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害人的刑事控告往往并非拨个报警电话那么简单,刑事控告是启动刑事诉讼程序,让公安机关积极帮助被害人维权、追究被控告人刑事责任的过程,对公安机关办案人员而言是大大增加了工作量,没有人会非常开心地“被增加”工作量,而且一旦提起刑事控告,被控告人就会有警觉并采取各种抗辩措施。因此,被害人刑事控告需要采取正确的策略、正确的步骤,准备好相对完善的刑事控告材料,才能提高刑事控告的成功率。

区分报警、举报、报案和控告

《刑事诉讼法》第110条第1款、第2款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利也有义务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举报。被害人对侵犯其人身、财产权利的犯罪事实或者犯罪嫌疑人,有权向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报案或者控告。”这里涉及“举报”“报案”“控告”三个概念,司法实践中,还有一个概念更为常见,那就是“报警”。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进行刑事控告维权首先要厘清这四个概念。

《人民警察法》第21条第1款规定:“人民警察遇到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受到侵犯或者处于其他危难情形,应当立即救助:对公民提出解决纠纷的要求,应当给予帮助:对公民的报警案件,应当及时查处。”报警的适用范围非常广泛,基本可以概括为“有困难找警察”。对于违法犯罪行为,公民报警后,剩下的事情都交给警察处理。报警相比于刑事控告的范围要大得多。如果是凶杀案件,报警和刑事控告几乎一致,公安机关都会第一时间介入调查,并予以刑事立案,积极破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但如果是经济犯罪案件,报警后,公安机关出警,然后出一份“报警回执”、做一份笔录,案件的其他进展就取决于证据状况。司法实践中,对经济案件进行“报警”,成功率是极低的。

举报一般是指与犯罪事实没有直接牵连的自然人或者单位发现犯罪嫌疑人、犯罪事实而向有关机关检举、揭发的行为,又称检举。

被害人报案与控告是指被害人遭受犯罪行为侵害后,将有关犯罪事实、犯罪嫌疑人向有关机关揭露、揭发和报告的行为。报案针对犯罪事实的发生,被害人提供的案件事实、证据材料往往简单,而且也可能无法指出具体的犯罪嫌疑人。刑事控告则不仅需要明确指出犯罪事实,还通常有具体明确的犯罪嫌疑人,提供的犯罪事实比较清楚,证据材料比较详细具体。司法实践中,报案和控告两者比较相似,差别不大,刑事控告也俗称“报案”。律师帮助被害人维权主要做的是协助被害人进行刑事控告。

例如,遭受电信诈骗后,被害人向公安机关报案,称自己遭受电信诈骗,但并不知道对方的真实身份信息,只有与犯罪分子的聊天记录及转账记录。这认定为被害人报案更准确。被害人如果遭受合同诈骗后,向公安机关控告具体的被控告人是谁,采取什么样的手法,如何对其实施合同诈骗行为,造成其多少财产损失等,要求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并挽回经济损失。这认定为被害人刑事控告会更准确。但本质上,两者差别不大,刑事控告是准备充分的报案。

确定控告罪名

刑事控告的罪名将影响公安机关的侦查方向和公安机关对涉案行为的法律定性,影响被控告人可能采取的抗辩方案等,进而直接影响案件的处理结果、被害人的控告维权效果。罪名选择错误,无疑会对控告维权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代理律师在协助被害人刑事控告前,要结合事实细节和证据材料,反复推敲确定控告罪名,以免控告罪名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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控告罪名影响侦查行为

被害人刑事控告的罪名会直接影响公安机关受理案件后的侦查方向和调查取证内容,影响定罪量刑标准的判断、影响公安机关对被控告人采取强制措施种类的评估,有时也会影响管辖的公安机关。在刑事控告之前,代理律师需要准确的法律分析,确定准确的控告罪名。

例如,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被诈骗控告维权案:

该案中,犯罪嫌疑单位、犯罪嫌疑人以虚假的应收账款作为担保,向某商业保理有限公司进行融资。逾期后,该商业保理有限公司才发现作为担保物的应收账款是虚假的。那么,本案该如何进行刑事控告? 必须首先搞清楚刑事控告的罪名,究竟是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

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商业保理业务是供应商将其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转让给商业保理企业,由商业保理企业向其提供保理融资、销售分户(分类)账管理、应收账款催收、非商业性坏账担保等。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构成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争议焦点在于保理公司的性质。如果保理公司是金融机构,则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应当认定为贷款诈骗罪。如果保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只是普通的公司,则利用保理合同进行诈骗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

本案被害单位选择以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进行刑事控告,需要充分考虑商业保理机构是不是金融机构、商业保理机构发放的融资是不是贷款的问题。

其一,《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并未明确商业保理机构为金融机构。2014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正式发布《金融机构编码规范》,根据该文件,金融机构包括:

(1)货币当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外汇管理局;

(2)监管当局:银保监会、证监会;

(3)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

(4)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贷款公司等;

(5)证券业金融机构:证券公司、证券投资基金管理公司、期货公司、投资咨询公司等;

(6)保险业金融机构:财产保险公司、人身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代理公司、保险公估公司、企业年金公司等;

(7)交易及结算类金融机构:交易所、登记结算类机构;

(8)金融控股公司:中央金融控股公司、其他金融控股公司;

(9)新兴金融企业:小额贷款公司、第三方理财公司、综合理财服务公司等。

由此可见,《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并没有明确规定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

其二,主管部门明确商业保理公司不是金融机构。商业保理公司的主管部门是银保监会,但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中并未将商业保理公司认定为金融机构,且倾向于认为商业保理机构不是金融机构。商务部办公厅《关于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和典当行管理职责调整有关事宜的通知》规定:自(2018年)4月20日起,商务部已将制定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典当行业务经营和监管规则职责划给银保监会。《银行保险机构许可证管理办法》第3条规定:“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大型银行、股份制银行、城市商业银行、民营银行、外资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等银行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理财公司、金融资产投资公司以及经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批准设立的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保险代理集团(控股)公司、保险经纪集团(控股)公司、保险专业代理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等保险中介机构。 上述银行保险机构开展金融业务,应当依法取得许可证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

银保监会出台的规定没有明确规定商业保理机构属于金融机构。但是,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官网回答“请问商业保理公司是否是金融机构”这个问题时,明确认为“目前我会未将商业保理公司定性为金融机构” (答复时间:2020 年 11 月 23 日:答复单位:银保监会)。根据银保监会的官网问答,银保监会认为商业保理公司并不是金融机构。

其三,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认定商业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法释〔2020〕27 号)明确规定:“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因此,根据上述司法解释,商业保理公司属于金融机构。这些金融机构的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民间借贷司法解释。

其四,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根据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加强商业保理企业监督管理的通知》(银保监办发〔2019〕205号),商业保理企业可受让基于真实交易的应收账款,并向转让方提供保理融资等服务,但“(四)商业保理企业不得有以下行为或经营以下业务:4. 发放贷款或受托发放贷款”。由此可见,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不具有金融机构的基本特征。

综上所述,商业保理公司是否属于金融机构还存在争议,商业保理公司提供融资服务过程中遭受诈骗,认定为贷款诈骗罪还是合同诈骗罪,故而也存在一定的争议。但综合这些法律法规,我们可以初步判断,即便认定商业保理公司是金融机构,由于商业保理公司不得发放贷款或者受托发放贷款,其提供融资服务中遭受诈骗,也不宜认定为贷款诈骗罪。本案从法律上认定为合同诈骗罪更加准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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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错误导致控告失败

各罪名的定罪量刑标准不同、必备证据要求不同、是否构成犯罪及罪责大小的评估等标准不同,如果控告罪名选择错误,可能直接导致控告失败,使控告维权所作出的努力白费。

例如,张某涉嫌诈骗罪案:

张某是被害单位某公司的售后维修部员工,他去客户公司提供维修服务后,伪造客户公司需要采购某些零配件的合同,并将相关合同资料拿到被害单位,由被害单位为客户采购零配件。张某将客户公司采购零配件的合同拿到被害单位销售部门审核后,销售部门向零配件的生产商下单,将货物直接发给客户收货地址,被害单位支付了货款。然而,被害单位迟迟无法收到客户公司支付的回款。涉案货物价值30,000元,公司实际支付价款26,000元左右。经过被害单位内部调查发现,该员工伪造了客户公司的采购零配件合同,然后自行收取、处置了涉案配件牟利。

被害单位向公安机关提出刑事控告,认为张某利用虚假材料骗取被害单位的款项,构成诈骗罪或者合同诈骗罪,诈骗金额是30,000元。但是,公安机关审查材料后,认为这不是诈骗罪,是职务侵占罪,且涉案金额应为26,000元,未达到30,000 元。根据2022年4月29日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印发的《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第76条的规定:“〔职务侵占案(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在三万元以上的,应予立案追诉。”因此,本案张某的涉案金额不足30,000元,不予立案。

刑事控告失败后,被害单位寻求律师的协助。律师审查发现,该案中员工张某的行为更加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利用虚假的材料、以客户公司名义将公司采购的零配件据为己有,不符合诈骗罪的构成要件。但是,律师了解到,张某用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的资产,涉及伪造虚假材料,包括虚假的客户公司印章。那么,这就存在伪造公司印章罪的犯罪行为。公司应当搜集、固定张某伪造印章罪的相关证据资料,并再次进行刑事控告,如此追究张某刑事责任的可能性就比较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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罪名错误造成维权障碍

刑事控告,基本都是“一个案件,一次司法评判”,没有回头路。刑事控告的罪名错误是重大的控告策略失误,不仅可能导致控告不成功,甚至还会造成继续控告维权的障碍。一旦司法机关审查后出具被控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等对被害人控告维权极度不利的结论,就会直接导致被害人的刑事控告维权之路被彻底阻断,甚至影响后续民事维权的路径。

例如,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控告薛某涉嫌职务侵占罪案:

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控告认为,薛某与林某共同出资设立××电子贸易公司,均为该公司的股东,由薛某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公司经营的主要业务是向境外采购牛肉,在境内销售。后薛某利用负责调配公司资金采购货物的便利,虚构需支付购物款,向林某等人提出支付货款的要求。为筹集资金,林某作为公司股东,将自有资金先后多次借款给××电子贸易公司,交由薛某用于采购货物,合计1000多万元。后来才发现,薛某并未将资金用于公司日常经营,而是将其中700多万元用于偿还个人贷款、个人信用卡,另有300多万元去向不明。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认为薛某利用经营管理××电子贸易公司的职务便利,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将公司的1000多万元资金非法占有己有,给××电子贸易公司、林某造成严重经济损失,要求依法追究薛某职务侵占罪的刑事责任。

在该案件中,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采取的控告策略,是控告薛某利用职务便利,将公司资金非法据为己有,涉嫌职务侵占罪,要求公安机关追究薛某刑事责任,并追回被职务侵占的资金。

根据林某和××电子贸易公司的刑事控告,公安机关对薛某刑事立案,并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经检察院批准逮捕。公安机关侦查终结出具起诉意见书,认定犯罪嫌疑人薛某利用其在××电子贸易公司采购货物的职务便利,将公司本应支付给他用于公司采购货物的资金非法占为己有,用于偿还个人债务,非法侵占本单位财物,数额巨大,侵犯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触犯《刑法》第271条第1款之规定,涉嫌职务侵占罪。

然而,检察院审查起诉发现:

其一,薛某和林某之间表面上是合作经营××电子贸易公司,但实际上薛某和林某之间是借贷关系,林某也长期从事个人放贷业务。涉案的1000多万元的款项往来,薛某和林某之间也约定了18%的年利率。薛某和林某之间显然是借贷关系,而不是合作经营关系。

其二,薛某和林某都是××电子贸易公司的股东,但××电子贸易公司从未开展过实际经营活动,××电子贸易公司并未与薛某签订《劳动合同》,也并未向薛某支付工资及为薛某购买五险一金。薛某一直经营他名下其他公司的业务,并未以××电子贸易公司的名义对外经营,薛某不符合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要件,也并未利用职务便利。

其三,涉案100多万元都是林某个人银行账户转账到薛某银行账户,且薛某和林某约定,薛某需向林某支付18%的年利息,因此,该款项能否认定为××电子贸易公司的财产存疑。

最后检察院认定,现有证据难以认定薛某的行为属于公司的职务行为,也难以认定薛某具有将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的主观故意,因此,本案认定薛某构成职务侵占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对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

该案由于控告策略错误,最终导致检察院对被控告人薛某作出不起诉决定。这就意味着公安机关已经对该案进行调查并出具了调查结论,而检察院也作出了案件定性,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构成犯罪。虽然林某的行为更加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被害人能继续向检察院提出申诉,但根据司法实践经验,被害人的控告维权之路会非常艰难。

收集控告证据

刑事控告中最关键的材料无非刑事控告书和证据材料。刑事控告书是为了让办案人员迅速了解案件事实、犯罪手法、犯罪经过、犯罪后果等信息,并且看完刑事控告书后难以找出控告的逻辑破绽。证据材料则是支撑刑事控告书的理据。证据材料收集也是刑事控告中最耗费时间和精力的工作。收集证据材料需要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证据材料要收集齐全,且取证程序、取证形式要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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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收集齐全

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规定对被告人定罪量刑的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在收集证据时,也应当采用这种高标准,确保自己收集的证据已经足以证明犯罪事实,而且证据确实、充分。对于该定罪量刑标准的把握,非常考验代理律师的专业能力和办案经验。有经验的代理律师可以将所涉及案件的关键证据及时总结到位,然后针对性地搜集、调取。

以注册商标专用权被侵害的控告维权案件为例。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被侵害时,向公安机关进行刑事控告是非常有效的维权方式,也是最严厉的维权方式,大部分注册商标权人都会首选这种维权方式。商标权人自己去刑事控告或者由律师代为刑事控告时,具体需要提供哪些证据材料?

1.被害单位的主体资料

包括被害单位的营业执照、被害单位员工的证明等授权委托资料,证明受害的主体及其代表人的身份资料。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如果注册商标权人是外国企业,刑事控告主体是外国公司,则授权资料需要遵守境外证据的取证程序,通过公证认证方式固定。一般而言,由委托人在本国公证机构进行公证,然后再交由中国驻该国领事馆进行认证即可。此外,外文文件,还需要交由适格的翻译机构翻译成中文文件。

2.被控告人的主体资料

包括被控告自然人的资料和被控告公司的工商登记资料,可以在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下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

3.注册商标的权属资料

包括商标注册证书、转让证书、商标续展注册证明等,证明被害单位对涉案商标拥有专用权,且所针对的产品类型就是被控告人所生产、销售的产品类型。

4.公证文书资料

主要是对向被控告人购买侵权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将被控告人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产品的证据予以固定。公证文书资料是刑事控告时的主要证据,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公证资料:其一,对现场购买假冒产品全过程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其二,对访问售假网站、向售假网站购买假冒产品的过程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其三,对与售假网站客服人员沟通、与被控告人进行邮件沟通等过程进行公证的证据材料。

例如:张某等人涉嫌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案:

被害单位进行控告维权时,对所有的调查取证行为都进行了全程公证,形成了公证文书材料。

(1)对现场购买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过程公证。 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随同××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等人来到广州市×××三楼的相关公司,该公司招牌显示公司名称为×××。黄某在该公司购买了玩具等产品一批。该公司的销售人员出具《送货单》一张……随后,黄某将其所购上述玩具等产品及其所获票据交由随行公证员保管。 公证员对上述现场相关情况进行了拍照……”

(2)对浏览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的网页进行公证。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于××年××月××日在××公证处,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使用我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网页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黄某的操作步骤如下:……”

(3)对向被控告人的客服邮箱发送询价邮件的过程进行公证。公证文书材料显示:“本公证员于××年××月××日在××公证处,对××公司的委托代理人黄某使用我处计算机及网络设备连接互联网,浏览并打印相关电子邮件的过程进行了现场监督。黄某的操作步骤如下:……”

5.鉴定书

被控告人的行为是否侵害了被害单位的注册商标,往往需要由被害单位(注册商标所有权人)进行鉴定。在刑事控告时,控告人一般只需要出具未授权声明之类的证明资料,以证明注册商标权人从未授权给被控告人生产、销售、使用相关的注册商标及相关产品。公安机关正式刑事立案后,又会委托被害单位对查扣的产品及涉案商铺、网店上销售和展示的产品是否侵犯商标专有权进行鉴定。

例如,日本某医疗器械品牌公司××株式会社控告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案:

控告人出具未授权声明认为:“××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株式会社从未直接或间接许可或授权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生产、销售携带有××株式会社在中国已经取得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标识的医疗器械及相关产品。”

在刑事立案后,公安机关又委托被害单位××株式会社对查扣的产品进行鉴定。被害单位出具的鉴定书显示:“××株式会社是涉案商标×××的权利人。经确认,特此慎重声明,2017年11月17日,由××公安局从广州市白云区某公司查获的下列产品,经我公司进行鉴定,确认该批产品并非××株式会社或其授权单位生产、销售的产品,该批产品是冒用××株式会社的注册商标的假冒产品。”

在假冒注册商标专用权等侵犯知识产权犯罪案件中,上述证据材料基本可以形成刑事控告的证据链条,证明被控告人确实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犯罪行为。公安机关据此可以刑事立案。刑事立案之后,公安机关再对涉案场所、涉案物品进行现场查封、扣押等,对犯罪嫌疑人进行审讯,对相关的销售记录、服务器数据、财务数据软件等关键证据材料进行提取、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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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整理规范

被害人及代理律师以“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的证据标准收集了涉案证据材料后,还需要对这些证据材料进行详细整理,而且必须非常规范。对涉案证据材料的规范整理,需要重点关注证据的来源、证据的形式、取证的程序、证据的说明及证据的分组等问题。

根据《公安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2020年)第178条的规定,“公安机关接受案件后,经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需要追究刑事责任,且属于自己管辖的,经县级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予以立案”。因此,刑事控告时,被害人及代理律师要帮助侦查人员把他们要做的工作、要梳理的犯罪事实、要收集的犯罪证据资料都收集好、整理好,让他们拿到刑事控告资料时,就可以轻易判断确实存在犯罪事实,需要追究被控告人的刑事责任,且属于他们管辖的范围,符合刑事立案的条件。

证据的来源

刑事控告案件中,证据来源大致有几个方面:

(1)被害人或被害单位提供;

(2)被害人的亲戚、朋友、被害单位的员工以及其他证人提供;

(3)第三方机构出具。不论证据从何而来,收集整理证据材料时,都需要清晰注明证据的来源,如有必要还可以将证明证据来源的材料(如快递单)一并收集、提取。

例如,日本某电器公司被职务侵占控告维权案:

本案中,刑事控告的主要证据是由被害单位提供的材料、被害单位员工出具的证词、经销商作为相关方提供的材料,以及第三方机构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此时,每一份证据都需要有提供人的签认、有提交人的签章。

司法实践中,每一份证据材料上,都要能够清晰明了地反映证据的来源,并由提供人签名、捺指印或盖章以及盖骑缝章。个人提供的证据,需要由提供人签“以下证据材料由我本人提供,共多少页,原件与复印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并注明日期、签名、捺指印。单位提供的资料,需要注明“本证据复印件由本单位提供,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之类的说明,并且盖公章和骑缝章。确保证据来源清晰明了,对于代理律师而言,是很好的风险防范措施。一旦某一份证据被认为是伪造的,也有明确的责任主体,不会由此追究代理律师执业不规范甚至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等法律责任。

在刑事控告时,公安机关也往往会严格对证据的来源进行把关,要求证据提交人在每一页证据材料上都签认“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共×页,由本人提交”,并由提交人签名、注明日期、按指印。

证据的形式

证据的形式是指证据的呈现形式。不同的证据种类有不同的证据形式,需要结合案件实际选择适合又不损害证据内容的证据形式予以呈现。同时,证据的呈现形式也必须符合刑事诉讼的证据要求。例如,专项审计报告就不宜以“会计咨询报告”“商定程序报告”等形式呈现。

(1)证人证言的取证形式

证人证言有侦查机关的询问笔录、辩护律师制作的调查笔录、证人自行书写的情况说明等多种呈现形式。在代理被害人控告维权过程中,如果是证人本人出具情况说明,我们往往优先选择让证人按照一定的格式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形式出具证言。例如,“本人×××,身份证号×××,家庭住址×××,单位×××,关于×××事情的经过,我向贵局/ 贵院作如下说明:……以上是本人对×××事情经过的情况说明,本人保证上述陈述完全属实,且自愿作出,如有不实,愿意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证人证言具有较大的主观性、不稳定性,容易出现失真、伪证等情况。以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的形式呈现证人证言,能最大限度地避免被害人及代理律师的取证风险。

(2)银行流水、合同、财务账本、企业 OA系统资料等书证的证据形式

对于书证,原则上都需要提交原件。但是,在司法实践中,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往往可以通过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和骑缝章的方式,提交复印件即可,而证据的原件由被害人或被害单位保管,留存核对。例如,OA系统文件,被害单位可以将 OA系统文件导出打印,或者拍照打印出来以书证的形式提交。同样需要在证据中注明“复印件与原件一致,原件存于我处”,并加盖公章、骑缝章。此类证据,公安机关基本都会在刑事立案后进行二次取证,由公安机关再次收集调取。

(3)手机短信、微信记录、网页、邮件记录等电子证据

这些电子证据的提取,首选的是公证提取,经过公证的电子证据效力比较高。在没有进行公证的情况下,也应将相关短信、微信记录、网页、邮件记录以拍照、截图打印的形式提交,以清晰反映该电子证据的全貌为基本要求。此类证据,公安机关也往往会在刑事立案后进行二次取证,按照公安机关的取证程序再次进行固定。

(4)监控录像等视频资料

对这些视频资料的呈现形式,有两种处理方式:其一,将涉案部分录像拷贝进光盘,提交给办案人员,作为证据使用;其二,将监控录像关键部分截图打印出来,并作一定的说明提交。司法实践中,我们建议这两种方式同时使用,既保证证据材料的完整性,也能突出重点,并且可以向办案人员作出适当的证据解释。

(5)专项审计报告、鉴定意见等资料

刑事控告中遇到的专业问题,往往需要交由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经济案件的刑事控告中,专项审计报告几乎是不可缺少的证据材料。例如,在职务侵占案件中,不管被害人及代理律师对涉案犯罪数额计算得多么详细、精准,刑事控告时,公安机关大多会要求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交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又如,在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刑事控告时,涉案的被控告人是否侵犯商业秘密、涉案信息是否为商业秘密,也往往需要由知识产权鉴定机构出具专业鉴定意见,公安机关才能初步认可存在侵犯商业秘密的犯罪事实。

取证的顺序

代理律师调取证据,应当尽量参照公安机关取证的规范程序进行,被害人调查取证也需要在代理律师的指导下进行。尽量确保所取得证据的合法性,同时最大限度地规避代理律师及被害人的取证风险。

(1)向有关单位调取证据时,需要注意由相关单位对证据材料的来源予以盖章确认

如有必要,代理律师还可以采取规范的公函往来的取证模式,使每一个调取证据的环节都尽量正规,有据可查,以应对可能发生的奇葩刁难。

(2)调取证人证言

如果让证人自行书写情况说明,则取证程序相对简单。如需要对证人制作调查笔录,则尽量由两名以上律师协同参与取证。同时,询问证人,应当分别进行。询问前,应当了解证人的身份,证人、犯罪嫌疑人、被害人之间的关系,应当告知证人其权利义务,告知证人应当如实地提供证据、证言,以及有意作伪证或者隐匿罪证应负的法律责任。调查取证时,不得向证人泄露案情或者表示对案件的看法,严禁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询问证人。

(3)境外证据取证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以下简称《刑事诉讼法解释》)第77条第2款规定:“当事人及其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提供来自境外的证据材料的,该证据材料应当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证明,所在国中央外交主管机关或者其授权机关认证,并经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或者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与该所在国订立的有关条约中规定的证明手续,但我国与该国之间有互免认证协定的除外。”因此,调取境外证据,必须经过公证认证手续。在司法实践中,除了公证认证,往往还需要委托有资质的翻译机构将外文证据翻译成中文文件,才能在中国境内刑事诉讼中成为适格的证据。

证据的说明

刑事控告书都比较简短,而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多,办案人员对控告犯罪事实的来龙去脉可以通过刑事控告书了解,但往往无法快速了解证据内容及证明事项。所以,代理律师需要在证据清单中,对每一份证据的来源、数量、证据内容、证明事项等,都作出清晰的说明。如有必要,可以额外提交一份关于证据材料的详细解释说明给公安机关。

例如,银行流水。被害人及代理律师提交银行流水作为证据的,其中的资金往来数量往往比较多,为方便办案人员审查,被害人及代理律师需要将银行流水中与案件有关的项目特别标注出来,或/并可以作一定的解释,既方便查找,也方便理解。

又如,微信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等。这类证据是客观的书证,公安机关不一定能直观看到这些聊天记录是谁跟谁的聊天、谁跟谁的转账记录,以及这些人跟本案有什么关系,这些聊天记录、转账记录与刑事控告有什么关系等。对此,代理律师需要让聊天记录、转账记录的提交人作出详细解释。例如,“以上是×××给我××元的转账记录,总共转了×次,共计××元”“以上是我与×××关于×××的聊天记录,共计××页”。

证据的分组

证据材料往往需要按照一定的顺序分组,使证据井然有序,让办案人员一目了然。一般来说,证据可以按证据类型、证据来源、犯罪事实等方法进行分组,办案中,我们可以根据具体案件情况、犯罪事实复杂程度选择适用的分类方法。例如,在犯罪事实单一的案件中,根据证据类型分组是不错的选择。又如,在证据来源比较复杂的案件中,根据不同来源分组,是不错的选择,如此可以确保每一份证据的来源清晰。将证据分组后,代理律师可以制作证据清单,将每一份证据的证据名称、证据内容、证明目的、证据来源、页数等都详细列明。

例如,××制品有限公司被职务侵占刑事控告案:

本案中,我们第一次去公安机关刑事控告时,公安机关接收了我们的刑事控告书和部分证据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几天后,公安机关让我们到现场沟通。在现场沟通时,办案人员拿出一张“××制品有限公司控告职务侵占案需搜集的证据材料”,这份材料是办案人员根据被害单位的刑事控告书总结出来的本案需要被害单位提供的证据材料。如果我们没有提前收集好这些证据材料,刑事控告则难以继续,办案人员会要求我们提供这些资料后再受案。

实际上,我们已经准备好了一整个行李箱的证据材料,按照时间顺序,将每一宗控告的犯罪事实所对应的证据材料,都收集齐全。针对办案人员认为需要提供的证据材料,我们逐一提交并当场解释清楚,办案人员亦现场核对,沟通的效率非常高。核对完后,公安机关需要的证据材料,我们基本都提供了,于是公安机关当场就出具受案回执和接受证据材料清单,安排代理律师在每一份证据材料上签名捺指印。此次刑事控告完成得非常顺畅。


赖建东律师

宋氏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重大刑事部部长

一直专注于刑事案件的辩护与研究。

代表作:《全流程辩护》、《全方位质证》、《刑事控告实务》、《刑事风险防范》、《如何应对刑事危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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