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恋爱期间,男女双方为表达对彼此的情意,经常会互发红包或者转账,因此也出现有些情侣在恋爱关系结束后,因追要财物发生矛盾,甚至对簿公堂。

  网友咨询:

  恋爱期间的转账,分手后能否要求对方返还?

  何湘律师解答:

  (一)如果是在情人节、一方的生日等一些比较特殊的日子,会向对方表达情意而发送520、1314、999等小额转账,这种原则上是不能要求返还的。

  (二)如果一方在转账时明确备注借款等字眼,或者在聊天记录中提及借款等相关内容的,在法律上一般认为属于民间借贷行为,是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返还的。

  (三)男女双方谈婚论嫁之时男方往往需要给付女方钱财以表达订立婚姻的诚意,即通常所称的彩礼。彩礼的给付都是以结婚为目的,当一方举证证实转账确为彩礼时,依据法律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应当予以返还。



  何湘律师补充:

  人民法院在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中,可以根据一方给付财物的目的,综合考虑双方当地习俗、给付的时间和方式、财物价值、给付人及接收人等事实,认定彩礼范围。下列情形给付的财物,不属于彩礼:

  (一)一方在节日、生日等有特殊纪念意义时点给付的价值不大的礼物、礼金;

  (二)一方为表达或者增进感情的日常消费性支出;

  (三)其他价值不大的财物。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五条 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

  (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

  (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

  (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

  适用前款第二项、第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何湘律师

四川悬衡知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2015年执业,执业近10年,秉持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为原则,结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依法办案,做人有节操,做事有度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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