赖建平律师,1995年5月开始律师执业,北京市律师协会面试考核考官,北京朝阳律协刑事业务研究会委员,现执业于泰和泰(北京)律师事务所,经律师专业水平评审委员会表决通过刑事律师的专业认证,专注于刑事业务,在30余年的律师职业生涯中,积累了丰富的办理刑事案件和经济案件的经验和技巧。
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
一、法条
我国《刑事诉讼法》第七十条【保证人的义务及不履行义务的法律后果】规定,保证人应当履行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
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条文解读
本条是关于取保候审保证人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保证人保证是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的两种形式之一。为保证被取保候审人遵守取保候审规定和保证刑事诉讼正常进行,本条对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和不履行义务的法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并根据中央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意见中关于完善取保候审执行方式的要求和有关方面强化取保候审保证人责任的意见,把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情形,由1996年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未及时报告”被保证人的违法行为修改为“未履行保证义务”,加大了对保证人的监督力度。通过这样的修改,促使保证人积极认真履行保证义务,增强了取保候审措施的约束力和可操作性。
本条分为两款。第一款是关于保证人应当履行的义务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保证人的义务有两项:第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本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包括遵守第七十一条第一款的各项规定和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依据第七十一条第二款责令被保证人遵守的一项或者多项规定。保证人应当积极履行义务,采用各种方式对被保证人遵守法律规定的情况进行了解和监督。第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即保证人在履行保证义务过程中,如果发现被保证人有违反规定的企图,可能发生违反规定的行为,或者发现被保证人的行为已经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的,应当毫不拖延地、尽快地向执行机关报告,这样,才称得上“及时”。“执行机关”是指公安机关。
第二款是对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法律责任的规定。根据本款规定,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保证人未履行保证义务的,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对保证人有帮助被保证人逃避侦查、审判、串供、毁灭、伪造证据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被保证人有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是对保证人进行处罚的前提。“未履行保证义务”是指未履行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保证义务,包括未认真对被保证人遵守第七十一条的规定进行监督,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第七十一条规定的行为时未及时向执行机关报告。根据有关规定,对保证人的罚款,由取保候审的执行机关,即公安机关决定。对保证人处以罚款的数额,法律没有规定,实践中应由执行机关根据被保证人违法情况的严重程度、责任大小及其经济状况来确定。
三、相关法律法规
(一)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 国家安全部关于印发《关于取保候审若干问题的规定》的通知
公通字〔2022〕25号
第三十一条 保证人未履行监督义务,或者被取保候审人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保证人未及时报告或者隐瞒不报告的,经查证属实后,由公安机关对保证人处以罚款,并将有关情况及时通知决定机关。
保证人帮助被取保候审人实施妨害诉讼等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