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购盛行的时代,为消费者实现“无忧”退货的运费险应运而生,该保险产品理赔更加便捷、智能,促进了网络交易的发展,然而一部分人却薅起了运费险的“羊毛”,通过“自买自退”的方式,非法骗赔运费险进行牟利。
2020年至2022年9月,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利用其本人以及母亲王某某、弟弟陈某乙的身份信息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注册多家网店,同时利用其本人以及母亲等亲属的身份信息在该平台注册多个买家账号。陈某甲利用亲属及其本人支付宝账号注册的买家账户,在陈某甲及其控制的亲属支付宝账号注册的网店交易,后进行退货操作,在退货时虚增快递重量,导致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浙江分公司在“阿里巴巴1688”平台上向陈某甲及其控制的亲属支付宝账号退赔运费险。经司法审计,陈某甲及亲属支付宝账户共收到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50元理赔款金额共计人民币2244350元。
2022年9月6日,闽侯县公安局民警通过电话联系犯罪嫌疑人陈某甲后,陈某甲同日主动前往公安机关配合调查。
精准引导 固定证据
闽侯检察院在收到案卷材料后,立即展开细致审查,检察官发现本案涉案金额较大,犯罪嫌疑人作案时间较长,涉及的淘宝网店数量众多,并且交易记录繁杂,电子数据分散,数量庞大,面对证据方面存在的诸多问题,检察官深入研判、剖析,精心制定了详细的调查计划。一是与公安机关紧密协作,引导侦查取证,要求补充调取关键证据,进一步甄别涉案交易流水,核实交易双方的真实信息以及商品买退的实际流向等。二是主动联系电商平台、保险公司以及快递公司,细致了解电商平台运费险投保、理赔流程,获取更为全面准确的涉案网店信息、交易数据、物流信息以及保险理赔信息。三是要求完整收集保险公司的理赔支付凭证、转账记录、涉案支付宝账户交易明细等,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专业的审计报告,厘清本案涉案金额。
抽丝剥茧 拨开迷雾
面对海量的电子数据,检察官运用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对其进行筛选、分析和比对,通过运用大数据分析技术,全面梳理案件脉络,继而发现公安机关收集的支付宝账户表的消费名称中有多项太平洋保险公司的理赔款,用户信息栏中存在犯罪嫌疑人和其实际控制的他人支付宝账户信息,涉案的十余个买家账户名称、ID号以及具体捆绑的支付宝账户之间存在密切关联。一方面通过筛查收支金额、时间等相关信息,发现买家的退货行为具有高度相似性,存在持续异常的退货行为;另一方面,通过查询退货商品的物流信息,发现许多退货商品的寄出寄回地址高度一致。这进一步证实了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本人及亲属身份信息注册的支付宝账号注册了十余个买家账户,通过十余个买家账户在其开设的网店下单,通过虚构交易及在虚构的交易中虚报快递重量的方法,骗取保险公司保险理赔金的嫌疑。
解开心结 认罪伏法
“我后悔了,我愿意认罪认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案件审查起诉阶段初期仍然辩解自己实施的仅仅是“刷单”行为,目的就是为了提升经营网店的流量和销量,不曾想会造成如此严重的后果。检察官全面梳理证据,耐心细致地与陈某某进行释法说理,从陈某某的行为对保险公司造成的损失,对经济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等方面,从事实到法律,层层推进,入情入理,并结合陈某某涉案金额巨大等情节,向法律援助中心申请指派法律援助律师为其提供法律帮助。最终,陈某某不再抱有侥幸心理,对检察官真诚认罪悔罪。检察官经综合考量,对陈某某提出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到二十万元的量刑建议,在法律援助律师的见证下,陈某某自愿在《认罪认罚具结书》上签字、捺印。法院经过开庭审理,依法支持了检察官的定罪量刑建议,最终判处陈某某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一、电商和消费者都要自觉约束自身行为,杜绝滥用退货权利,遵守网络秩序,意识到网购平台不是法外之地,不义之财不可取,非分之财不可贪,避免触碰法律红线,共同维护良好的电商法治环境。
二、网购平台应完善平台规则,严格审核商家信息,守住准入底线,同时加大监管力度,对物流信息进行实质性审查,利用大数据监测等手段进行防范,对消费者退货行为开展实时监测和定期分析,预防虚假订单。
三、保险公司需要不断提升风控技术,完善新型小额保险险种自动理赔业务的风险管控制度,设立预警机制,及时发现异常,从源头堵住漏洞。
检察机关将继续立足检察职能,加大对涉电商犯罪行为的打击力度,拓宽普法宣传覆盖面,引导商家和消费者合理合法使用服务,协同推进社会治理,维护电商生态,保护真实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共同推动电商行业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保险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
(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三)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四)投保人、被保险人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
(五)投保人、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骗取保险金的。
有前款第四项、第五项所列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第一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数额巨大或者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以保险诈骗的共犯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