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张扬



一、新闻事件——济南学生反击醉汉事件真相大白!警方通报:学生防卫过当

近日,济南一所高校里,三名男学生与三名醉酒男子发生了冲突,甚至演变成了打架。这起事件一时之间在网络上传开来,引发各界热议。

人们关注的焦点主要在:醉汉是否调戏女学生,学生是否正当防卫?各种猜测层出不穷,舆论一时激烈交锋。

这起事件刚刚发生时,许多人都站在学生一边,认为他们是伸张正义、保护同学。因为有传言说,醉汉调戏女学生,还想进入校园,于是男学生挺身而出,与醉汉发生冲突。他们认为学生的行为属于正当防卫,是完全合法的。他们指出,在面对不法侵害时,人们有权采取必要的防卫措施来保护自己和他人的安全。

然而,就在网络上对学生们的行为一片叫好的同时,警方也介入了调查。经过详细的调查取证,警方得出的结论却与网络上的传言大相径庭。

警方通报,防卫过当

事情的经过是这样的:当天下午,三名醉酒的男子因为某些原因与一位外卖员在校门口发生了口角冲突。而恰好,三名女学生也经过了这个现场,她们因为好奇心或是其他原因,也与这三名醉汉发生了言语上的争执。但随后,三名女生并没有过多纠缠,选择离开了现场。

然而,事情并没有因此平息。过了一会儿,三名男学生来到了校门口,他们看见了那三名醉汉,似乎觉得这是个“伸张正义”的好机会。

于是,他们主动上前与醉汉们发生言语冲突,甚至用石块进行投打。这样的行为自然激怒了醉汉们,他们愤怒之下打开了校门,进入了校园想要与学生理论。随后,两方就发生了激烈的打斗。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曾某某的行为已经构成了防卫过当,他将为此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通过警方的通报,我们终于了解了事件的真相:原来并不存在所谓的“调戏女生”的行为,那三名学生也并不是在“正当防卫”,而是主动挑衅引发了事端。

二、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故意伤害罪】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第二十条【正当防卫】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三、法律知识学习

故意伤害罪的量刑标准:

构成故意伤害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1)故意伤害致一人轻伤的,可以在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2)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

(3)以特别残忍手段故意伤害致一人重伤,造成六级严重残疾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三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依法应当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除外。

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伤害后果、伤残等级、手段残忍程度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故意伤害致人轻伤的,伤残程度可在确定量刑起点时考虑,或者作为调节基准刑的量刑情节。

根据刑法的规定,只有同时具备下列五个要件才能构成正当防卫:

(一)起因条件

需要为不法侵害现实存在。

正当防卫的起因必须是具有客观存在的不法侵害。“不法”一般指法令所不允许的,其侵害行为构成犯罪的行为,也包括一些侵害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对于精神病人所为的侵害行为,一般认为可实施正当防卫。但是并非针对所有的犯罪行为都可以进行正当防卫,例如贪污罪、渎职罪等等不具有紧迫性和攻击性的犯罪,一般不适用正当防卫制度。不法侵害应是由人实施的,对于动物的加害动作予以反击,原则上系紧急避险而非正当防卫。不法侵害必须现实存在。如果防卫人误以为存在不法侵害,那么就构成假想防卫。假想防卫不属于正当防卫,如果其主观上存在过失,且刑法上对此行为规定了过失罪的,那么就构成犯罪,否则就是意外事件。

(二)时间条件

需要为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的时候,才能对合法权益造成威胁性和紧迫性,因此才可以使防卫行为具有合法性。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一般认为以不法侵害人开始着手实施侵害行为时开始,但是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迫,且待其实施后将造成不可弥补的危害时,可以认为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例如恐怖分子在放置炸弹后,即使尚未引爆炸弹,但也构成不法侵害;为了杀人而侵入他人住宅的,即使尚未着手杀害行为,但也被视为不法侵害行为已经开始。不法侵害的结束时间——当合法权益不再处于紧迫现实的侵害威胁的时候,视为不法侵害已经结束。具体表现在:不法侵害人被制服,丧失了侵害能力,主动中止侵害,已经逃离现场,已经无法造成危害结果且不可能继续造成更严重的后果。在财产性犯罪中,即使侵害行为已经构成既遂,但如果尚能及时挽回损失的,可以认为不法侵害尚未结束。例如:抢劫犯夺走他人财物,虽然抢劫罪已经完成,但是防卫人仍然可以当场施以暴力夺回财物,这也被视为正当防卫。在上述开始时间之前或者结束时间之后进行的防卫,属于防卫不适时。具体分为:事前防卫(事前加害)或者事后防卫(事后加害)。前者被俗称为“先下手为强”。防卫不适时不属于正当防卫,有可能还会构成犯罪行为。

正在进行或者诸多迹象表明将要实施危害的行为都可进行正当防卫。

(三)主观条件

需要具有防卫意识。

正当防卫要求防卫人具有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前者是指防卫人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后者是指防卫人出于保护合法权益的动机。防卫挑拨、相互斗殴、偶然防卫等都是不具有防卫意识的行为。防卫挑拨——为了侵害对方,故意引起对方对自己先行侵害,然后以正当防卫为由,对对方施以侵害。这被俗称为“激将法”。因行为人主观上早已具有犯罪意识,自不可能实施正当防卫。但仍为不法加害行为。相互斗殴——双方都有侵害对方身体的意图。这种情况下,双方都没有防卫意识,因此不属于正当防卫,而有可能构成聚众斗殴、故意伤害等罪名。但是,在斗殴结束后,如果一方求饶或者逃走,另一方继续侵害,则有可能不构成正当防卫。偶然防卫——一方故意侵害他人的行为,偶然符合了防卫的其他条件。例如,甲正欲开车撞死乙,恰好乙正准备对丙实施抢劫,而且甲对乙的犯罪行为并不知情。这种情况下,甲不具有保护权益的主观意图,因此也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对象条件

需要针对侵害人防卫。

正当防卫只能针对侵害人本人防卫。由于侵害是由侵害人本人造成的,因此只有针对其本身进行防卫,才能保护合法权益。即使在共同犯罪的情况下,也只能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的人进行防卫,而不能对其没有实行侵害行为的同伙进行防卫。如针对第三人进行防卫,则有可能构成故意犯罪或者假想防卫亦或是紧急避险。

也可以是对侵害人所带协助其伤害的对象实施。

(五)限度条件

需要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

防卫行为必须在必要合理的限度内进行,否则就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进行猥亵,乙的同伴丙见状将甲打倒在地,之后又用重物将甲打死。这就明显超过了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必须注意的是,并非超过必要限度的,都构成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且造成重大损害的,才是防卫过当。针对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所进行的防卫,不会构成防卫过当。例如,甲欲对乙实施强奸,乙即使在防卫中将甲打死,也仍然属于正当防卫的范围。

四、事件反思

本次新闻当中,孟某等人的行为不仅违反了校规校纪,更触犯了法律底线。

当然,面对突发事件时,切忌轻信网络传闻,更不能在摸清真相之前就草率下结论。我们需要保持冷静和理性,通过正规渠道获取准确的信息,多方求证,才能做出正确的判断。

同时,学生的防卫过当行为也给我们带来了深刻的反思。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就应该学会控制自己的情绪,面对挑衅和冲突时要保持理性,不要因为一时的冲动而做出过激的行为。否则,不仅会给自己带来不必要的麻烦,更可能产生无法挽回的严重后果。

此外,我们也应该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引导,让他们明白在遇到类似情况时应该如何正确处理。学校和家长都应该承担起责任,加强对学生法治意识的培养,让他们知法、懂法、守法,避免因为缺乏法律知识而走上违法犯罪的道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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