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6件依法惩治利用网络敲诈勒索犯罪典型案例,其中“罗某甲等人敲诈勒索案”值得关注。
▲利用有偿删帖敲诈企业 图据视觉中国
被告人罗某甲、徐某、聂某某、杨某均系新闻媒体从业人员。2019年11月至2022年2月期间,罗某甲注册成立公司,并与徐某、聂某某、杨某以及被告人罗某乙、罗某丙等人共谋通过自媒体发布企业负面消息进而勒索财物。受罗某甲安排,罗某乙注册微信公众号“××经”并在多家知名网络平台注册第三方账号。罗某甲、杨某负责收集企业负面信息并撰写帖文,徐某负责审核,聂某某、罗某乙、罗某丙负责在微信公众号和第三方媒体账号发布、删除帖文。罗某甲还负责与被害单位谈判,罗某乙负责收款。2022年3月至7月期间,罗某甲等人利用“××经”微信公众号及相关网络平台账号发布6家互联网企业的负面帖文,迫使上述企业联系罗某甲等人,罗某甲等人以不支付“商务合作”费用就不删帖相要挟,索要被害单位钱款人民币29.6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甲、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网上发布企业负面信息,以有偿删帖的方式多次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在共同犯罪中,罗某甲是主犯,罗某乙、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是从犯。罗某甲、徐某、罗某丙、聂某某、杨某有自首情节,罗某乙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各被告人均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据此,对罗某甲以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对罗某乙等五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并适用缓刑,并处罚金;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编辑 包程立 责编 冯玲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