元宵节未过,春节的年味还依然浓郁。今天上午,高丙芳涉嫌虚假诉讼案二审在泰安中院开庭。
开庭前,书记员要求已入座的辩护人退出法庭,搞入庭仪式,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称没有法律依据,不同意配合。泰安本地三律师退出法庭,再进入法庭,配合法庭。
上午的庭审,围绕是否应当召开庭前会议展开。开庭伊始,张新年就要求召开庭前会议,并详细说明了开庭之前与审判长屈玉涛进行面对面的交流,并提交书面申请,要求排除非法证据和召开庭前会议。
张新年说,岱岳区检察院在民事监督程序中的调查笔录,不得作为刑事案件证人询问笔录,应当作为非法证据依法予以排除;同案犯米培印、陈士昌的庭前供述不能排除以非法方法取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立健全防范刑事冤假错案工作机制的意见》《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规程》之规定,应当排除适用;在案的证人证言取证程序不合法,内容互相矛盾,如李某、韩某某及部分农民工的证言,应当依法予以排除;相关物证、书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的收集方式不符合法定程序,甚至来源和主体都存疑,应当排除适用。
张新年书面材料要求:一、本案控辩双方对事实、证据存在较大争议,且社会影响重大,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一条之规定,可以召开庭前会议。二、辩护人业已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根据两高三部《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第二条之规定,贵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此规定属于强制性规定,因此贵院对本案是否需要召开庭前会议没有自由裁量权,应当依法召开。
2024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制定的《办理刑事案件庭前会议规程》(法发[2024]12号)第二条第二款规定,“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前申请排除非法证据,并依照法律规定提供相关线索或者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召开庭前会议。”的确,依据此规定,本案二审应该召开庭前会议,但泰安中院合议庭拒不召开庭前会议,强行开庭,公然违法。
鉴于此情形,张新年律师、刘录律师、高丙芳被告人先后申请审判长屈玉涛回避。下午开庭伊始审判长屈玉涛就宣布,经过研究,驳回张新年的回避申请。《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对法官的回避应由院长作出决定,但审判长屈玉涛并没有宣布回避决定是由院长作出的。由合议庭作出回避决定,属于程序严重违法。
这是由谁造成?正如张新年律师所说,“辩护人认为你院完全没有必要在违反法律程序的情況下急于开庭,如此审理方式给人有想快审快判予以维持一审错误判决的可能,但是如果这样进行庭审安排,非但不能快审,在正式的庭审中还有可能导致庭审中断,会耗费大量的司法资源。因为根据法律规定,非法证据是没有法庭准入资格的,相关证据的合法性、证人是否出庭、相关证据是否调取、收集要通过召开庭前会议的方式先行听取控辩双方意见,进行相应处理。但是现在不依法召开庭前会议,势必会导致大量的非法证据出现在法庭,同时导致关键证人不能到庭,关键证据不能出示在法庭,犯下与一审法院同样的审理错误,导致审理的方式方法和方向出现问题,大量的庭审时间将会消耗在对这些法定事项上的法庭调查之上。如果 像一审那样在审理过程中,侦查机关和公诉机关还不停的补充证据,会导致延期审理情形的出现,所以为了提高庭审效率和质量,应当将辩护人提出的法律申请进行先行处理,这才是依照法定程序审理案件的方式,本案一审存在大量的问题,二审应当本着对事实、对法律负责任的态度来拨乱反正,不能走过场,我们每个人都要对法律负责任。”
法庭上,张新年强调,律师的阅卷权没有得到全面保障。在已阅的案卷中,缺失了很多页内容,辩护人要求查阅,迄今没有给辩护人查阅。
“目前经初步阅卷,意外发现岱岳区法院在向贵院报送本案一审卷宗材料时涉嫌大量隐匿案卷材料。例如,审理卷卷二中缺失第 416 至第 549 页,审理卷卷十中缺失第 2195页至第 2199 页、第 2230 页至 2236 页。”
律师阅卷权没有得到全面保障,律师没有拿到全部案卷,该案目前并不具备开庭条件。
庭审中,审判长屈玉涛竟然要求书记员不记录张新年律师的发言。
依据《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书记员应该是司马迁,是刚正不屈的史官,必须如实记录法庭上的内容。审判长屈玉涛不让记录律师发言内容,完全错误的,属于滥用职权。
由于法庭恣意违法,下午庭审冲突愈加激烈。张新年律师在法庭上说,“辩护人已经依法对你提出回避申请了,现在应当休庭先行解决回避问题,解决你是否还有资格审理本案的问题,目前你对本案是否具有审判权处于待定状态,在院长做出决定之前,你无权继续主持庭审,目前你违法强推庭审,严重违反诉讼程序,不仅相关庭审活动是无效的,你本人也涉嫌滥用职权。”
审判长屈玉涛要求高丙芳阐述上诉理由,高丙芳说,上诉理由我要说,但现在应该先解决回避问题,安排庭前会议。审判长说,“没有被告人辩解,证据确实充实的,可以依法审判”。高丙芳听到此言论,愤怒地说,“简直无耻透顶,你们不要一点脸了!”
整整一天时间,开庭围绕回避与应该召开庭前会议展开,没有解决任何一个问题,浪费的是司法资源和所有诉讼参与人的时间。
作者:范辰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