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朱方清

近日,广东佛山一家公司发布《如厕管理规范》,其中一项引人注目的规定是“无薪如厕”。



根据这份管理规范,公司规定了员工如厕的具体时间段,如在规定时间之外小号如厕不得超过2分钟。如有特殊情况或身体特质,员工需向人力资源部门申请无薪如厕并备案。

更令人咋舌的是,该公司将通过监控来严查违反规定的行为,违规者将面临100元的罚款。这一规定声称是依据《黄帝内经》来制定的,旨在提高效率、整顿工作态度。



这份“规范”着实颇有新意,但有几处很令人费解——

一是声称依据《黄帝内经》医书制定该“如厕管理规范”,目的是为了员工的身体健康。且问《黄帝内经》哪章哪节为现代员工的如厕时间提供了如此细微的科学指引?

二是公司将通过监控来严查违反规定的行为,而人有三急,每天须臾不离,如厕又属个人隐私,如果员工每天出入厕所都要在严密的监控下进行,是否涉嫌违法尚且不论,难道不违背《黄帝内经》关于人体消化与排泄需遵循自然的基本规律吗?

三是特殊情况需申请备案,然后无薪如厕。这意思是如厕时间内按照分秒扣除相应工资,还是全天工资扣除?此处语焉不详,不便操作。

如此看来,这个规范颇有值得商榷之处。

有律师指出,对员工如厕时间统一硬性规定的做法可能危害劳动者的身体健康,涉嫌违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等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类似的案例并非首次出现。2010年,广东东莞黄江友邦塑胶五金电器制品厂曾因限制员工上厕所时间而引发争议。该公司规定员工每月上厕所累计不得超过400分钟,超时则扣罚工资。在媒体介入后,该规定被取消。

另一个反证的案例,是江苏南通一公司员工刘某上班时间多次“带薪拉屎”短则1小时、长则6小时,公司忍无可忍将其解雇,他却不服将公司告上法庭要求赔偿20余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根据被告公司的规章制度,刘某累计视为旷工天数达到6天,公司有权依据其规章制度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且公司履行了相关法定告知程序。因此公司解除与刘某的劳动关系合法,刘某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从一般规律来看,正常人去卫生间应是即去即回,超时“带薪如厕”现象只是个别,作为用人单位完全可以通过教育、考评等方式加以制约,触碰法律也自有解决的途径。

犯不着拿枪口对准所有员工,伤及应有的人文关怀以及大家的尊严。

总之,佛山这家公司的所谓“规范”,除了继“指鼠为鸭”“提灯定损”“云浩之耕”之后又贡献“无薪如厕”这个新成语外,恐怕很难落地见效。

实践证明,创新不同于扯矢蛾子,真需要三思而后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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