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上访及互联网曝光的维权行为不应轻易认定寻衅滋事罪
从一宗因信访和曝光被控寻衅滋事不起诉案展开探讨
作者:葛树春
全文5862字,预计阅读13分钟
摘要:
本文通过对葛树春律师介入的窦某在维权过程中因上访和求助他人曝光自己的遭遇被控寻衅滋事罪并最终在葛树春律师团队帮助下得到不起诉决定书的真实案例的深入剖析,旨在探讨为维护权益进行上访以及在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的行为性质。从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出发,结合相关法律规定,论证此类行为不应被轻易认定为寻衅滋事罪。强调在保障群众合法权益与维护社会秩序之间需寻求平衡,促进司法实践中对此类问题的正确判断和处理,并得出结论,群众为维护权益进行上访和在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
关键词
寻衅滋事罪;上访;互联网曝光;权益维护;法律认定;不起诉决定
一、引言
在社会的不断发展与进步中,群众的权益维护与社会秩序保障始终是紧密相连且至关重要的议题。当群众的合法权益遭受侵害时,探寻合理有效的救济路径便成为了他们的迫切需求。上访,作为群众表达诉求的传统方式之一,在我国拥有着悠久的历史和广泛的实践基础。
从古代的击鼓鸣冤到现代的信访制度,上访一直是群众向政府部门反映问题、寻求解决之道的重要途径。而随着互联网技术的飞速发展,信息传播的速度和范围得到了极大的拓展,通过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以吸引社会关注、获取帮助,也逐渐成为群众维护权益的一种常见手段。
然而,在现实的司法实践中,却存在部分群众因上访或在互联网上如实曝光自身遭遇的行为,被错误地以寻衅滋事罪论处的现象。这种错误的认定不仅严重侵犯了广大群众的合法权益,也对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造成了负面影响。因此,作者深入研究此类行为的本质,明确其不应构成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和现实意义,具有极为重要的理论和实践价值。本文将通过对具体真实案例的详细分析,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从多个角度对此进行深入探讨。
二、案例剖析:以窦某上访曝光被控寻衅滋事罪终获不起诉案为例
窦某的妻子因医疗纠纷未能得到妥善解决,成为了窦某维护权益之路的开端。窦某在整个过程中,始终秉持着合法、理性的原则,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的规定,多次向上级相关部门进行上访。他的目的非常明确,就是为了给妻子讨回一个公道,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信访过程中,窦某并没有采取任何过激行为,既没有肆意挑衅他人,也没有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更不存在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以及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等行为。他只是针对与妻子医疗纠纷相关的人员和部门,以平和的方式反映问题,表达诉求,并通过网络求助他人曝光自己的遭遇。
但令人遗憾的是,窦某却被以涉嫌寻衅滋事罪刑事拘留、逮捕并审查起诉。在关键时刻,葛树春律师团队接受委托,为窦某进行无罪辩护。葛树春和律所团队精准地引用《刑法》、《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条文,从多个维度对窦某的行为进行了深入分析和论证撰写无罪辩护意见,并由团队律师和办案检察官进行对接和沟通。
从主观方面来看,窦某上访的动机纯粹是为了寻求公正处理妻子的医疗纠纷,维护家庭的合法权益,而绝非出于公然藐视国家法纪和社会公德,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他的内心充满了对公平正义的渴望,每一次的上访行动都是为了推动问题的解决,而非故意制造混乱,即便是曝光也是在实事求是的基础上曝光。
在客观行为上,窦某严格遵循信访程序进行信访活动。他按照规定的信访渠道提交材料,在规定的时间和地点表达诉求,没有任何违反信访规定的行为。他没有实施寻衅滋事罪所规定的各类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自始至终都在法律和道德的框架内行事。
从侵犯客体角度分析,窦某的行为针对的是特定的医疗纠纷相关人员和部门,其行为的指向具有明确的针对性,并非针对不特定对象和社会公共秩序。他的目的是解决具体的医疗纠纷问题,而非破坏社会公共秩序。
从情节和危害结果上判断,窦某的行为未达到情节恶劣程度,没有对社会秩序造成严重破坏。他的上访和曝光行为并没有引发社会秩序的混乱,也没有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造成实质性的威胁。
经过葛树春律师和团队律师的不懈努力,最终窦某获得了不起诉决定书。这一案例不仅为研究此类问题提供了典型样本,也深刻凸显出准确界定此类行为性质的重要性。它提醒我们,在司法实践中,必须要以严谨的态度和准确的法律判断,来区分正常的维权行为和犯罪行为,避免对群众的合法权益造成侵害。
三、寻衅滋事罪的法律界定与维权行为的本质区别
3.1寻衅滋事罪的法律内涵
根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寻衅滋事罪是指肆意挑衅,随意殴打、骚扰他人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行为。该罪具体包括以下四种情形:一是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这里的“随意”强调行为人的主观随意性,即行为人并非基于合理的事由,而是出于无端的恶意或不良动机对他人进行殴打,且这种殴打行为达到了情节恶劣的程度,如多次殴打他人、造成他人轻伤以上后果等。
二是追逐、拦截、辱骂、恐吓他人,情节恶劣的。此类行为不仅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也破坏了社会的公序良俗,当这种行为持续发生、手段恶劣或者对他人的生活、工作造成严重影响时,便构成寻衅滋事罪的这一情形。三是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这体现了对公私财物所有权的侵犯,行为人以暴力、威胁或其他手段,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或者随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且达到情节严重的标准,如造成公私财物重大损失、严重影响他人生产生活等。
四是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公共场所是公众活动的区域,维护其秩序对于社会的正常运转至关重要。当行为人在公共场所故意制造混乱,导致正常的经营、交通、生活等秩序无法进行时,就构成了此罪的这一情形。
寻衅滋事罪的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即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破坏社会秩序的危害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犯罪动机通常是为了满足耍威风、取乐等不正常的精神刺激或其他不健康的心理需要。这种主观故意和不良动机是区分寻衅滋事罪与其他犯罪以及正常行为的关键因素之一。
在客观方面,要求行为人实施了上述四种法定情形之一的行为,且达到情节恶劣、情节严重或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程度。只有同时满足主观和客观方面的条件,才能认定构成寻衅滋事罪。侵犯客体是社会公共秩序,即人们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应当遵守的共同准则所维持的正常秩序,它是社会正常运转的基础。主体为一般主体,凡已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成为本罪的主体。
3.2上访与如实在互联网上曝光行为的合法性根基
上访是群众依据《信访工作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向有关部门反映问题、提出诉求的合法行为。群众上访的目的通常是为了解决自身遭遇的不公待遇、维护合法权益,这与寻衅滋事罪中行为人出于不正当动机实施危害社会秩序的行为有着本质区别。正常上访行为是在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范围内进行,如按照规定的信访渠道、方式、时间等提出诉求。群众在信访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如实反映问题,不得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同时,信访部门也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及时受理、处理群众的信访事项,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
在互联网时代,群众通过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是行使言论自由和监督权的一种方式。这种方式有助于引起社会关注,推动问题的解决,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例如,曾经有一起某企业违规排放污水,严重污染周边环境的事件。当地居民通过互联网曝光了该企业的违法行为,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舆论的压力下,相关部门迅速介入调查,对该企业进行了严厉的处罚,并责令其整改。这一事件充分说明了互联网曝光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众合法权益方面的积极作用。
合理的互联网曝光行为是基于真实的事实,以理性、客观的方式表达诉求,没有故意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或扰乱社会秩序。但是要注意的是,群众在互联网上曝光自身遭遇时,应当确保所发布的信息真实可靠,不得传播虚假信息,误导公众。同时,表达诉求的方式应当文明、理性,不得使用侮辱性、攻击性的语言,避免引发不必要的社会矛盾。
四、为维护权益行为不应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法律依据与现实危害
4.1坚实的法律支撑
我国《宪法》赋予群众广泛的权利,如言论自由、监督权等。群众为维护权益进行上访和在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是在行使宪法赋予的权利。这些权利的行使是群众参与社会治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重要方式,只要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就应受到法律的保护。《宪法》作为我国的根本大法,为群众的基本权利提供了坚实的保障,任何侵犯群众基本权利的行为都应当受到法律的审视和制裁。
《信访工作条例》明确规定了群众信访的权利、程序和方式,保障群众依法有序地进行信访活动。正常的信访行为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不应被错误地追究刑事责任。信访工作条例为群众信访提供了具体的操作指南,确保群众的信访活动能够在法治的轨道上进行。同时,《刑事诉讼法》中关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规定,也为判断上访和互联网曝光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提供了法律依据。如果群众的维权行为没有达到犯罪的程度,就不应以寻衅滋事罪论处。这一规定体现了刑法的谦抑性原则,即只有在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达到一定程度时,才动用刑法进行制裁。
4.2错误将上访和曝光行为认定为犯罪的严重危害
实践中,错误认定上访和曝光的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的情况时有发生。部分司法人员对寻衅滋事罪的构成要件理解不够深入,在判断群众维权行为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分析,容易将正常的维权行为与寻衅滋事行为混淆。他们可能仅仅根据行为的表象,而忽视了行为人的主观动机和行为的本质特征,从而导致错误的判断。
同时,在一些地方,出于维护社会稳定的考虑,对群众的上访和互联网曝光行为存在过度敏感的情况,担心这些行为会引发社会不稳定因素,从而将其错误地认定为犯罪。这种做法实际上是对社会稳定的片面理解,没有认识到群众合法维权行为对于解决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的积极作用。正常的维权行为是社会矛盾的一种释放渠道,通过合理的途径解决问题,有助于维护社会的长治久安。
此外,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可能存在证据收集不全面、审查不严格的问题,导致对群众行为的定性不准确。一些办案人员在收集证据时,没有充分考虑到案件的全貌,可能只关注到了对认定犯罪有利的证据,而忽视了能够证明群众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在审查证据时,也可能存在把关不严的情况,使得一些不真实、不合法的证据被采纳,从而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将正常的维权行为认定为寻衅滋事罪,会使一些维护权益群众的人身自由、名誉等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打击群众依法维权的积极性。一个群众因为合法维权而被错误地定罪,不仅会对其个人的生活和工作造成巨大的影响,也会让其他群众对维权产生恐惧和担忧,不敢再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这种错误认定违背了罪刑法定原则,破坏了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影响司法公信力。法律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一旦遭到破坏,将会动摇人们对法律的信仰,导致社会秩序的混乱。群众的维权行为往往是推动社会问题解决、促进社会进步的重要力量,错误认定会使一些社会问题得不到及时解决,阻碍社会的发展。许多社会问题正是通过群众的维护权益行为才得以暴露和解决,如果对维权行为进行错误打击,将会使社会矛盾不断积累,最终影响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五、促进正确认定寻衅滋事罪的建议与措施
为避免错误认定制造冤假错案,首先要通过开展广泛的法律宣传活动,提高群众对信访和互联网曝光行为的法律认识,使其了解如何在法律框架内行使权利。可以通过举办法律讲座、发放宣传资料、开展线上普法活动等多种形式,向群众普及相关法律法规,让群众明白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哪些行为是合法的,哪些行为是违法的。同时,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对寻衅滋事罪等相关法律的理解和适用能力,确保司法公正。定期组织司法人员参加专业培训课程,邀请法律专家进行授课,对典型案例进行分析研讨,不断提升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法律素养。
在处理涉及群众维权行为的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法定程序收集和审查证据,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办案人员应当全面、客观地收集证据,不仅要收集对认定犯罪有利的证据,也要收集能够证明群众行为合法性的证据。在审查证据时,要严格把关,排除非法证据,确保案件的处理建立在坚实的证据基础之上。只有在证据确凿的情况下,才能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准确认定。
司法机关应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在维护社会秩序的同时,充分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不能对领导的错误命令听之任之,不能领导授意对个别群众实施打击报复就言听计从。要正确处理维稳与维权的关系,避免将正常的维权行为视为不稳定因素。维稳的目的是为了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而维权是实现这一目的的重要手段。只有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社会矛盾,实现真正的稳定。在司法实践中,要严格遵循罪刑法定原则,对维护权益群众的行为进行客观、公正的判断。罪刑法定原则是现代刑法的基石,它要求司法机关在认定犯罪时,必须严格依据法律的规定,不得随意扩大或缩小犯罪的范围。
六、结论:依法上访和如实曝光无罪!
群众为维护权益进行上访和在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通过对窦某案等真实案例的深入分析,我们清晰地明确了此类行为与寻衅滋事罪在构成要件上的本质区别,以及错误认定的危害和正确处理的方法。在司法实践中,准确把握法律界限,保障群众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是我们义不容辞的责任。只有实现群众权益维护与社会秩序保障的良性互动,才能促进社会的和谐发展。
在未来的研究中,我们还可以进一步探讨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为群众维护权益行为提供更明确、更具体的法律指引。例如,细化信访和互联网曝光行为的相关规定,明确合法与违法的界限,减少法律适用的模糊地带。同时,深入研究如何加强对群众维权行为的引导和规范,使其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可以通过建立健全维权服务机制,为群众提供专业的法律咨询和帮助,引导群众依法、有序地进行维权。但总之,群众为维护权益进行上访和在互联网曝光自身遭遇的行为,只要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以合法、理性的方式进行,就不应被认定为寻衅滋事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