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放初期,潘汉年任上海市委第一副书记、常务副市长,分管政法工作。

潘汉年认为,法律是上层建筑,是为经济基础服务的。所以法律必然具有阶级性。资产阶级法律,实质上是为资产阶级服务的,但是他们不敢明目张胆地说出来,而总是羞人答答地用“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谎言迷惑大众。历史上,王子犯法,从来就没有“与民同罪”过。我们无产阶级,就是要公开地、明确地宣布:我们无产阶级制定的法律,就是要为无产阶级服务。

基于这样的理论基础,他在上海市法院所推行的,就是坚决维护无产阶级。具体地说,资本家和工人,犯了同样的罪,例如重婚罪,资本家的犯罪,是由于“资产阶级思想的顽强表现”,属于阶级本性问题;工人犯罪,那是由于“受到资产阶级思想的毒害”,本质是好的或基本上是好的。因此,对于资产阶级犯罪,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站稳无产阶级的立场,必须无情地给予严厉的打击,绝不手软,不然,就是丧失立场了;而对于工人犯罪,我们司法工作者,一定要满腔热忱地去帮助他、挽救他,不然,就是屁股坐到资产阶级那一边去了。



执行这种理论的结果是:资本家犯了重婚罪,因为要严厉打击,所以一般都判三年至五年的徒刑,送到苏北去劳改,重婚的小老婆必须离婚,而且要分给她相当数量的财产。不服判决的,允许上诉,但是结果必然是加刑。理由是:判你三年五年,已经是“从轻发落”了,如果还不认罪,还不感恩戴德,那就说明你对自己的罪行毫无认识,结果必定是改判八年至十年徒刑,作为重刑犯送进提篮桥监狱里去了。而工人重婚,一般是教育释放,也就是在法庭上批评几句,最多骂他们几句诸如“丧失阶级立场”、“沾染资产阶级习气”、“给工人阶级丢脸”之类。遇见不服气的,也不过拘留十五天。因此二者的判处反差极大。

不过也有一条政策,那就是对于重婚案子,原则上是“不告不理”。因为解放前上海有小老婆的人很多,不单单是大老板、小老板有,就是一般的职员也不少。只要大小老婆“相安无事”,没人首告,一般大都采取“暂时不管”的对策。当时上海市法院刚刚成立,经过三反五反,纠纷极多,早已经积案如山,也的确没有这样的力量来过问。不过只要是大小老婆中有一个人出来首告,就必须“严肃处理”。不要以为这种案子一定是小老婆出来告,因为真正属于官僚、恶霸强占民女做小的事情,毕竟不多,往往都是男人花心,喜新厌旧,娶了小老婆以后,反而是大老婆受气被排斥,所以由大老婆出来告状的也不少。遇到这种案子,倒不一定非得把小老婆离掉,经过三方面协商,大老婆自己愿意离去的案例也不少。

处理这种案子,有两个原则:第一,对女方一视同仁,离婚以后分割财产,一般是三等分,每人一份;第二,对男方,如果是官僚、地主、老板,必须判刑,态度不好的,还要判重刑,如果是工人、职员、小贩,离婚以后,往往不了了之。



对于潘汉年这样的观点及这种处理方法,当年就有人反对。认为这是一种阶级偏见,甚至是姑息养奸。最反对的,就是“不服上诉必定加刑”这一条。判刑的前提,是犯罪。“态度不好”,不能成为加刑的理由。一个没罪的人被错判了,还要求他“认罪”,是不是太难了点?因为“无罪而不认罪”,却要因为“态度不好”而加刑,这叫什么法律?不论是资产阶级法律,还是无产阶级法律,恐怕都难以自圆其说吧?

潘汉年主持上海市政法工作期间,也有许多成绩。他创造或他批准的“民事案件集体调解”,就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上海解放三年多,一直没有法院,刑事案件都归军管会管,大小纷争的民事案件,都归派出所管,实际上是根本管不过来。所以上海市法院一成立,真是积案如山,如果一件一件审理,不但几年也审不完,还可能越审越多。加上当时没有成文的法律,同一类型的案件,有罪无罪或量刑的程度,很可能会因人而异。因此,采用集体调解的方法,的确能够做到“多快好省”。

当时办案,绝不像今天的法官那样,只知道坐在办公室里看案卷,而是必须“深入里弄”走群众路线,访问当事人和邻里甚至居委会等许多人。先做到对每一件案子都“心中有数”,然后把同类的婚姻、房屋、债务等民事案件的当事人、证人、调解人(里弄积极分子)召集到一个大会场来,拿出一件典型的案件来,让全体与会者集体讨论、充分发言,最后总结归纳出一个当事人双方都能接受的条款来,当庭宣判,然后以此为样板,让同类型案件的双方当事人表态,如果同意或能接受,就一律以此案例为范例,一次性可以解决十几宗甚至几十宗同类案件,效果很好。



潘汉年上世纪50年代初在上海主持政法工作,可以说是有过也有功,而最后他自己却被他的高论所套牢:1955年4月,他由于“说不清楚”的冤案被捕判刑,整整坐了十年牢。

三十年河东,三十年河西。这时候,他这个“上诉就是不认罪”的始作俑者,是不是还在想:千万不能上诉,上诉就是不认罪,就是态度不好,就要加刑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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