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宁检察
编者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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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银行工作人员
亲自上门为客户服务
借口包装流水可办大额信用卡
实则用客户手机银行
转移诈骗资金
近日
毛某某因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
被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24年3月至4月间,毛某某冒充某银行工作人员,先后在河南汝州,云南曲靖、楚雄等地以为“客户”包装流水办理大额信用卡为由取得“客户”信任后,“客户”将自己的手机银行APP、身份证、银行卡等提供给毛某某进行操作,毛某某趁机将“客户”的银行卡用以接收他人转账,再以转账、取现的方式将接收的钱款予以转移。
经查,毛某某共计使用10人的银行卡,接收并帮助他人转账160余万元。其中,有52万余元系被害人被电信网络诈骗的财物。
该案经大姚县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审理后作出上述判决。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第一款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来源:大姚县人民检察院 楚雄州人民检察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