时具有较高的学术研究价值与实践参考价值,例如王去非所著《破产法论》一书,实行预约发售,据闻“预约以来,购者甚为踊跃”。该书“体例精详,议论宏畅,凡关于破产难题无不详尽发挥,加以论断,使阅者易于明了”。书中还“附有从前大理院判解,尤为从事破产法学及审判实务者急宜参阅”。王去非所著《破产法释义》也引起较大的反响,《申报》曾这样报道其出版消息:

我国破产法现已公布,并定于本年十月一日施行,惟查坊间对于此项法规,尚无善本可供参考。兹闻名教授王君去非,最近已秉其十余年研究本法之心得,及讲授之经验,著成《破产法释义》一书,将由本埠三马路法学书局出版。该书内容,除就新破产法为系统的铨注,及将原有条文逐条详为解释外,凡关于本法之各国立法例与一般的法理,亦广征博引,网罗靡遗,足供学术界、实务界等之参究;一经发行,想国内大学学生以及法官、律师等,定必人手一编,其销路之畅旺,实可预期。

这样的“新闻”虽不无广告之嫌,但此类书籍在当时为学术界、法律界及企业界所关注,则是事实。例如王去非的《破产法论》出版之际,“沪上法教各界人士公认此书为完善课本”;其他论著,也有为大学法科定为课本者。而陈滋镐讲述《破产律·强制执行律》、王家驹编述《新破产法论》、王孝通著《现行破产法概要》、胡元义著《破产法》等书则分别是由朝阳大学、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上海法学院和四川大学法律系的讲义整理而成。

鉴于这些破产法论著的史料价值与学术意义,本丛书特将其重要者加以选录,一并辑入,以供学界参考,期能丰富中国近代企业史与企业制度史研究的史料来源。

此外,近代中国还出版了大量诸如《公司会计》《公司理财》《公司财政》《公司实务》《工商企业管理》《怎样管理企业》《企业管理民主化》《信托公司概论》之类关于公司经营管理理论与实务的著述,他们同样是研究中国近代企业制度的重要参考资料。其中不乏名家名着,如着名会计学家潘序伦在一九二九年就编著出版了《中国公司会计》一书,厚达六百多页。《申报》对于该书之于中国公司制度建设及商科教育发展的贡献作如下评价:

年来我国公司组织之商业机关日渐增多,且其规模常较合伙、独资之商店为大,因之多数公司均用新式簿记会计,以整理其账目。故公司会计一科,在各种专门会计科目中应用最紧,凡习会计学者,在习过普通簿记会计之后,即应首先学习公司会计。惟我国以前尚无此类书籍出版,因之公司职员虽欲自习,亦苦无从;至于各入学商科或商业专校,以前每多选用外国书籍作为此科教本。无奈外国公司所适用之法律习惯,均与吾国不同,不免有隔靴搔痒之病。本埠潘序伦会计师有鉴于此,特于业务余闲编著是书,以备各公司职员参考之用,并作各级商科学校教本,此在吾国会计学术界中,诚为当时之急务也。至于书中内容之丰富完备,则不仅关于公司组织之各种会计方法罗列无遗,即公司创设,进行改组、解散之种种法律手续,以及公司理财原则,亦多详细探讨,故不仅公司会计科职员及商业学校教师学生允宜人备一册,即公司经理及书记、文牍等职员,得此书为参考,则公司各种应行办理之事,均可了如指掌,无待于法律顾问之解答矣。

当然,这样的报道同样不能排除广告之嫌,但潘序伦对于中国近代商务会计,尤其是公司会计理论建设的贡献无疑是不能低估的。除了此书,潘序伦还著有《公司会计》《股份有限公司会计》等多部会计著作,而且不断再版。著名经济学家杨端六的《信托公司概论》(商务印书馆,一九二五年),也是“应时代之要求”而作。再如郑世贤编著的《公司实务》一书(新业书局,一九四七年),号称为“公司组织企业之主持人、董监(事)、股东及工作人员必备”之书。王效文这样推荐该书:“本书综合条文要义,固纲举目张,而胪列实务手续文例,尤便仿摹参考,设立公司与处理公司事务者人手一编,有左右逢源之乐,足与余所著书相辅而行矣。”鉴于这些论著的重要价值,本书也加以选录。

如果说这些关于公司法、破产法以及公司管理与运营的论著属于企业制度建设的“公共构件”,那么反映各个企业实际运行状况的文献,则无疑是“专属构件”,包括相关企业的内部章程、说明书、厂史、纪念册等。本丛书综合各方面的考虑,选录了《先施公司二十五周纪念册》《西北实业公司铸造厂第一周年纪念刊》《中国酒精厂开幕纪念册》《宝兴煤矿公司概要》等企业专书。

企业所办刊物是近代中国一类特殊的企业史资料,有助于从内部视角反映企业的组织结构变化、经营运作实态,也是企业对外宣传的重要工具。但多数企业刊物保存条件较差,散失较多,以致于难以求得完璧,本丛书择其存世规模较大、内容信息丰富、学术价值较大的《太安丰保险界》(第六卷起改名《保险界》)、《首都电厂月刊》、《浙电月刊》、《中和灯泡月刊》(第五卷起改名《中和灯泡杂志》)等数种,以供学界参考,还有多种,限于篇幅,未及收录,容待以后不断辑录刊布。

在此需特别说明的是,本书选辑的中国近代企业史资料,均产生于特殊的历史时期,不可避免地存在一定的时代局限性,望读者能够留意甄别。此外,由于当时印刷条件有限、时局动荡等因素的影响,保存下来的文献品相参差不齐,尤其是抗战时期的出版物,个别存在页面缺损或文字漫漶不清等问题,虽尽力查找配补,并对页面进行了技术处理,但仍未尽完美,祈请读者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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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选目

001 商法调查案浅说(第一编 公司) 预备立宪公会、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编,预备立宪公会编辑所,一九〇九年铅印本

002 商法调查案理由书 预备立宪公会、上海商务总会、上海商学公会编,民友社,一九一二年铅印本

003 公司条例释义 胡霖编述,文汇图书局,一九一四年铅印本

004 公司条例释义 姚成瀚释义,商务印书馆,一九一四年铅印本

005 公司条例详解 叶弼著述,一九一五年铅印本

006 商律公司编讲义·公司法草案 [日]岩谷孙藏编著,朝阳大学,一九二〇年铅印本

007 公司条例 李浦编,朝阳大学,一九二三年铅印本

008 公司法概要 姚骧编,世界书局,一九三〇年铅印本

009 公司法新论 杨鹏著,东北大学法学院,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010 公司法ABC(上) 黄梦楼著,ABC丛书社,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011 公司法要论 王去非编,华通书局,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012 公司法要论 李浦著,朝阳学院出版部,一九三二年铅印本

013 公司法 刘经旺著,国立武汉大学,一九三三年铅印本

014 公司法要义 谢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15 公司法要义 王孝通著,法学书局,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16 公司法 王孝通编,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17 一九三二年修正香港公司则例 香港华商总会编译,香港华商总会,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18 现行公司法释义 王孝通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19 中国公司法论 王效文著,法学编译社,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20 公司法 王效文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21 公司登记规则 潘序伦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22 公司法释义 翁敬棠著,法学编译社,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23 公司法理由注释合纂 曹杰著,中华书局,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24 合伙法例 叶致中编纂,上海市商会,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25 公司法通诠 熊锡晋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26 公司法问答 法学编译社编,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27 公司法(附公司法施行法暨公司登记规则) 经济部编,商务印书馆,一九四〇年铅印本

028 公司法规立信会计师 重庆事务所编,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一九四三年铅印本

029 公司法概论 梅仲协编著,正中书局,一九四三年铅印本

030 新公司法要义 夏维忠编,中国法学社,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31 新订公司法 殳胜民编注,天津国际法律事务所,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32 新公司法解释 张肇元编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33 中日对译新公司法 刘增铨、林桂端编著,大成企业局,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34 新公司法释义 中国文化服务社编,中国文化服务社,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35 现行公司法通诠 陶公文编,中华书局,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036 中国新公司法论 王孝通、虞舜编著,大信图书会计用品公司,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037 组织股份有限公司须知 民国间铅印本

038 公司法讲义 萧弨编述,民国间铅印本

039 公司法讲义 杨琦讲述,民国间铅印本

040 民事特别法实用(公司法之部) 翁敬棠编,司法院法官训练所,民国间铅印本

041 公司法 国立四川大学,民国间铅印本

042 破产法表解 蒋筠编辑,上海科学书局,一九一三年铅印本

043 破产法 熊元楷、熊仕昌编辑,法学社,一九一四年铅印本

044 破产法草案及强制执行律草案(附民事诉讼执行规则) 法律编查会编,法律编查会,一九一五年铅印本

045 破产律·强制执行律 陈滋镐讲述,朝阳大学,一九一七年铅印本

046 破产法原论 屠景山著,大东书局,一九二九年铅印本

047 破产法概论 王去非著,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048 破产法论 王去非著,上海法学研究社,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049 破产法论 张知本著,上海法学编译出版社,一九三二年铅印本

050 中国破产法释义 王去非著,上海法学研究社,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51 破产法论 宁柏青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52 破产法 法学编译社编,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53 破产法之常识 李辟著,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54 中华民国破产法草案初稿·刑事诉讼审限规则 上海律师公会,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55 新破产法论 王家驹编述,宣巽东读,国立北平大学法商学院,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56 破产法 陶亚东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57 破产法详解 朱方著,上海法政学社,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58 破产法要论 王仲桓著,中华书局,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59 破产法释义 丁元普著,法学编译社,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60 破产法 胡元义著,四川大学法律系,一九四二年铅印本

061 破产法实用 余觉编著,大东书局,一九四四年铅印本

062 破产须知 司法行政部编,中国文化服务社,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63 比较破产法 吴传颐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四六年铅印本

064 中法合办振业银行破产清理员报告书 一九二四年铅印本

065 各国破产法选编 立法院编译处编,法学编译社,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66 破产法讲义 胡文柄讲述,国立中央大学,民国间铅印本

067 破产法讲义 吴学义编,国立武汉大学,民国间铅印本

068 比较商法论 王家驹编,中华书局,一九一七年铅印本

069 公司浅说 魏泽悦编著,中华平民教育促进会,一九三三年铅印本

070 公司理财 现代经济研究所编,中国文化服务社,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71 公司理财 朱国璋著,中华书局,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072 公司财政 孔涤庵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四〇年铅印本

073 公司股务 现代经济研究所编,中国文化服务社,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74 公司实务 郑世贤编著,新业书局,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75 公司会计 潘序伦编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76 股份有限公司会计 潘序伦著,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77 百货公司会计 卜文俊编著,世界书局,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78 公司会计准则绪论 W.A.Paton、A.B.Littleton著,潘序伦译,立信会计图书用品社,一九四九年铅印本

079 合伙会计 李达钊编,世界书局,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80 合伙股东责任之研究 [日]土肥武雄著,李培皋、叶致中译,上海市商会,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081 信托及信托公司论 [日]细矢祐治著,资耀华译,商务印书馆,一九三三年铅印本

082 信托公司概论 杨端六著,商务印书馆,一九二五年铅印本

083 国际信托公司 袁际唐著,大东书局,一九三三年铅印本

084 合作企业的理论与实际 姆拉德拉慈、佛格、班色等著,彭师勤译,中国合作经济研究社,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85 企业的结合 蔡庆宪译述,大东书局,一九二九年铅印本

086 工商企业管理 屠哲隐著,世界书局,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087 怎样管理企业 李立三等著,新经济建设丛书出版社,一九四九年铅印本

088 企业管理民主化 东北新华书店编辑部编,东北新华书店,一九四九年铅印本

089 英美日产业问题 欧阳瀚存著,中华书局,一九三〇年铅印本

090 国际企业家 朱章编,大漠出版社,一九四三年铅印本

091 兜安氏西药公司 兜安氏西药公司编,兜安氏西药公司,一九一六年铅印本

092 先施公司二十五周纪念册 先施公司编,先施公司,一九二四年铅印本

093 军政部北平制呢厂特刊 张乃恒编著,军政部北平制呢厂,一九三二年铅印本

094 中国石公司特刊 中国石公司编,中国石公司,一九三四年铅印本

095 西北实业公司铸造厂第一周年纪念刊 西北实业公司铸造厂年刊编辑委员会编,西北实业公司铸造厂,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96 中国酒精厂开幕纪念册 中国酒精厂编,中国酒精厂,一九三五年铅印本

097 宝兴煤矿公司概要 贾洞之编,宝兴煤矿公司,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098 株式会社大兴公司十年史 [日]松本万藏编,株式会社大兴公司,一九四四年铅印本

099 工言 张可治著,钢铁厂迁建委员会,一九四七年铅印本

100 招商局轮船公司 行政院新闻局编,行政院新闻局,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101 台湾纸业公司 行政院新闻局编,行政院新闻局,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102 太安丰保险界(第三卷第一期—第四卷第二十四期) 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一九三七—一九三八年铅印本

保险界(第六卷第一期—第八卷第二期,有缺期) 太平安平丰盛保险公司,一九四〇—一九四二年铅印本

103 开丰铁轨汽车公司月刊(第二期—第六期) 开丰铁轨汽车公司,一九三一年铅印本

104 唐钢(创刊号) 资源委员会华北钢铁有限公司唐山制钢厂,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105 汽巴季刊(第一卷第三期—一九三七年第十一期,有缺期) 瑞士国汽巴药厂,一九三一—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106 首都电厂月刊(第一号—第七十二号) 南京西华门建设委员会首都电厂,一九三一—一九三七年铅印本

107浙电月刊(创刊号—第二卷第八期,有缺期) 浙江省电话局、浙东电力厂,一九三八—一九四二年铅印本

108 中航月刊(第一卷第一期—第一卷第三期) 中国航空公司,一九四八年铅印本

109 中和灯泡月刊(第一卷第一期—第四卷第六期,有缺期) 中和灯泡公司营业部,一九三三—一九三六年铅印本

中和灯泡杂志(第五卷第一期—第七卷第一期,有缺期) 中和灯泡公司营业部,一九三七—一九三八年铅印本

110 福建中心工业(创刊号—第一卷第四期) 福建省企业公司铁工厂编辑委员会,一九四一年铅印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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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章来源:国家图书馆出版社民国文献编辑室

供稿 | 陈卓 编辑 | 杨洋

监制 | 张颀

审核 | 弘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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