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20日,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人民法院宣判女律师高丙芳“代理农民工讨薪”案,高丙芳被认定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两名包工头米培印、陈士昌同案被判虚假诉讼罪,均获缓刑。该判决在律师界引发强烈震动。有评论提到南京“彭宇案”,指出当年法官不会料到判决影响之深远;同样地,高丙芳案的法官在作出判决时,也未必意识到此案未来将产生的影响。

这起案件表面上是一起普通的建筑工程劳资纠纷,却演变出令人错愕的司法结果:为农民工讨薪的律师被定罪入狱,而拖欠工资的工程总承包方却未受追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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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山东泰安一项建筑工程开始层层分包。发包方泰安泰山城乡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将工程承包给具有资质的泰安市粥店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下称“粥店建筑公司”)。然而,粥店建筑公司并未自行施工,而是将工程违法转包给了无施工资质的个人赵衍武。赵衍武随后又将工程分包给了包工头米培印,米培印再转包给陈士昌负责部分施工,陈士昌雇用了75名农民工完成施工。

2018年7月,工程如期竣工。然而,由于资金链断裂和法律风险,层层转包埋下了隐患:赵衍武无力支付米培印的工程款,且因卷入其他案件被捕入狱。米培印作为实际施工人,投入了人工、机械和材料,但大部分工程款被上游拖欠。其中包括发放工人工资的资金缺口。面对工人讨薪的压力,米培印与陈士昌只得自掏腰包垫付了75名农民工的全部工资,将工钱先行结清。这个举动保证了农民工及时拿到血汗钱,但也意味着米培印个人承担了本应由发包方或总包方承担的付款责任。

工程款被拖欠殆尽,直接责任人赵衍武已入狱无力偿还。米培印投入巨资,眼看血本无归,不得不寻求其他途径追讨欠款。2018年至2019年间,米培印和陈士昌多次带领工人到发包方所属公司的清欠办反映情况,请求解决拖欠的工程款和劳务费问题,但迟迟未获实质进展。

2019年4月,经过当地清欠办工作人员介绍,米培印找到了山东泰安的律师高丙芳寻求法律帮助。高丙芳是当地一位资深律师、律师事务所主任,在接手案件后决定通过法律途径替农民工讨薪。鉴于赵衍武无力偿付,且按照相关规定,总承包企业将工程违法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者时,应对所欠农民工工资承担连带清偿责任。高丙芳据此选择以农民工为原告,将工程总承包方粥店建筑公司诉至法院,请求其清偿拖欠的农民工工资款。

自2019年10月起,高丙芳代理75名工人向泰安市岱岳区法院提起了75起民事诉讼,以每位农民工的名义分别起诉粥店建筑公司拖欠工资。在诉状中,米培印和陈士昌作为证人或第三方,提供了工人参与施工但工资未发放的相关证据和陈述。由于当时所有75名工人的工资事实上已经由米培印垫付完毕,高丙芳提出诉讼时所依据的“未支付工资”情形,严格来说并非工人实际尚未拿到钱,而是米培印替他们垫付后尚未获偿。然而从法律形式上看,这些工人的劳务报酬在法律上尚未从总承包方获得清偿——总包方并未直接向工人支付过这些工资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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泰安岱岳区法院受理了工人诉粥店建筑公司的系列案件。由于我国法律严禁工程款发放给无资质的包工头,要求施工企业直接将工资支付给工人,否则应由总承包企业承担清偿责任。在高丙芳提供的证据材料中,75名工人均主张在该工程工作后未收到工资。粥店建筑公司作为被告,因其确曾将工程非法转包且未直接向工人支付过报酬,依法难辞其咎。最终,法院支持了工人的诉讼请求,在这些案件中判令粥店建筑公司向75名农民工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款项。据报道,岱岳区法院先后作出共计77份民事判决书,内容均对原告诉求予以支持。通过这一批胜诉判决,米培印等人实际达成了让总承包方替他们埋单的目的——由粥店建筑公司承担支付农民工工资的责任。

然而,这些判决并未画上案件的句号。粥店建筑公司面对巨额付款责任,自然不甘心就此认败。据后来公诉机关指控,米培印等人在工人已拿到工资的情况下仍以工人名义起诉,属于“捏造基本事实,虚构民事纠纷”,使法院作出了多份错误判决,“严重侵害了司法的公信力”。换言之,总承包方认为高丙芳等人是在明知工人工资早已支付的情况下滥用法律,对其提起了不实之诉,意图让原本不该自己承担的工程款转嫁到自己身上。当地司法机关随即对这一系列讨薪诉讼展开调查,案件开始从民事纠纷急转为刑事侦查。

在民事判决生效后不久,粥店建筑公司方面疑似向公安或检察机关举报了高丙芳等人涉嫌通过虚假诉讼方式诈取财产。此后,山东泰安警方立案介入,对相关人员展开调查。高丙芳、米培印、陈士昌三人先后被以涉嫌虚假诉讼罪名刑事拘传。经检察机关提起公诉,高丙芳案进入刑事司法程序。案件的焦点指向:高丙芳等人是否恶意串通、捏造工资未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从而扰乱司法秩序。

高丙芳在被起诉期间一度取保候审。然而,2024年4月9日,泰安岱岳区法院突然决定对其变更强制措施,当日晚间将已在家的高丙芳予以逮捕收押。这一突然的收押引发舆论关注,高丙芳从此失去自由身,被羁押于泰安市看守所,等待法院开庭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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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涉嫌虚假诉讼案由泰安市岱岳区法院负责审理。2023年至2024年间,法院多次公开开庭审理此案。庭审现场一度气氛紧张,非常规的安保举措引发关注:有报道称,一审开庭时当地检察院派出手持盾牌的人员护送公诉人进入法庭,后因遭到抗议被法院法警请出法庭。庭审过程中,高丙芳的辩护律师与法庭也发生激烈交锋。在2024年4月的一次开庭中,辩护人因质疑法院未提前三天通知开庭而被审判长当庭勒令法警带离法庭,另一辩护律师随即申请审判长回避但被驳回。这些插曲在社交媒体传播后,引发了更大的关注和争议。

在审理中,公诉机关与辩护方围绕两个焦点问题展开激烈争论:

1.高丙芳主观上是否明知工人报酬已被垫付?

公诉人指控,高丙芳与米培印、陈士昌经共谋,明知工人实际已拿到工资,仍捏造工资未清偿的事实提起诉讼。高丙芳则始终坚称自己无罪,表示在代理诉讼前并不知情工人工资已由包工头垫付清偿;米、陈二人因不懂法且惧怕承担责任,才在事发后供述称高丙芳知情,以减轻自身责任。大量客观证据也显示,高丙芳当时并不掌握包工头私下付清工资的细节。知情与否,成为认定她主观上有无犯罪故意的关键。

2.此行为是否构成“虚假诉讼”刑事犯罪?

辩护方承认,在提起讨薪诉讼时工人的工资款实际上已由包工头垫付,但强调这并非“无中生有”捏造出的纠纷,而是基于真实债权的合法主张方式。米培印垫资支付了工钱后,对总包方产生了合法的债权,他借用工人名义起诉要求清偿,充其量是隐瞒了代理关系的“借名起诉”,并不属于刑法意义上的虚假诉讼。辩护律师进一步指出,本案争议的劳务费债权真实存在,法律关系也单一明确,并非凭空捏造,不应以犯罪论处。相反,公诉机关则坚持认为:包工头支付工人工资是其应尽义务,属于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正常支出,而非替他人垫付,因此不存在包工头对总包方的债权转移;高丙芳等人为要回工程款而虚构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提起诉讼,属于典型的虚假诉讼,严重扰乱司法秩序,必须以刑事手段惩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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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多轮庭审举证和辩论,一审法院采纳了检方观点。岱岳区法院刑事判决认定:包工头向农民工支付劳动报酬系履行自身义务,本案并不存在所谓“垫付”情形,因而包工头和农民工对总包方粥店建筑公司不享有可继续追偿工资的权利。法院认为,高丙芳明知工资已清偿仍提起诉讼,三被告人的行为捏造了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构成虚假诉讼罪。根据刑事判决书,高丙芳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5万元,违法所得1万元予以追缴;米培印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罚金3万元;陈士昌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罚金1万元。宣判当日,高丙芳当庭表示不服判决,提出上诉;米培印、陈士昌二人认罪服判,未再上诉。

高丙芳案从一起地方性讨薪纠纷,发展为备受瞩目的司法事件,期间媒体的关注和公众议论不断升温。案件审理过程中,多家国内主流媒体罕见地对此维权案件进行了深入报道,详细介绍案情、庭审焦点和各方观点,引发读者热议。2024年4月高丙芳被捕的消息经媒体率先披露后,在社交媒体上迅速传播。不少网友和法律界人士为一名替农民工讨薪的女律师突然遭逮捕而震惊不解,相关话题一度引起广泛讨论。

一审判决后,中国律师群体的反应尤为强烈。知名律师纷纷在微博等平台发表看法,对这一判决表达质疑和忧虑。高丙芳的辩护律师在宣判当天即在微博披露,高丙芳在法庭上听到部分指控内容后当即提出异议并强烈抗议,表明她对判决结果难以接受。北京律师王才亮发文直指高丙芳是被法院“歪判”,认为法律本意是保护讨薪者权益,却在本案中被曲解用来打击维权律师。

多位参与过维权案件的律师公开声援高丙芳,批评判决“荒唐”,直言当局此举是“打压律师和有良心的包工头,是对弱势群体权利的践踏”。

最高人民法院原法官黄应生发表文章《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冤受屈》,明确表示对高丙芳案的关注和忧虑。黄应生强调,如果像高丙芳这样替弱势群体发声的人最终被判刑,日后恐怕真的不会再有正义之士敢站出来为农民工说话了,“好心没有好报”的案例只会让人心寒。黄法官的这篇评论得到广泛转载,引发社会各界共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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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案的核心法律问题在于怎样界定“虚假诉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司法解释也强调,虚假诉讼要求行为人“无中生有”地捏造不存在的法律关系或事实。本案中,争议焦点在于米培印等人与粥店建筑公司之间是否存在真实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有真实欠款,只是以农民工名义主张,那么严格来说并非完全捏造纠纷。

辩护方引用最高检发布的指导案例指出,若当事人之间确有真实的民事法律关系和纠纷,为达到胜诉目的篡改了部分证据,但未实质改变原有法律关系,不应以虚假诉讼罪相论。高丙芳一方认为本案正属此情形——工程劳务费债权真实存在,只是通过借用工人身份来主张,并非凭空捏造债务。相反,一审法院采信了检方观点,认定包工头付款行为使工人劳务费在法律上已经清偿完毕,工人对总包方不再有债权,因而75起讨薪之诉等同于凭空捏造出的纠纷。这一司法认定在法律界引发极大争议:它考验着“虚假诉讼罪”的适用边界,究竟是严格按照字面事实认定,还是应考虑纠纷实质上的真实性。

高丙芳案凸显了建筑领域欠薪清偿机制中的尴尬现象。本案中存在违法分包、层层转包,原本法律规定总承包方对民工工资负有连带清偿责任,初衷是保护农民工利益。然而当包工头先行垫付工资后,这笔债权的性质变得模糊:法律上农民工已获偿,但实际出资人却换成了包工头。按照一审法院意见,包工头垫资属于履行自身义务,使总包方免除了对工人的直接欠款责任。如此一来,违规转包的总包单位反而规避了连带清偿责任,而替其善后付薪的包工头却陷入两头讨债无门的困境。这无疑与立法本意相悖。辩护律师警告说,如果据此判罪,将造成一个可怕的反向示范:付清农民工工资的包工头受到惩罚,而本应承担责任的违法转包者却得以免责。长此以往,谁还敢主动垫资救急替工人发薪?制度漏洞不补,上演的只能是“好人不得好报”的悲剧。

此案在律师群体中引发的震动,还源于对执业环境的担忧。中国律师过去曾长期面临刑法第306条“律师伪证罪”的困扰,一些刑辩律师因为替被告人据理力争而被指控教唆伪证蒙冤入狱。高丙芳案被一些律师视为新的“306条”翻版:即利用“虚假诉讼”罪名来追究代理律师的责任。虽然打击虚假诉讼本是维护司法诚信的必要举措,但如果界限不清、尺度失当,维权律师可能因正常代理行为而被扣上刑事罪名。这无疑会极大打击律师为弱势群体代理维权案件的意愿。一位重庆人权律师撰文称,高丙芳案一审判决简直就是一纸“惩善扬恶”的宣告书。帮助弱者的律师和包工头被惩罚,反而纵容了欠薪违法者,这种导向令律师群体感到寒心。日后律师在代理农民工讨薪等公益案件时,可能会有所顾虑甚至选择退缩,这将使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更难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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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丙芳案令许多人想起近年来一些“好心未必有好报”的案件,引发对司法价值取向的反思。其中影响最大的莫过于彭宇案。2006年南京彭宇扶起摔倒的老太却被指撞人索赔的事件中,法院在缺乏直接证据下依据所谓“常理”判决彭宇赔偿,结果导致公众寒心,此后路人不敢再搀扶跌倒老人,一度成为社会问题。彭宇案展示了一个判决如何在无意中改变社会行为。高丙芳案同样具有类似的寒蝉效应潜质——如果替农民工讨薪的律师反而获罪服刑,今后还有谁愿意挺身而出援助弱势?正如黄应生法官所言,这会让“好心人”心寒,削弱社会匡扶正义的力量。

另一个教训深刻的类比来自律师界自身。上文提及的“306条”冤案指的是刑法第三百零六条,即律师伪证罪。在90年代末至2000年代,已有多位执业律师因据称教唆当事人作伪证被定罪处罚,留下“秋菊打官司,律师先坐牢”的黑色幽默。李庄案就是其中典型:2010年重庆打黑运动中,律师李庄因据称教唆当事人伪证被判刑,震动全国律师界。虽然数年后李庄案得到平反式的重新评价,但“306条”一度成为悬在刑辩律师头上的达摩克利斯之剑。如今,高丙芳案被一些律师视作另一个“李庄案”式的转折点。如果律师因为代理民工讨薪而被定罪,那么“为民请命”可能演变成“为己寻罪”的荒唐景象。这一案件无疑是在拷问司法机关:如何在打击虚假诉讼的同时,不致误伤那些怀揣善意、扶助弱小的人?

从工程欠薪、律师援助,到胜诉判决、反转定罪,高丙芳案展现出一幅令人唏嘘的荒诞图景。包工头替欠薪的农民工垫付工资,本应是善意之举,却因之后的法律操作而被定性为犯罪;总承包方违规转包拖欠款项,却因对方走了“非常规”维权途径而逃脱了责任。助弱者维权者入狱,令弱者受害者逍遥,无怪乎有人感叹本案判决颠倒了是非。案件尚未尘埃落定,高丙芳的命运有待二审裁决决定。但可以肯定的是,这起案件激起的争议与思考早已超出案情本身。公众在冷静旁观中感受荒诞,法治工作者则从中汲取教训。

或许正如那位最高法院原法官所呼吁的那样:“不能让扶助弱小者蒙冤受屈”。高丙芳案留给人们的期待是,司法能够慎用手中的尺度,既防范真正的虚假诉讼,也别让见义勇为、替弱济困者寒了心。在法治的天平上,唯有让善意得到善待,才能不负公平正义的初衷。

文/李宇琛

2025年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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