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屋漏偏逢连阴雨”,儿子早逝已是不幸,更不幸的是离世后还留下了高额债务,遗产又不足以偿还。父母年老体弱,没有劳动能力,此情此景下,是否可以要求保留必要遗产份额呢?


近日,

仙桃法院审结了一起

被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

下面一起来看看吧~

基本案情


2023年10月,陈小某为解除名下房屋抵押并出售该房屋,经房产中介介绍,与王某某相识并向其借款345,000元,双方签订借款合同,王某某当日向陈小某提供借款345,000元。

2023年11月,该房屋买家发现,案涉房屋因陈小某涉诉已被法院查封,现无法办理过户手续。该房屋的买卖合同因不能履行而解除。

2024年1月,陈小某病亡。2024年10月,王某某将陈小某父母陈某某、黄某某起诉至仙桃法院,要求陈某某、黄某某在继承遗产份额的范围内承担还款责任。

法院审理

仙桃法院经审理认为:陈小某向王某某借款,王某某提供了借款,双方之间的民间借贷关系合法有效,应予保护。陈小某虽已去世,但其父母陈某某、黄某某是第一顺序继承人,应当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陈小某的债务。

分割遗产时,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本案中,陈小某父母陈某某、黄某某都已近70岁,年迈体弱,没有劳动能力及经济收入。从保护老年人合法权益角度出发,本案适用遗产“必留份”规则应保留部分遗产份额,为陈某某、黄某某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

综上,仙桃法院判决如下:陈某某、黄某某在实际继承遗产的五分之三范围内清偿陈小某债务。判决作出后,双方均服判息诉,该判决现已生效。


法官说法

01

“必留份”规则是什么?

“必留份”规则是指在遗嘱继承中或被继承人的遗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情况下,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份额,立法初衷是要保障“老弱”等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特殊群体的基本生存权利。

02

“必留份”规则适用范围是什么?

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该规则不适用代位继承人,并符合缺乏劳动能力和没有生活来源两个条件。

缺乏劳动能力是指继承人不具备独立劳动能力,无法依靠自身劳动维持日常基本生活。

没有生活来源是指继承人本人没有稳定收入、无法有效获取必要生活资金,无法维持基本生活开支。

本案中,陈小某系陈某某、黄某某独子,且其已离异,作为继承人的陈某某、黄某某均年事已高,没有劳动能力,陈小某去世后,无人赡养二老,二老也没有其他经济收入。作为失独老人,适用该项制度,既依法保护了老年人的基本生存权,展现了法律对老年人的特殊、优先保护,又维护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使司法有力度更有温度,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第一千一百五十九条  分割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但是,应当为缺乏劳动能力又没有生活来源的继承人保留必要的遗产。

第一千一百六十一条  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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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仙桃市人民法院

责编:周方婷

编审:宋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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