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聘用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签订劳务合同,如果员工在工作中受伤,可以认定工伤吗?超龄员工的工伤待遇是否会比未超龄劳动者低一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公伤亡的,能否认定工伤的答复》中明确:“用人单位聘用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

因此,劳动者是否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并不必然影响工伤认定,认定为工伤后劳动者依法享有《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



不享有部分伤残待遇

劳动者因工致残丧失或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应当享有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部分地区超龄员工不享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5 年的,每减少 1 年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递减 20%。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 1 年的按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全额的 10%支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按规定办理了退休手续的不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人事争议仲裁与诉讼衔接若干意见》第十六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者已经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关系终止。劳动者所受伤害如被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劳动者要求用工单位参照《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支付有关费用的,应予支持,但不包括一次性就业补助金。

劳动者因工死亡的,其近亲属享有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如果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可能会少一些。

【案例解析】
(2024)新23民终2133号

潘某出生于1955年8月,于2021年6月入职新疆某公司从事保安工作,公司没有为潘某参加工伤保险。

2022年12月4日9时40分许,潘某在清扫积雪时突发疾病摔倒,经医院抢救无效,于当日13时13分心源性猝死。

2023年2月6日,潘某亲属向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人社局认定潘某所受伤害,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属于工伤认定范围,现予以视同为工伤。



公司对于工伤认定结果不服,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审理后作出行政判决,驳回公司的诉讼请求。

2024年3月,潘某亲属就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等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认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应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按2021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7,412元的标准计算;裁决:公司向潘某亲属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948,240元。

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

关于工亡补助金。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三)项规定,“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规定,“死亡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标准,按二十年计算。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法院认为,工伤保险的本意是保护因工受伤的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可被依法认定为工伤的职工,本应是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且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本质上是对受害人的基本物质补偿,其与侵权死亡赔偿金亦无本质的差异,但已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劳动者的劳动能力及未来因务工可获取收入的年限明显短于普通职工,故在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务工人员发生工伤并进行赔偿时,应考虑与未到法定退休年龄一般职工的差异,并在赔偿金额中予以体现。

本案中,潘某入职公司时已年满65周岁,系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其与公司建立劳务合同关系,基于兼顾企业与雇员之间的利益衡平,确定工亡补助金参照人身损害赔偿年龄递减模式处理更为合理、适当。

考虑潘某工亡时已达到67周岁,在计算潘某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时减少7年,经核算,一次性工亡补助金确定为616,356元(47,412元/年×1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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