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与争议焦点
本案围绕被继承人李明德的遗产继承展开,核心在于2018年李明德与李强、王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认定。家庭关系复杂,李明德与张秀兰育有三子,三子在不同时间去世,各自子女在遗产继承中产生分歧。
二、诉讼双方主张
(一)原告赵晓君诉求及依据
赵晓君请求依法判决2018年被继承人李明德与被告李强、王丽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无效。其依据为该协议并非李明德真实意思表示,李强、王丽未履行赡养义务,且二人在本村已有宅基地和房屋,取得本案宅基地房屋违反 “一户一宅” 规定,对李明德遗产应按法定继承。
(二)被告李强、王丽答辩及依据
不同意赵晓君诉讼请求,应按《遗赠扶养协议》履行。协议经律师见证,形式和内容合法,李明德订立协议时精神清醒,意思表示真实。
在法定期限内作出接受遗赠表示,李明德去世后六十日内公示协议并表示接受赠与。
对李明德生活起居悉心照料,承担生病住院、送终安葬等所有费用,已依约履行全部义务。
(三)被告李悦答辩及依据
同意赵晓君诉讼请求,认为《遗赠扶养协议》无效。理由是张秀兰去世后未遗产继承,李明德无权处分其遗产;李明德长期独居,李强、王丽未履行赡养义务,李悦和母亲履行了部分赡养义务;李明德受伤住院期间李强让李悦和赵晓君分担费用,变更了协议内容。
三、法院查明事实
家庭关系:李明德与张秀兰育有长子李涛、次子李辉、三子李鑫。李涛去世后,李悦为其女;李辉去世后,李强为其子,李强与王丽为夫妻;李鑫去世后,赵晓君为其子。
协议签订:2018年12月8日,李明德与李强、王丽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李明德将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内北数第一、二排正房遗赠给二人,扶养人承担李明德生养死葬义务。协议有律师见证并出具见证书。
赡养与费用承担:李明德因交通事故受伤住院,李强、王丽及郭某雁照顾,赵晓君提供5万元、李悦提供14万元医疗费,剩余由李强、王丽提供。李明德去世后,李强退还二人费用并公示协议、表示接受遗赠。
房屋权属:经法院判决,北京市通州区A号院内北数第一、二排正房归李明德所有。
四、法院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赵晓君的诉讼请求。
五、案件分析
(一)协议效力关键要点把控
主体适格论证:精准解读法律条文,明确李强在协议签订时,因李明德尚生存,代位继承未发生,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范围,王丽也非法定继承人,有力反驳李悦关于协议主体错误的主张。
真实意思表示证明:凭借李明德签字、视频光盘以及律师见证等证据,构建完整证据链,证明李明德签订协议时意识清晰,虽协议存在称呼瑕疵,但不影响效力,成功应对赵晓君对协议非真实意思表示的质疑。
财产处分权明晰:依据之前的生效判决,确认李明德对涉案房屋的所有权,从而认定其有权处分,否定李悦关于协议处分他人财产的观点。
(二)履行义务证据夯实
赡养与费用证据收集:收集微信聊天记录、视频光盘证明陪护照顾,用收条证明退还医疗费用,以火化证明、丧葬费票据及村委会证明证明送终安葬义务履行,全方位展示已依约履行扶养义务。
合理看待他人尽孝行为:清晰阐述遗赠扶养协议不排除他人以其他形式尽孝,准确界定各方权利义务,使法院认可我方当事人履行协议的事实。
六、办案心得
(一)证据收集与整理的精细度
在遗产继承和协议纠纷案件中,证据的精细收集和整理至关重要。从协议签订的各个环节证据,到履行义务的过程性证据,都要做到全面、细致。不仅要收集直接证据,还要注重间接证据的关联性,形成严密的证据体系,增强说服力。
(二)法律条文运用的精准度
深入理解和精准运用法律条文是胜诉关键。在本案中,准确把握法定继承人范围、遗嘱和遗赠扶养协议的法律规定,以及土地管理法相关规定,结合案件事实进行分析论证,在法庭上清晰阐述法律依据,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在今后办案中,持续加强对法律条文的学习和研究,提升运用法律解决复杂问题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