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皮外伤住院治疗114天,这种“小伤大治”的行为,该不该由侵权人承担住院费用?日前,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健康权纠纷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自行承担“过度治疗”的费用。
2023年11月15日,因房屋租赁问题,吴某与某百货店老板发生口角,与百货店老板相识的张某听到争吵后出言劝阻。吴某对张某进行殴打,张某亦有拉吴某头发、踢打吴某的行为。当日,张某即至医院住院治疗,经诊断为头部外伤,予以活血、消肿等对症治疗。根据医嘱,用药时间截至11月22日,即之后不需要再用药。
张某于2024年3月出院,共计住院114天,花去医疗费1万余元。出院后,张某诉至法院,要求吴某赔偿其住院治疗期间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等共计5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吴某对张某有薅头发、手脚殴打的行为,其对张某的受伤存在明显过错,应承担主要责任。结合双方的过错程度及整个事件的起因、矛盾激化的过程、损害后果等,法院酌情确定本案损害后果由被告吴某承担70%的侵权责任,原告张某自行承担30%的责任。
另外,张某受伤后予以治疗属于必要,但其在伤势轻微的情况下,自行住院114天,且实际住院天数较少,存在明显挂床住院的情况,张某“小伤大治”有违诚信原则。张某未能依据伤情进行合理治疗,因私自挂床住院扩大的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误工费部分,不属于侵权责任人赔偿范围,应依法予以剔除。
法院结合原告伤情,依法认定原告张某的合理损失为:1.医疗费,结合医嘱等法院认定原告的合理住院期间为7天,对于医疗费中超出合理期间的床位费、住院诊查费、护理费均不予支持;2.伙食补助费、营养费、护理费均按照7天予以支持;3.误工费,误工费应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本案中,原告张某未提供其收入减少的相关证据,故对误工费不予支持。综上,法院判决被告吴某赔偿原告张某损失的70%,即2700余元。
法官称,公民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受法律保护,但是赔偿的范围仅限于合理范围。首先,治疗情况与事故导致的伤情必须一致,这是判断医疗行为是否合理的前提条件;其次,治疗或康复应对伤者身体机能恢复必不可少,超出必要限度治疗所支出的费用不应得到支持;第三,治疗应当适时,治疗应当以伤者存在某种症状为前提,当伤者症状消失时,相关治疗就应该停止。本案中,张某的行为明显超出了必要、适时的限度,多出的医疗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
通讯员 高晶 李梦瑶 现代快报/现代+记者 张晓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