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1月25日20时许,51岁的时某凤从甘井子区丽豪大饭店附近向南横过虹城路时发生交通事故,经抢救无效死亡。时某凤丈夫李先生表示,其爱人是丽豪大饭店面点师,于下班途中遭遇车祸。而丽豪大饭店却表达了不同的说法。就时某凤出事时是否在职、用人单位是否欠薪以及工伤待遇等问题,双方产生了分歧。具体情况如何?记者进行了调查采访。
夜晚女子遇车祸不幸去世
根据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可见,2024年11月25日20时许,时某凤在甘井子区虹城路丽豪大饭店路段,由北向南未经人行横道穿过虹城路时,被疏于瞭望、超速行驶的小型轿车撞倒致伤。12月2日,时某凤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交警部门认定,时某凤和机动车驾驶人员均有违法行为,负同等责任。对此,时某凤丈夫李先生与儿子小李表示无异议,事故已基本处理完毕。“目前是与我母亲生前的工作单位发生了纠纷。”小李求助本报时说。他表示,其母亲51岁,于2024年10月30日入职丽豪大饭店,担任面点师,月薪约6000元。去年11月15日,饭店向其母亲支付了10月30日和31日两天的薪水,合计360余元。11月25日,其母亲遭遇车祸,后不幸离世。“我母亲工作到了25日,11月的薪水应该有5000多元,但饭店至今拖欠不给。”小李说。
李先生曾多次前往饭店索要薪资,但都被拒绝。“饭店说我的妻子已经离职了。”因为时某凤与丽豪大饭店未签署用工合同,李先生也未能掌握时某凤在工作单位的考勤记录,他们索要薪资一事陷入了困境。
死者生前在去年11月或有上班记录
1月9日,记者来到甘井子区榆林街,在李先生的家中见到了他。他展示了妻子手机里留存的信息,目的是为了向记者证明时某凤11月份仍在丽豪大饭店工作。
记者在时某凤手机的微信聊天记录中看到,2024年10月29日下午,一名微信昵称为“勇”的人告诉时某凤,“明天拿身份证办入职。”“还有一张1寸相片办健康证。”10月30日晚上,一名微信昵称为“风。”的人告诉时某凤,要其前往辛寨子地区医院办理健康证。1月6日,小李前往辛寨子地区医院重新打印了时某凤的健康证。记者看到,健康证上的单位名称显示为丽豪大饭店。
自去年10月30日起,“风。”频频通过微信与时某凤谈论工作。最后一次是去年11月16日。早上6时许,“风。”通过微信发语音说,“大姐起床没?今天早上7点上班,我忘通知你了。”对此,时某凤回复道:“好的,我马上起。”当日14时32分,“风。”又通过微信对时某凤说:“大姐,你把冰箱里的肉馅拿一袋出来,放外面化着……”
此外,时某凤手机里还有一张工作照片。相册显示照片拍摄于2024年11月22日,拍的是一箱大米,包装箱上有快递单号。记者根据快递单号查询到,该快递11月19日从哈尔滨寄出,11月20日运至大连,21日被签收。快递单上的地址是丽豪大饭店,收件人尾号2684。“我老婆出事故的那晚,就是这个尾号的电话号码来电通知我的。”李先生说。
事件或涉及工伤待遇纠纷
李先生曾向丽豪大饭店相关负责人出示了时某凤手机里留存的信息,但负责人仍表示,时某凤已离职。双方因何发生分歧?小李分析认为,其母亲的情况或可认定为工伤,将涉及工伤待遇费用问题。
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条例规定为本单位全部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有权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第十四条第六款规定,职工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六十二条第二款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丽豪大饭店没和我母亲签署用工协议,也没缴纳工伤保险。他们否认我母亲的工作,是不想承担她的工伤待遇费用。”小李分析说。 饭店回应:死者出事前已离职,并未欠薪
丽豪大饭店位于甘井子区虹城路旁,牧城子水库对面。时某凤的家位于榆林街,两者相距7.6公里以上,乘坐公交车需1小时左右。如果时某凤早已离职,她为何于11月25日晚上8点多,出现在饭店附近的道路上?双方的实际雇佣情况如何?饭店雇佣时某凤期间,是否签署了用工协议?是否为她缴纳了工伤保险?时某凤离职的说法有无证据支持?欠薪一事是否属实?1月9日,记者来到了丽豪大饭店。记者看到,涉事饭店虽然远离城市中心地带,但高达4层的饭店建筑占地较广、外观气派。“她在这工作了两天,工资已经结完了。”丽豪大饭店前厅经理接受采访时说。关于时某凤的其他问题,她表示不清楚,并拒绝提供饭店负责人或其他知情人员的联系方式。
■律师说法
能否享受工伤待遇受多种因素影响
李先生主张的欠薪一事应如何处理?如果时某凤未参加工伤保险,又是在下班途中遭遇车祸去世,用人单位是否应该承担工伤保险待遇赔偿?记者就此采访了北京大成(大连)律师事务所的刘泓德律师。
刘泓德律师认为,时某凤已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其能否享受工伤保险待遇应以劳动关系成立为前提,受限于工作单位是否是原用人单位、是否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用人单位是否为其缴纳工伤保险等若干因素。《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32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其招用的已经依法享受养老保险待遇或者领取退休金的人员发生用工争议而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务关系处理。而劳务关系并不适用《工伤保险条例》,但这并非意味着退休返聘人员没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可能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中规定,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用人单位招用已经达到、超过法定退休年龄或已经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在用工期间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如招用单位已按项目参保等方式为其缴纳工伤保险费的,应适用《工伤保险条例》。
至于薪资问题,刘泓德律师表示,不论双方之间是否构成劳动关系或劳务关系,用人单位均应按照证据材料所反映的实际用工情况支付劳动或劳务报酬。
2月6日,时某凤儿子小李告诉记者,他已委托律师介入处理,目前正处于工伤认定的阶段。
半岛晨报、39度视频记者卓泽玉
实习生孙一卉文/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