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本付息”,是大部分民间借贷案件中,原告都会提出的诉讼请求。但是日常生活中,遇到亲戚朋友借钱,往往只是简单地写了一张借条,对于利息的约定常常会遗漏。那么在这种情况下,到底要不要给利息呢?
案情简介
王某和李某是好朋友,2018年6月份,李某因资金周转困难为由向王某提出借款意向,随即王某通过微信转账转给李某5万元,李某向王某出具借条一份,载明:“今借王某50000元,计伍万元整,李某,某年某月某日”。后经王某多次催要,李某以种种理由推脱拒不偿还借款。王某诉至法院,要求李某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
法院判决
原、被告对借款未约定还款时间,被告应自原告向其主张还款后,及时向原告清偿借款,逾期应向原告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原告请求的逾期利息,自原告向被告主张还款时,即:起诉之日,按照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至付清日。判决后,双方均未提起上诉。
自然人之间借贷经常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一般很少约定借款利息,而当出借人要求借款人返还借款时,借款人因为种种原因拒不还款的情况时有发生,所以在签订自然人之间的借贷合同时,我们应该提前做好相关的了解,保证借款合同完备规范,以便更好的保护自己的权益。虽然自然人之间利息约定不明时,视为无利息,但是债权人可以在起诉时要求债务人承担逾期利息,可以减少债权人的一部分损失。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六百七十五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六百八十条禁止高利放贷,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的,视为没有利息。
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约定不明确,当事人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自然人之间借款的,视为没有利息。
《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八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是以不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为限。
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
(一)既未约定借期内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参照当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承担逾期还款违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二)约定了借期内利率但是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期数丨2549
供稿丨中原法庭 吴翠娜
编辑丨政治部 魏凯强
审核丨政治部 张雨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