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朋友圈发现“商机”?

通过买卖玳瑁标本,

从而赚取差价,牟取非法利益。

人民法院如何依法惩处?

近日,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崇明区人民法院)宣判一起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玳瑁标本的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案件

案情回顾

某日,小军在微信朋友圈中偶然看到好友(已另案处理)发布有关出售玳瑁标本的广告。小军明知玳瑁为国家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且法律明令禁止买卖,但因当时手中缺钱,动起了转卖玳瑁标本牟取非法利益的“歪心思”。

此后,小军将出售玳瑁标本的广告编辑后在自己的微信朋友圈中发布以吸引买家,待买家求购后,便通过向其上家低价购买玳瑁标本、再向买家高价出售的方式赚取差价。

小军的好友李秀也由此觅得了“商机”,虽明知违法,仍将小军发布的玳瑁广告在自己的朋友圈中如法炮制,意图招揽买家以便从中赚取差价、获取非法利益


图片源自网络

买家阿州在朋友圈中看到了李秀发布的广告,作为一家经营效益不错的企业实控人,他因迷信玳瑁有“镇宅、转运、招财”的作用,在明知违法的情况下,联系李秀求购一件玳瑁标本放在家中。

经过李秀、小军这两道非法买卖玳瑁标本中间商的“牵线搭桥”,阿州购得一只玳瑁标本。

后公安机关经侦查发现阿州非法收购玳瑁标本的线索,阿州经电话通知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经公安机关循线摸排侦查,将李秀、小军先后抓获到案,并进一步查实了小军非法出售其他7件玳瑁标本的犯罪事实(其余买家已另案处理)。

案发后,小军非法出售的8件玳瑁标本均已被公安机关查获。经鉴定,该8件玳瑁标本物种均为玳瑁,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价值总计130万元,其中李秀出售给阿州的价值达20万元。

人民法院裁判

崇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军非法收购、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情节严重;李秀非法收购、出售、阿州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三名被告人的行为均已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小军、李秀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具有坦白情节,阿州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系自首,且三人均自愿认罪认罚,李秀还主动退出全部违法所得,依法均可以从轻、从宽处理。综合考虑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决定对李秀、阿州适用缓刑。

综上,人民法院依法以犯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小军有期徒刑五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判处李秀有期徒刑十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阿州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违法所得和犯罪工具均予以没收。

一审宣判后,公诉机关未提出抗诉,三名被告人均未上诉,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法官说法


曲翔

崇明区人民法院

陈家镇人民法庭法官

玳瑁是海龟科、玳瑁属的爬行动物,栖息于海洋之中,是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好玳瑁在内的海洋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对维护海洋生态平衡、保持生物多样性、改善生态环境都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无论是因迷信认为玳瑁标本具有“镇宅、转运、招财”作用的买家,还是为牟取非法利益铤而走险出售玳瑁标本的卖家,都必将受到法律的惩罚。

一、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定罪量刑标准

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指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并达到法定入罪标准的行为。本罪的入罪标准和升格量刑标准,主要是根据涉案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及《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价值在二万元以上,即构成犯罪;价值在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在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需要说明的是,由于海洋水域和内陆水域的动物数量、价值有较大差别,《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对于包括玳瑁在内的海洋水域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设定了专门的定罪量刑标准,在实践中应参照适用。即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五十万元的,属于“情节严重”,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属于“情节特别严重”。

本案中,小军、李秀非法收购和出售,阿州非法收购的玳瑁,系国家一级重点保护水生野生动物,已经达到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的入罪标准。此外小军非法出售的8件玳瑁标本价值总计130万元,并达到“情节严重”升格量刑标准

值得注意的是,除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本身以外,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例如玳瑁眼镜架、梳子、手镯等,也构成犯罪。

二、保护生物多样性,共同守护蓝色星球

生物多样性是生态系统功能的基础,不同物种之间通过食物链和食物网相互作用,共同维持着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产力。生物多样性遭到破坏可能影响食物安全、造成疾病传播、污染空气和水源,并将阻碍社会生产,导致经济发展受阻,最终受害的是人类自身。


图片源自网络

野生动物是人类的朋友,是生物多样性的重要组成部分,是蓝色星球共同的主人。保护野生动物、维护生物多样性,生态环境将逐渐得到改善,最终有利于经济社会发展。保护野生动物就是保护我们自己,每一个人都应当从身边小事做起,为守护蓝色星球贡献自己的力量。“勿以善小而不为,勿以恶小而为之”,对于本案被告人李秀和阿州而言,他们错误认为买卖一只玳瑁标本只是“小事”,却触犯了刑法。如果每个人都能成为保护野生动物的宣传者、笃行者,自觉保护生态环境,我们的生活将会更加美好。

三、摒弃迷信认知,拒绝买卖、抵制杀戮

现实生活中,有一些非法购买野生动物制品的买家是出于野生动物可以“镇宅、转运、招财”的迷信认知,正是这些错误认识催生了对野生动物的大量需求。不法分子在非法利益的驱使下猎捕、杀害野生动物,形成了猎捕、杀害、出售、运输、收购的犯罪链条,对生物多样性造成极大破坏。以本案为例,正因为像阿州这样对玳瑁存有迷信认知的人仍然对玳瑁趋之若鹜,使得猎捕、出售玳瑁牟利始终存在“市场”,而这些非法交易带来的直接后果就是玳瑁的濒危等级已是“极危”。摒弃迷信认知、保护野生动物,需要从我们每个人做起。

如果说有什么能让人们安宁、幸福,那一定是遵纪守法、辛勤劳动、爱护环境,杀害、买卖野生动物不但不能“镇宅、转运、招财”,还一定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法条链接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一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的,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二、《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六条 非法猎捕、杀害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或者非法收购、运输、出售国家重点保护的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及其制品,价值二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以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价值二十万元以上不满二百万元的,应当认定为“情节严重”,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价值二百万元以上的,应当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

第六条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二十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非法收购、运输、出售珊瑚、砗磲或者其他珍贵、濒危水生野生动物及其制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情节特别严重”:

(一)价值在二百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非法获利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具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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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丨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高院供稿部门:民事审判庭(环境资源审判庭、执行裁判庭)

文字:曲翔

责任编辑:张巧雨、吕怡宁

编辑:左雨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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