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领域,房产作为重要资产,其分配往往容易引发家庭成员间的矛盾。本案发生在北京市丰台区,围绕一套夫妻共同财产的房屋展开。被继承人赵振华和林慧兰育有二子赵宏宇和赵宏轩,林慧兰先于赵振华去世,赵振华去世后,赵宏宇和赵宏轩就案涉房屋的继承问题产生纠纷。纠纷涉及遗嘱效力认定、赡养义务的履行以及房屋处分行为对遗嘱的影响等多方面问题,凸显了家庭继承纠纷在法律适用和事实认定上的复杂性。
二、案件详情
(一)原告主张
赵宏宇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判令依法继承被继承人赵振华、林慧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 号的房产,要求诉讼费由赵宏轩承担。上诉时,赵宏宇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改判案涉遗嘱无效并依照法定继承分割案涉遗产。其理由如下:一是遗嘱人立遗嘱后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赵振华 2015 年立遗嘱,2016 年却与赵阳签订房屋买卖合同并完成过户登记,应认定为对原遗嘱的撤回,赵宏轩不能依遗嘱继承。二是赵振华与赵阳签订的合同虽被认定无效,但赵振华处分房屋是真实意思表示,且与遗嘱内容相反,应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三是赵振华在 2009 年罹患脑萎缩等病症,2015 年所立遗嘱存在瑕疵,不具备订立遗嘱的行为能力,遗嘱应为无效。
(二)被告抗辩
赵宏轩辩称同意一审判决,不同意赵宏宇的上诉请求及理由。具体理由为:自己及家人对被继承人尽到了全部赡养义务,赵宏宇未尽赡养义务;赵振华与赵阳签订的合同未改变遗嘱意思表示,赵振华是想将房屋留给自己一家;赵振华年纪大患脑萎缩是常见老年病,和行为能力无关;一审期间,遗嘱见证人出庭且有订立遗嘱的视频,可证明赵振华订立遗嘱时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三)法院查明事实
赵振华与林慧兰系夫妻,育有赵宏宇、赵宏轩二子,赵阳系赵宏轩之子。林慧兰2011 年死亡,赵振华 2019 年死亡。案涉房屋为林慧兰、赵振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认可房屋现值 3100000 元。2015 年 12 月 15 日,赵振华立代书遗嘱,将自己在案涉房屋中的财产份额(包括继承得来的份额)在去世后由赵宏轩个人继承,与赵宏轩配偶无关,代书人王鑫、见证人贾悦云到庭作证,并有录像作证。2016 年 6 月 20 日,赵振华与赵阳签订《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赵阳以 2000000 元购买案涉房屋,同日房屋登记至赵阳名下。2021 年 1 月,赵宏宇诉至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请求确认合同无效,4 月法院判决该合同无效。同年 10 月 21 日,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原北京市国土资源局为赵阳颁发的《不动产权证书》。庭审中,赵宏宇提交收据、协议、发票等证明为林慧兰办理丧事出资,赵宏轩同意承担一半费用,自己对林慧兰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宏轩不予认可,称费用已由赵振华给付赵宏宇,自己受欺瞒才签订协议,并申请证人贾悦云证明自己尽了主要赡养义务,赵宏宇对证人证言不予认可。二审期间,赵宏宇提交赵振华 2009 年医院病历,证明其患脑萎缩等疾病,2015 年所立遗嘱无效,赵宏轩认为不属于新证据,对其真实性、关联性及证明目的均不认可。
三、裁判结果
位于北京市丰台区S 号房屋由赵宏轩继承,赵宏宇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协助赵宏轩办理房屋所有权变更登记手续,费用由赵宏轩负担。
赵宏轩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给付赵宏宇房屋折价款516667 元。
驳回赵宏宇、赵宏轩的其他诉讼请求。
四、案件分析
(一)遗嘱效力认定
代书遗嘱需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案涉遗嘱有两个见证人在场,见证人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与遗产继承人无利害关系,由王鑫代书,贾悦云见证,代书人、见证人、遗嘱人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代书遗嘱形式要件。赵宏宇称赵振华2009 年患脑萎缩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015 年遗嘱无效,但根据订立遗嘱的录像及代书人、见证人的证言,赵振华订立遗嘱时神志清楚、精神正常、语言表达清晰,具有表达真实意思的能力,且赵宏宇未举证证明赵振华订立遗嘱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还认可赵振华 2016 年处分房屋的行为,所以应认定赵振华订立遗嘱时具有遗嘱能力。
(二)房屋处分行为与遗嘱关系
无效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合同被确认无效后溯及既往,从合同成立时就无效。赵振华与赵阳签订的《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物权处分行为也无效,案涉房屋状态应恢复到合同签订履行前,赵振华处分房屋的行为自始无效,不能构成对代书遗嘱效力的阻却。赵宏宇称赵振华处分房屋行为与遗嘱内容相反,视为对遗嘱撤回,但赵振华处分房屋是过户给赵宏轩之子赵阳,遗嘱是将自己份额由赵宏轩继承,赵宏宇该主张与事实不符,法院不予支持。
(三)赡养义务与遗产分配
赵宏宇和赵宏轩均称对林慧兰尽较多赡养义务,但证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林慧兰的遗产份额由赵振华、赵宏宇、赵宏轩平均继承。赵振华的遗产份额及继承林慧兰的份额,依据遗嘱由赵宏轩继承,因赵宏轩享有份额较多,案涉房屋归赵宏轩继承,赵宏轩给付赵宏宇相应折价款。
五、办案心得
(一)重视遗嘱形式与实质要件审查
在处理继承纠纷案件时,律师要严格审查遗嘱的形式要件,确保遗嘱符合法律规定。同时,对于遗嘱人的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等实质要件也要进行深入调查和分析,通过收集相关证据,如病历、证人证言、录像等,准确判断遗嘱的效力。
(二)准确把握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关系
涉及房屋处分的继承纠纷中,要准确理解合同效力与物权变动的关系。无效合同对物权变动产生影响,合同被确认无效后,物权应恢复到变动前状态。律师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准确分析房屋处分行为对遗产继承的影响,为当事人提供合理的法律建议。
(三)注重证据收集与庭审质证
证据是案件的关键,在继承纠纷中,要指导当事人全面收集与赡养义务履行、遗嘱订立、房屋处分等相关的证据。在庭审质证环节,要对对方提交的证据进行仔细审查,从真实性、关联性、合法性等方面提出质证意见,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