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上海,男子开车抽烟被罚款200元,男子不服气,认为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开车不能抽烟,认为交警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将交警起诉到法院,那么法院如何判决呢?
(一审: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案号:(2020)沪0106行初955号;二审: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案号:(2021)沪02行终51号)
2020年5月21日上午,杨某驾驶轿车,从上海市五角场环岛驶出后被杨浦交警支队执勤警察拦停,警察向杨某指出开车时不能抽烟,并指出杨某驶出环岛时没有按规定使用转向灯,杨某辩称自己应该使用了转向灯,警察即对杨某开车时抽烟的行为进行处罚,向其告知该行为妨碍驾驶安全以及拟作出的处罚决定。
杨某没有对自己开车抽烟进行申辩,杨浦交警支队即作出简易程序处罚决定,认定杨某实施了驾车时妨碍安全行车的违法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的规定,决定对杨某处以罚款200元。
杨某不服处罚决定,向上海市杨浦区政府提起行政复议,杨浦区政府作出行政复议决定,维持杨浦交警支队作出的处罚决定。杨某不服,向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行政处罚决定及行政复议决定。
杨某起诉称,《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并没有将吸烟作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列明,且吸烟在行为特征和危害程度上,与该条款已经列明的行为性质上不具有同等性。
杨浦交警支队认定自己驾车时吸烟系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是对该条款的适用情形作不合理的扩大解释;并且,驾驶时吸烟在新法修订时已经被删除,不再作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予以列明。
因此,杨某认为交警队对自己开车抽烟罚款200元的处罚没有法律依据。
一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规定,驾驶机动车不得有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杨某在开车时抽烟,抽烟的行为虽然没有被列举在该条款中,但是抽烟客观上会妨碍安全驾驶,所以杨浦交警支队认定杨某抽烟的行为属于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的规定,认定事实清楚;
在作出处罚前告知了处罚依据的事实和理由,听取了杨某的陈述申辩,程序合法;杨浦交警支队依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给予杨某罚款200元,适用法律正确。
因此,一审法院作出判决,驳回了杨某的起诉。杨某不服,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经过审理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是杨某开车吸烟的行为是否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所规定的其他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
杨某认为原《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第(十三)项将“驾驶车辆时吸烟”明确规定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而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未将该行为予以列明,说明立法者不再将“驾驶车辆时吸烟”作为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对此,二审法院认为,在1995年5月9日《公安部关于对〈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如何理解的答复》中明确:《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26条中“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的规定,包括机动车行驶中,驾驶员接打电话,查看寻呼机,收看电视,使用耳机等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的行为。
由此可见,“分散精力,转移注意力”是妨碍安全行车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这一立法本意出发,认定某一行为是否会妨碍安全行车,则需判断该行为是否会分散驾驶员的精力,转移其注意力。
本案中,杨某的吸烟行为在一定程度上确实会分散其在驾车时的注意力,吸烟过程中产生的烟雾也会影响其视线,该行为导致的后果与驾车时拨打接听手持电话、观看电视等行为相同,均会妨碍安全驾驶。
因此,尽管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第(三)项没有将“驾驶机动车时吸烟”这一行为予以明确列举,但杨浦交警支队综合考虑杨某行为的性质、危害后果等因素,将该项行为依法认定为“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条作出处罚,并无不当。
因此,二审法院认判决驳回了杨某的上诉。
开车抽烟是否违法呢?
对于这一问题,我们从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中具体来说。
1988年,实施的《道路交通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机动车驾驶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13.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饮食、闲谈或有其他妨碍安全行车的行为。
但是,该条例已经被废止,所调整的内容被2004年实施的《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代替,将“不准在驾驶车辆时吸烟”删除。
但是,同时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将吸烟列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规定成为苏州市判决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
在实践中,开车抽烟被处罚而引发的行政诉讼案例不止这一起,但是所查到的车主胜诉的案例只有一起,即:
2013年10月9日,烟台福山市民王镇友以“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为由,起诉至烟台福山法院,要求烟台福山交警撤销其2012年7月、2013年6月两次因开车抽烟被罚款50元、扣两分的处罚并赔偿经济损失。此案历经一年多时间,于2014年12月29日宣判,原告王镇友胜诉。
除此之外,多个法院判决支持将开车吸烟视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属于《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等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即司法实践中普遍将吸烟纳入妨碍安全驾驶的范围,即使法规未明确列举。
当然,因为《苏州市道路交通安全条例》第三十五条,明确将吸烟列为妨碍安全驾驶的行为,这一规定成为苏州市判决此类案件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