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为《中国审判》杂志原创稿件

文| 中共中央党校(国家行政学院) 李勇 王纳

习近平总书记在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上强调,“全面依法治国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是人民,必须坚持为了人民、依靠人民。要把体现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愿望、维护人民权益、增进人民福祉落实到全面依法治国各领域全过程”。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推进中国式现代化的决定》指出,进一步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原则之一就是“坚持以人民为中心”。

2025年1月13日,全国高级法院院长会议暨全国法院“双模”表彰大会召开。会议把“不懈增强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的获得感”作为2025年法院工作安排的重要方面,强调“公平公正是基础,释法说理是关键,人文关怀是更高要求”,体现出新时期司法工作的价值追求和人民性底色。人民性是习近平法治思想的核心要义和鲜明品格,司法为民是习近平法治思想中“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在司法领域的具体体现。

当前,我国正处在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也是转变发展方式、优化经济结构、转换增长动力的关键时期。在这一现代化转型时期,人民群众的利益诉求趋于复杂多元,权利意识、公平意识不断增强,对法治建设的需求也越来越广泛深入。因此,司法为民理论和实践需要进一步适应现代化转型时期的新需求、新变化,深刻理解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司法内涵,做到人民有所呼、改革有所应,以公开透明高效司法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

01

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

司法制度的精神底色

法治是长期以来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中国共产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历史脉络,显现出清晰的人民立场。早在新民主主义革命时期,党领导人民制定实施的各项法令就体现出深厚的人民性,成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红色基因和历史传统。

1931年,《中华苏维埃共和国宪法大纲》就在基本精神和内容上体现出鲜明的人民立场,并且在宣传方式上也贴合当时群众的普遍知识水平。在这一历史时期,还诞生了依靠群众、调查研究、就地解决、调解为主的“马锡五审判方式”,这一审判方式深受广大人民群众欢迎。司法为民是“马锡五审判方式”的内在灵魂。抗战期间,为迅速、彻底化解矛盾风险,“团结一切可以团结的力量抗击日寇”,必须“调动一切抗日积极因素”,让边区司法工作获得人民群众的普遍拥护。“马锡五审判方式”之所以能够历久弥新,最根本在于其始终恪守“一切为了人民”的价值观和世界观。只有饱含对人民群众的深厚感情,司法工作才能最终在人民群众中立足扎根。马锡五在巡回审判时,随时随地受理案件,了解案情,就地调查审判,不推诿刁难群众,没有法官架子,时时以“社会公仆”自居,处处以方便群众为目的。强调司法便民利民,是人民立场在“马锡五审判方式”中的深刻体现。

1954年,新中国成立后颁布的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在制定过程中,收到110多万条修改意见和建议,在政治、经济、文化等各项制度的设计中广泛吸纳民意,成为我国民主法制建设史上的里程碑。

《宪法》制定过程中,人民并非被动地参与,而是主动地为形成宪法规范贡献智慧。例如,在宪法起草委员会接受中共中央提出的宪法草案初稿之后,各地有8000多人参与对宪法草案的讨论。其间,地方单位与军事单位提出的修改意见和疑问共计6813条,因重复没有编入的意见和疑问共计9097条。上述人员和单位先后提出了包括修改《宪法》须有四分之一全国人大代表提出才能进行讨论、国家主席对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负责并报告工作、将国务院改为中央人民政府、增加规定迁徙自由、增加著作权和发明权、增加妇女平等权等建议。可以看出,鲜明的人民立场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精神底色,也是新时代坚持和推进全面依法治国的基础所在。司法为民所体现出的人民性是对历史上党领导人民进行法治建设的继承发展,赓续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的历史传统。

02

为人民司法是审判工作的根本要求

2024年3月,在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张军向大会报告工作时指出,人民法院审判工作根本是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就是落实习近平总书记提出的“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等要求。在这份《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中,人民、群众、百姓等体现鲜明人民性的词语多次出现,充分彰显了人民法院为民司法的工作主线和制度成效。

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司法为民的工作要求和价值指向,也是人民群众直接感知法治建设成效的一把标尺。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基于司法为民对于公平正义的现实要求,人民法院需要在司法工作的各个环节中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深刻意识到司法工作为了人民、依靠人民、造福人民、保护人民等要点,把司法为民贯穿司法工作各方面全过程,以公正司法保障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更加充实、更可持续。

坚持面向群众是实现“公正与效率”的重要途径。人民法院只有把面向群众作为工作方法融入审判执行工作,切实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才能满足人民群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盼。

首先,人民法院要准确适用法律,回应人民群众朴素公平正义观。坚持面向群众,让法官的专业判断与群众朴素正义观同频共振,努力使法律事实最大限度地接近、还原客观事实。充分尊重当事人诉权、辩论权、陈述权、知情权,确保在程序规范的同时,实质性解决问题。

其次,人民法院要优化审判管理,回应人民群众对司法获得感的新要求新期待。树牢正确的政绩观,明晰审判管理指标的深层内涵和价值追求,立足人民群众的直观感受,加强指标管理,做好固强补弱工作。在推行审判质量管理标准化过程中,遵循司法规律和审判管理规律,以更高标准、更严要求规范审判执行行为,以更优服务、更高质量的司法提升群众司法获得感。

最后,人民法院要主动接受人民监督,赢得人民认可、支持和信赖。当前,人民群众更加关注自身对司法活动的知情权、表达权、参与权及监督权的实现。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是法院联系群众的桥梁和纽带。要增强主动接受人民监督的意识,完善日常沟通联络机制,常态化走访代表委员,真心听取意见、真正解决问题,完善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反馈机制。

03

现代化转型时期司法为民的实践应对

在中国式现代化的历史进程中,我们党领导人民创造了经济快速发展和社会长期稳定的奇迹。随着时代发展和社会进步,我国经济已由高速增长阶段转向高质量发展阶段,各类新技术、新事物、新观念层出不穷,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更加全面,对深入推进法治建设的要求日益增长。

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指出,“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是以中国式现代化全面推进强国建设、民族复兴伟业的关键时期”,并将“健全公正司法体制机制”作为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主要内容。在这一关键时期,人民法院既需要在理论层面领会贯彻新时代司法工作的基本要求和重要原则,也需要从制度层面的实处和小处着手,适应现代化转型时期新的发展特点和新的挑战,不断将司法为民落到实处,让公平正义可感可见、可及可触。现代化转型时期司法为民的实践应对,在具体的操作规程和实践策略上要着力抓好以下几点:

(一)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

审判工作现代化是政法工作现代化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式现代化的重要保障。党的二十大报告将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作为“严格公正司法”的关键内容。《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在设定改革目标时提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进一步增强,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更加成熟定型”。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是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在司法领域体现“以人民为中心”发展思想的重要任务。

在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中树立司法为民理念,促使审判权力运行、机构职能设置、司法资源配置、队伍能力建设等各方面体制机制更加健全,人民法院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促进国家和社会治理现代化、保障中国式现代化顺利推进的作用更加凸显。

一方面,要进一步优化法院机构职能体系,优化专门法院、专门法庭及法院内设机构的组织形式,科学规范设置组织机构,科学合理地分配工作职能,以更为科学合理的制度机制规范审判工作考核方式和目标,提升司法人员工作荣誉感和积极性。

另一方面,要持续深化司法公开,加强和规范对司法活动的法律监督、社会监督。人民法院在重视保护涉案各方当事人合法权利的同时,强化裁判文书上网公开力度、提升裁判文书质量,努力实现同类案件的最佳处理方案。还可以运用现代信息技术持续统计各类司法数据,定期发布国家和社会层面的司法大数据,供社会公众和相关部门开展研究及决策参考。

(二)多措并举,积极践行“如我在诉”

“如我在诉”的审判理念要求司法工作人员在司法活动的各方面全过程,将自己置身于当事人的处境,体会一般公众的所思所想与朴素法感、核心诉求,进而更好实质性化解纠纷、解决问题。“如我在诉”是推动司法为民走深走实的应有之义,也是处理好司法中立性与人民性关系的重要理念。作为居中裁判、实现公平正义的保障,中立性是司法权规范有效运行的重要特点之一,但司法为民所指向的中立性与人民性是有机贯通的,强调合法与合理的双重效果,是法律规则与法治价值的统一。

“老百姓到法院是为了解决问题的,绝不是来‘走程序’的。”把“如我在诉”理念真正落到实处,需要尊重社会公众的一般认知和朴素法感,秉持“以人民为中心”的立场,优化诉讼程序、提升释法说理效果。审判主体在个案层面践行“如我在诉”需要在恪守司法专业性、参照适用法律条文的同时,假定自身作为当事人,在特定的案件中有怎样的诉求、面临着怎样的困难,如何裁判及释法说理才能让判决更有权威、更受认同、更容易得到执行。

在审判活动的整体层面践行“如我在诉”,法官需要假定作为普罗大众、作为社会一般人是如何思考和对待司法业务的,来到法院想要获得怎样的法律指引、需要怎样的司法帮助,对哪些法律术语、法律程序可能会存在误读误解等。站在一般公众的认知水平和利益诉求上设计具体的运转程序,尽可能地减少人民群众的诉累、降低寻求司法帮助的“门槛”,坚持以法为据的同时,努力做到以理服人、以情感人,避免司法程序空转和资源空耗。

(三)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担当

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是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强调的决策部署,对于确保人民法院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司法担当作为具有重要意义。从司法责任制改革发展的脉络来看,司法责任制的相关决策部署经历了从“落实”到“全面落实”“全面准确落实”,再到“落实和完善”的转变,体现了司法责任制的内涵随着社会变迁而进一步丰富和发展。中国式现代化是以人民为中心的现代化,在中国式现代化进程中展现司法担当作为就需要做到司法为民,把“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根本价值判断和核心逻辑。

一是聚焦“让审理者裁判、由裁判者负责”的核心要求,明晰办案、监管、执行的权责边界。科学划定权力边界、厘清各类主体职责是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的重中之重。人民法院要依法建立各司其职、各尽其责的权责体系,压实案件审判主体责任,减少明显不属于法院职责职能的工作负担,让法官有更多精力、更长时间受案办案。

二是优化监督管理机制,促进司法权规范、有效、长效运行。人民法院强化对司法工作的监督,需要以差异化考核评价实现有效监督,着重避免“一刀切”和“运动式”的监督考核,要充分尊重司法权的运行特点和客观规律。

三是把增进人民福祉、提升案件质量作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努力方向,在个案审理和类案治理中着力解决司法领域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让人民群众成为司法责任制改革的受益者。人民满意不满意,是衡量司法成效的根本评价标准,也是落实司法为民、提升司法质效的核心内容。案件质量影响着人民群众对司法公平正义的直观感受。人民法院要以提升办案质效为切入点,积极担当作为,保障实质性解决涉诉争议和矛盾纠纷,切实保障当事人胜诉权益,真正实现案结事了、政通人和。

司法为民在现代化转型时期具有深刻的理论意义与实践价值。面对现代化转型时期社会发展的诸多新特点,人民法院需要以深化司法体制综合配套改革加快推进审判工作现代化,多措并举,积极践行“如我在诉”,落实和完善司法责任制,强化司法担当。实践证明,始终站稳人民立场,努力践行司法为民宗旨,才能让公平正义更加可感可见、可及可触,才能不断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才能让人民群众享受看得见的法治、摸得着的幸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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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审判》杂志2025年第2期

中国审判新闻半月刊·总第360期

编辑/孙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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