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强化市场基础制度规则统一,将“完善统一的产权保护制度”放在首位,凸显产权保护在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中的重要地位。

  “我国产权保护取得了显著进展,特别是在法律框架和制度建设方面更趋完善,但在实际执行中仍存在差距。”北京交通大学法学院副教授蔡曦蕾说。

  北京企业法律风险防控研究会会长彭新林表示,在一些领域,不同地区、执法部门对企业产权保护的执法标准把握不一致,导致企业在遇到类似问题时,可能面临不同处理结果。

  公平统一的市场监管是市场运行秩序和资源配置效率的有力保障。《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提出,有关部门要细化统一规范的涉产权强制措施规则,进一步明确和统一行政执法标准。

  制度规则是市场机制运行的基础,没有统一的基础制度规则,市场运行就缺乏一致的行为准则。通过进一步完善制度机制,切实推进执法司法活动依法规范进行,将有力增强企业产权保护预期和发展信心。

  《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指引(试行)》明确,各地区不得利用行政、刑事手段违法干预经济纠纷、侵害经营主体权益,不得超权限、超范围、超数额、超时限查封、扣押、冻结经营主体财产,不得违法开展异地执法或实行异地管辖,依法防止和纠正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

  “逐利性执法司法活动包括随意或超标罚款、频繁检查干扰企业正常经营、违规查扣冻、利用行政或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等现象。”彭新林表示,这严重侵害企业产权和企业家合法权益,侵蚀企业发展信心,破坏营商环境,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的形成,也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对逐利性执法司法问题,要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加强警示教育,让群众和企业问题得到解决、权益得到保障,更好维护法治权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人民法院第六个五年改革纲要(2024—2028年)》明确提出,依法平等长久保护各种所有制经济产权。完善刑事、行政、民事交叉案件处置机制和裁判规则,明确涉企案件常见行为罪与非罪界限,防止和纠正利用行政、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副主任司艳丽认为,上述举措将全面、依法、平等保护产权的任务落到实处,从司法层面做实保障各种所有制经济依法平等使用生产要素、公平参与市场竞争、同等受到法律保护,切实增强企业家人身和财产安全感,让企业家专心创业、放心投资、安心经营。

  从案例看,许多企业尤其是中小企业的产权保护意识不够强,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持和保障。专家表示,完善的产权保护不仅需要统一的制度,而且需要更高效的执行力和更公平的司法环境,合力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

  针对涉企执行难,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执行局法官张芳介绍,法院一般会通过现场搜查,核实企业真实经营情况,查找隐匿的财产线索;对法定代表人、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采取强制措施促使案件执结。为规避被限制高消费,有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会恶意变更法定代表人,对此,法院通过认定其为实际控制人或影响债务履行的直接责任人员,从而依法实施惩戒。

  “应强化产权保护中的法治意识,确保执法和司法的独立性、公正性。”蔡曦蕾认为,要通过加强和完善监督和审查机制,明确规范行政执法标准与司法裁判标准的衔接,推动涉产权案件的司法公开透明,从而促进法治化、透明化市场环境建设。

  “应切断执法、司法权运行与获利性的关联。”彭新林建议,完善罚缴分离和收支两条线制度,严格规范罚没收入使用,强化对罚没收入异常增长、大额顶格处罚的监督。同时,各部门加大协同配合,推动形成优化营商环境、护航企业发展的整体合力。(经济日报记者 李万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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