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2月2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以《关于寿县 2024年第31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南)〔2024]44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4.5347公顷(68.0205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二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三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四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永乐路,北至幸福大道;五号地块东至李庵路,南至空地,西至空地,北至幸福大道;六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幸福大道;七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下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4.5347公顷(68.0205亩),其中:农用地4.5347公顷(68.0205亩),含耕地4.3781公顷(65.6715亩)。

具体现状如下: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炎刘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政秘〔2024〕192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 安徽省自然资源厅 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炎刘镇,联系方式:0554-4990025。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县炎刘镇新桥村、新桥村高庙村民小组、新桥村油坊村民小组、新桥村渠东村民小组、新桥村上郢村民小组、新桥村沈圩村民小组、新桥村前进村民小组、广岩村、广岩村陈墩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

联系单位: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迎春,联系方式:0554-4990025。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2月2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以《关于寿县2024年第27批次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淮(南)[2024]43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7.1212公顷(106.8180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和谐大道;二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新桥大道,北至农田;三号地块东至新桥大道,南至安康大道,西至农田,北至农田;四号地块东至新桥大道,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五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迎宾大道。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下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7.1212公顷(106.8180亩),其中:农用地6.4266公顷(96.3990亩),含耕地5.6567公顷(84.8505亩),建设用地0.6946公顷(10.4190亩)。

具体现状如下: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炎刘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政秘[2024]141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炎刘镇,联系方式:0554-4990025。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县炎刘镇广岩村、广岩村东庄组村民小组、谢墩村曹坊组村民小组、广岩村大郢组村民小组、广岩村店郢组村民小组、谢墩村老郢组村民小组、新桥村、新桥村大土城组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

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联系单位: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迎春,联系方式:0554-4990025。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寿县人民政府征收土地公告

2024年12月26日,受省人民政府委托的淮南市以《关于寿县 2024年第16批次(增减挂钩)村庄建设用地的批复》(皖政地挂淮(南)〔2024]28号),批准征收集体所有土地3.9800公顷(59.7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及《安徽省土地征收及补偿安置办法》第二十一条等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征收土地范围

本次拟征收土地:一号地块东至农田,南至农田,西至农田,北至农田;二号地块东至三星路,南至农田,西至育才路,北至蜀山大道;三号地块东至三星路,南至船涨路,西至育才路,北至蜀山大道;四号地块东至寿州大道,南至农田,西至育才路,北至蜀山大道。

征收土地位置详见下图:


本次批准征收土地面积3.9800公顷(59.7亩),其中:农用地3.9800公顷(59.7亩),含耕地3.2031公顷(48.0465亩)。

具体现状如下:


二、工作安排

本公告发布后,寿县人民政府将组织炎刘镇人民政府实施土地征收。

对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的,将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90日内,按照《寿县人民政府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公告》(寿政秘[2024]86号)及征地补偿安置协议确定的补偿安置费用,将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被征地农户,将农村村民住宅以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等的补偿费用支付给其所有权人,将搬迁、临时安置费用支付给搬迁人、被安置人。寿县人民政府将按照《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皖政〔2023〕72号)《安徽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安徽省财政厅,安徽省自然资源厅,安徽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皖人社发〔2023〕18号)及《寿县人民政府关于对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对象实行基本养老保险缴费补贴政策的通知》(寿政〔2024〕11号)等规定,将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转入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资金专户,并将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纳入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

征地补偿安置到位后,被征收土地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应当在30日内腾退土地、房屋及其他地上附着物,并将被征收土地所有权、承包经营权等相关权属证书移交给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地址:寿县炎刘镇,联系方式:0554-4990025。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将依据征地批准文件等,报寿县人民政府同意并公告后,集中办理集体土地所有权、使用权以及土地承包经营权、土地经营权等的变更或者注销登记。对已签订征地补偿安置协议,但拒不按协议约定腾退的,寿县人民政府将作出责令交出土地的决定。

三、公告期限和救济渠道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所在的寿县炎刘镇炎刘村、炎刘镇炎刘村柳树村民小组、炎刘镇新桥村庙郢村民小组、炎刘镇新桥村老圩村民小组、炎刘镇新桥村新庄小组、炎刘镇广岩村勘窑村民小组范围内,采用乡镇政务公开栏及村务公开栏张贴方式发布,并在寿县人民政府政府门户网站(https://www.shouxian.gov.cn)发布。本公告期限为自发布之日起不少于5个工作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等规定,被征收土地的土地所有权人以及土地使用权人(仅限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征收土地批复行为不服,可以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规定向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本公告未尽事宜,均按照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办理。联系单位:寿县炎刘镇人民政府,联系人:赵迎春,联系方式:0554-4990025。

寿县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3日

▌来源:寿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编辑:龙震琳

▌审核:小红花

▌抖音号:@shouxianren20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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