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不支付劳动报酬,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支付的后果是什么?广西玉林市北流一家服装厂的老板兰拖欠了4万多元的工人工资。2024年12月,兰因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被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罚款5000元。
2018年,蓝某与他人合伙开了一家服装厂,聘请了周某、黄某等8名工人到服装厂工作。2019年5月至2020年7月,蓝拖欠周、黄等8名工人4万余元的劳动报酬,但工人无法联系蓝。据了解,蓝已经离开北流市,不知道该去哪里。自2022年1月起,黄等8名工人向北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投诉。经调查,北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向蓝发出《劳动保障监督限期改正指令》,责令蓝在收到指令后7天内支付黄等8名工人的工资。 2023年12月11日,公安民警在南宁某地逮捕了蓝某。
本案由北流市人民检察院依法提起公诉。经北流市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认为被告蓝以逃避等方式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劳动报酬的行为构成拒绝支付劳动报酬罪。
检察官表示,中国法律保护劳动者依法获得报酬的权利,任何能够拒绝或逃避支付劳动者劳动报酬的行为都可能涉嫌违法犯罪。“做生意的方式,诚信就是金。恶意拖欠工资不仅直接损害了工人的切身利益,严重影响了工人及其家人的生存和生活,挫伤了工人的积极性,而且严重影响了社会和谐稳定,危害了经济和社会的健康发展。北流市人民检察院充分发挥“四检察”职能,坚决打击恶意拖欠工资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司法服务护航辖区经济社会发展大局。
来源:北流检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