过失致人死亡罪具有认罪认罚情节,无自首,未取得被害人谅解会如何惩罚?

案例:陈某某过失致人死亡罪刑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广东省海丰县人民法院

案号:(2024)粤1521刑初45号

损害后果:过失致人死亡

刑期:有期徒刑4年

案发时间:2023.09.16

裁判日期:2024.02.27



公诉机关指控:

2023年9月16日凌晨2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带其女朋友殷某1回海丰县准备参加当天其同学的婚礼。当天凌晨3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和殷某1在海丰县二环南路“××炭炉鸡”大排档,与朋友林某1、李某1、蒲某1一起喝酒吃宵夜。至当天凌晨5时许,被告人陈某某见殷某1饮酒过多,准备用自己的宝马小轿车载殷某1回去休息,殷某1不愿离开。随后殷某1被被告人陈某某扶到其宝马小轿车旁边,殷某1自己跑到该小轿车后排座位落座。被告人陈某某在没有给殷某1系好安全带,也没有安排人员在后排陪护殷某1的情况下,即驾驶该小轿车载殷某1回住处。当被告人陈某某驾驶车辆沿二环南路自西往东途经海丽大道与二环南路红绿灯路口,在停车等绿灯时,其车右侧后车门突然被打开,殷某1的身体右侧探出车门,此时,被告人陈某某即启动车辆加速闯红灯,绕过自南往北正常行驶的一辆小汽车后面,驶过红绿灯路口,至附城镇××路××加油站附近路段时,殷某1被摔落车外受伤,经被告人陈某某送往***纪念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当天7时许,被告人陈某某在海丰县***纪念医院被海丰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经广东天平司法鉴定所鉴定:被告人陈某某血液中乙醇(酒精)含量为114mg/100m1;经广东省海丰县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殷某1系钝力作用于身体致身体内部多器官受损合并颅脑损伤死亡。

诉讼代理人提出代理意见,被告人陈某某主观上存在重大过失甚至故意,客观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严重后果,且其酒后驾车同时触犯危险驾驶罪,情节严重,并且事后没有进行赔偿,毫无悔意,无悔罪行为,应当严惩。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无视国法,醉酒驾驶机动车,在乘载饮过酒的被害人殷某1回住处的路上,因疏忽大意而致殷某1摔落车外受伤死亡,其行为已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某所犯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关于诉讼代理人提出对被告人陈某某严惩的代理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醉酒驾驶小汽车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符合过失致人死亡罪的犯罪构成,应予从严惩处;被告人陈某某虽未对被害人家属进行赔偿,但其在事故发生后将被害人送往医院抢救,亦可见其对致人死亡的结果不具有故意的心态,鉴于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故诉讼代理人所提的代理意见,本院酌予采纳。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陈某某是自首的辩护意见,经查,被告人陈某某归案后避重就轻,没有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不构成自首,该辩护意见不成立,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所提其他从轻、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已在量刑时予以综合考虑被告人陈某某情节,并对其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被告人陈某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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