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周军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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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成立虚假诉讼罪。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虚假诉讼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司法解释》)对“捏造的事实”做出了详细规定。
那么,如果篡改部分事实提起诉讼的,能否追究虚假诉讼罪?
从司法解释规定看,对于隐瞒债务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即“无中生有”型行为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刑事责任是明确的。
但对于隐瞒债务已经部分清偿的事实,要求他人履行债务的,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即“部分篡改型”行为是否属于“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进而追究行为人虚假诉讼的刑事责任,司法解释没有明确规定。
从文义解释、体系解释的角度看,“部分篡改型”行为不构成虚假诉讼罪,当该行为符合其他犯罪构成要件时,可以其他犯罪定罪处罚。
那么,篡改部分事实行为应如何追责呢?
在“套路贷”或其他法律关系中,通过隐瞒部分债务已经偿还的事实,或者虚构部分事实、篡改证据部分内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他人履行虚高债务的,因其行为特征从整体上表现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可以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人民法院报》2011年9月29日第6版所载(2011)浙衢刑终字第41号案例中明确:虚假诉讼的被害人并未陷入认识错误,也并非“自愿”交付财物,但行为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通过虚假诉讼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的,仍应以诈骗罪定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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