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法治日报

快递员,作为快递企业服务质量和理念形象的直接代言人,其素质与表现直接关系到企业的市场竞争力。快递企业对快递员的管理教育、奖励惩罚至关重要。

近日,海南省文昌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由快递员辱骂客户被辞退引发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违规辱骂客户遭辞退

A公司与F快递公司签订服务外包合同,由A公司为F快递公司提供专业的服务人员。甲与A公司签订劳动合同,岗位设置为收派员,甲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从事快递员工作。

2022年10月,F快递公司的投诉系统、回访客户记录显示,甲在与客户交流过程中有称客户为“半脑”等辱骂行为,随即引发了客户的投诉。

2022年11月12日,一份有甲签名的《问题面谈表》详细记录了此事事件,明确指出甲的失误类型为态度问题,具体表现为辱骂客户。2022年12月,F快递公司申请发起单方解除流程。

随后,A公司在征询并获得工会同意的基础上,向甲发出了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决定基于甲在工作期间辱骂客户的不当行为,解除与甲的劳动关系。

甲对A公司提出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不服,向文昌市法院提起诉讼,主张A公司向其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等,并要求F快递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证据确凿辞退不违法

文昌市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合同附件《员工手册》规定,因言行或服务不当引发客户投诉的、不论何种理由辱骂客户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员工做出辞退处分。

F快递公司系统投诉记录、回访客户录音及系统处罚记录面谈说明,均证明了甲在工作期间存在辱骂客户、违反规章制度并受到处罚的事实,根据合同约定F快递公司可以对甲做出辞退处分。且A公司在收到F快递公司的单方解除流程申请后,征求工会意见并经工会同意,向甲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不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关系。

文昌市人民法院还认为,甲系被派遣至F快递公司工作,与F快递公司之间无劳动合同关系,故F快递公司不应承担连带责任。

判决后,各方没有提起上诉,判决已经生效。

以案释法

本案承办法官表示,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虽然用人单位的内部规章制度不尽相同,但劳动者在工作中遵循文明用语、恪守礼貌规范、为客户提供周到完善的服务,无疑是普遍认同的职业道德。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辱骂顾客的行为,不仅是对劳动纪律的严重践踏,更会给用人单位的声誉带来恶劣影响。因此,员工应自觉遵守企业规章制度,主动维护企业的形象与名誉,将职业道德内化于心、外化于行。

此外,用人单位在加强纪律管理的同时,还应注重对员工的培训和关怀,关注员工的心理健康状态,及时识别并疏导员工的不良情绪,引导员工以文明礼貌的态度、热情洋溢的服务精神面对每一位客户,共同营造和谐、积极的工作环境。

作者|法治日报全媒体记者 邢东伟 翟小功 通讯员 巩英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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