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网重庆讯(记者岑峻岭报道)《黄帝四经》曰:“法度者,正之至也。而以法度治者,不可乱也。而生法度者,不可乱也。精公无私而赏罚信,所以治也。”意思是说:法令、制度,必须是至公至正的存在,以法度来治理国家,不能任意妄为;创立制度、颁布法律,不能随意而作。秉公办事,公正无私,赏罚分明才能取信于民。这是总书记在十九届35次会议上的用典,他要求我们的司法人员必须做到“敢于依法排除来自司法部门内部和外部的干扰,公正判案,坚守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被彭水县委、政府授予为“造林大户”的冉启礼,却因为与“森警”负责人有过节,借用公权力对冉启礼进行挟私报复,将一起明显的“抢救性、保护性、集中性、移栽植物案”,定为“非法收购珍稀植物罪”而获刑4年……冉启礼一直运用控告、申诉等途径向执法部门反映案情,但相关部门却与他“玩”起了司法“马拉松游戏”,迟迟没有给他一个说法。在万般无奈之下,只得求助于新闻媒体曝光,以求早日得到平反昭雪,还他一个公道!



上图:彭水摩围山AAAA级旅游景区接待中心

【祸从天降】移栽“红豆杉”被获刑四年

据了解:1954年1月4日出生的冉启礼,原系县教委退休职工,1998年,冉启礼成功流转原龙洋乡樱桃村(现润溪乡),2000年6月8日,与原该村签订了1248亩土地承包《合同》,合同期限35年。为了响应党的号召,发展生态林业,将荒山变绿洲,他先后投资300万元,大量栽种经济林木:板栗、核桃、李子、桃子,以及桂花、红枫、金丝楠木、红豆杉等各种名贵树木。

2012年,冉启礼继续投入资金1000多万元,在“摩围山景区”门口处修建民房出售,并在森林中修建“生态民宿”,为全国各地的游客提供方便。

2014年,冉启礼老人为了响应总书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指示精神,共计种植林木10万多株,绿化荒山1000余亩,森林覆盖率达到100%。为此,还获得了县委、县政府授予的“造林大户”的光荣称号。

可是,人生无常,世事难料,世间的事情变幻莫测、错综复杂,很难预料到明天会发生什么事情……

2016年3月7日,冉启礼却因“非法采伐毁损重点保护植物罪”被刑事拘留,尔后,又以买卖罪起诉未成;随后又以“非法收购罪”提起公诉,同年4月15日,彭水检委会研究决定不予批捕,取保候审;2017年12月29日,由黔江中院判刑四年。

一审称:2015年9月,冉启礼经罗安云介绍,以1350元的价格,在村民秦某兵山林中收购19株红豆杉,由罗某云采挖,支付劳务费1780元;2015年6月,冉启礼向村民晏某禄山林中,以1100元的价格收购4株红豆杉,包括采挖费用。2015年11月,冉启礼在村民晏某江山林中,以3000元的价格收购一株红豆杉。上述28株红豆杉均被冉启礼雇请工人移栽至摩围山景区接待中心大门口彭(水)务(川)公路两则国有土地上。

2015年11月4日、12月8日,冉启礼、罗安云接受调查。

一审认为:冉启礼违反国家规定,收购重点保护植物,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但其系初犯,有补植树木的实际表现,酌情从轻处罚。判处有期徒刑4年,并处罚金二万元。

冉启礼说:我们当地人都将红豆杉树称为紫柏、紫杉,大部分人都不知道他就是红豆杉,我也是案发后才得知。涉案的28株红豆杉,有19株是因为摩围山旅游开发修路被工人用挖机挖到路边丢弃的,经罗安云联系我后才将其移栽到摩围山公路边,只是支付了劳务费,没有收购行为;另外有4株红豆杉是邵某赠送的,也非收购行为。事实上就是一个移栽植物案,移栽地点:彭水摩围山AAAA景区大门口彭(水)务(川)公路两侧的国有土地上。属抢救性、保护性、集中性移栽公益事业。我凭什么收购?收购起来干什么?是为了绿化环境,不是为了个人盈利的行为。况且,没有收购合同,没有收款凭证,收购必有销售,销售必有站点,收购从何说起?难道给民工支付劳务费就是“收购”吗?根据刑法13条之规定,我根本就没有构成犯罪,不属犯罪的概念和范畴。但法官对此观点不予采纳。刑法344条:收购、运输、加工、出售珍贵树木才构成犯罪。



上图:冉启礼栽种的红豆杉,在景区接待中心门前公路两旁

【无中生有】粘贴复制“假证据”定罪

冉启礼代理人袁某认为:冉启礼不应当对移栽植物毁损死亡承担责任,冉启礼在收购移栽涉案植物后,采取了专业的管护方法,移栽的植物均能正常生长(有侦查人员的照片为证),但案发后,冉启礼被羁押(3月份,正好是植树季节),无条件对移栽植物进行管护,而导致死亡。同时,公路两旁就是相关部门的管护区域,而相关部门明知冉启礼被羁押的情况下,放任不管。故冉启礼不应对涉案植物的死亡承担责任。但其主观意愿并非贩卖牟利,而是美化环境,主观恶性不深,量刑时应考虑这一情节,对党、国家、人民有利无害;而且冉启礼是初犯、偶犯,人身危害性低,应酌情从轻处罚;同时冉启礼自愿承担修复责任,并接受罚金处罚。

代理人还说:冉启礼收购秦某兵家19株红豆杉系摩围山景区开发修路,其生长的自然环境必定遭到破坏,才移栽,可不作犯罪处理。

代理人薛某认为:侦查人员收集的晏某江、晏某平、晏某春、张某江、王某国、龙某兵、卢某来、简某山、简某刚、简某平、秦某良等人的证言,有的证人陈述前后不一,有的证人陈述笔录相互雷同、系粘贴复制而成,有的证人证言是模糊性陈述,以上证人证言的收集程序不合法,不具有真实性,不采信。冉启礼在本案中收购的红豆杉是在公路修建红线范围内,冉启礼的收购是保护性移植,主观是善意的。且红豆杉的死亡与冉启礼的移栽没有关联性。因为在冉启礼被羁押前,移栽的红豆杉受到冉启礼的管理和保护,没有死亡,红豆杉死亡是在冉启礼被羁押后,无人管护才死亡。

冉启礼说:检方指控我非法收购红豆杉28株,其中19株是修建摩围山景区迎宾大道时遭到毁弃的,我只给负责移栽的工人1780元的劳务费。只能说明在移栽该19株树时我们并不知道是红豆杉,并不是检方指控的明知是红豆杉而非法购买,只是为了抢救修路遗弃的树木向移栽的工人支付了劳务费。我本人从未见过所谓的出售人秦某兵,更没有给过他1350元的事实。

冉启礼还说:移栽的21株红豆杉死亡不是我的责任,原因是多方面的。在我被关押后,没有任何单位对已经被移栽的28棵红豆杉采取任何保措施,“森警”于2017年7月12日再次勘验时,其中21棵红豆杉已死亡。既然有关部门知道该树是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那为何不采取保护抢救措施?最终导致21株红豆杉死亡。事后为了补救因移栽造成红豆杉死亡的损失,我从外地购买了50株红豆杉移栽到景区接待中心的公路两旁,每株价格1300多元,两相比较,可以看出所谓非法收购的事实根本就不成立。



上图:冉启礼栽种的果树之一——李子,还有核桃、板栗、枇杷、桃子等

【惊人内幕】非法行贿“操控”司法办案

针对此案,出狱后的冉启礼道出实情:检、法人员未对案件事实进行全面客观的调查,未对19株红豆杉被修路毁弃在前,我请人移栽抢救在后等有利于我的事实进行调查核实。我移栽被损毁的直径达30公分的红豆杉完全出于抢救目的,在移栽之前该树被人进行了剥皮,遭到严重损坏,为了避免后续再遭损毁,才请人移栽到景区迎宾大道的路旁。对这一事实,他们也未进行调查核实。“森警”将我出资请人移栽被毁弃树木的事实,说成是我在明知是红豆杉而进行收购的非法行为,完全是栽赃陷害,挟私报复。“森警”先以非法采伐毁损国家级植物罪刑拘后,又改变罪名为非法买卖,在彭水检方认为不构成犯罪不予批捕后,又借环境生态案件管辖变更的契机向黔江检方移送审查起诉。

为什么会遭此厄运?冉启礼说:原因是“森警”负责人传某某,兼任某部门副局长。2013年传某某找到我,希望买一套房屋夏天避暑,我卖给其他人的都是20万元一套,传某某要求少5万元,我给他少一万元,买卖就没有成交,传某因此嫉恨于我,想方设法要置我于死地。原建委主任毛某被判刑后,彭水街上响起了鞭炮声《重庆商报》,因为我与毛某有过节,毛和传曾经在纪委一起工作,关系密切,就认定是我买的鞭炮,毛某出狱后,拿钱给传某某走“关系”,必须将我整进去(监狱),这些内幕是毛某亲口告诉他的战友侯某某、邵某某,侯、邵二人又亲口告诉我的,针对毛某给传某拿钱一事,侯、邵两人现在都愿意出庭作证。摩围山林场场长周某某,非法占有国有土地,在关口和五公里以他家属的名义开了两个预制厂,我就举报了他,他因此怀恨在心,他就向侦查人员提供了许多假证据、假证人,一审、二审均悉数采纳而定罪。

冉启礼说:我应该是全国栽树造林而“获刑”的第一人。传某某等人为了让我进监狱,证据大部分有假,原起诉书上的5个证人在判决书上没有了,然后又罗列了5个新证人。“森警”在取证过程中,完全采用了本末倒置、张冠李戴、道听途说、颠倒是非、牵强附会、无中生有、无限上纲、粘贴复制雷同的假证据来对我起诉、定罪。而裁定书则用“有瑕疵”三个字就一笔代过。2017年7月12日,黔江区检方已对我起诉,同日,“森警”办案人员还在堪验取证,不知符合《诉讼法》哪一条在办理?而且判决书上两次出现“冉勤”这个假名字。在认定的栽种的28棵树中,有10棵没有树头来源……



上图:冉启礼出狱后,仍然做到“生命不息,栽树不止”

【专家说法】主观意愿美化环境不应“获刑”

针对以上内容,记者电话采访了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张某楷,他了解冉启礼的遭遇后说:根据《野生植物保护条例》明确了“非法移栽”的行为性质及其处罚原则,强调对于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依照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的规定,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定罪处罚。同时规定,鉴于移栽在社会危害程度上与砍伐存在一定差异,对非法移栽珍贵树木或者国家重点保护的其他植物的行为,在认定是否构成犯罪以及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植物的珍贵程度、移栽目的、移栽手段、移栽数量、对生态环境的损害程度等情节,综合评估社会危害性,确保罪、责、刑相适应。纵观冉启礼案,是一个“非法移栽、植树造林、美化环境”的过程。移栽地点是:风景区门口和国道两旁的国有土地上,并在同一生产组内,是国家修建景观大道所损坏移栽而来,完全是属于公益事业,他的主观意愿是为了美化环境,不应该构成犯罪。

他还说:2012年修改后的《刑诉法》更确定了“证据确实、充分”的刑事证明标准,对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进行了细化。物证没有得到详细调查的情况下,冤案就被制造出来,冉启礼案就是如此!为何受害人都要求异地审理?谁都明白这其中的厉害“关系”!

最高法周强曾说:“对错案的发生,我们深感自责,要求各级法院深刻汲取教训,进一步健全冤假错案有效防范、及时纠正机制”。刑罚是最严厉的惩罚,关系公民的人身自由、财产权利等,薄薄的一纸错误《判决书》的背后,是无辜当事人人生轨迹的急转直下。必须统一裁判理念,坚持罪刑法定原则,坚持疑罪从无原则,坚持证据裁判原则。认真进行排查,同时划清楚罪与非罪的界限。

在发现冤假错案后,能及时平反昭雪,才能还受害人一个公道,也是对社会的一个交代。总书记指出:“不要说有了冤假错案,现在纠错会给我们带来什么伤害和冲击,而要看到我们已经给受害人带来了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对我们整个的执法公信力带来什么样的伤害和影响。我们做纠错的工作,就是亡羊补牢的工作”!对于冉启礼种树而获刑案,司法部门是否应该异地审理此案,尽快纠错?尽快做到亡羊补牢?这是全国的媒体朋友都会非常关心的问题,也是全国网友所关注的问题!

所以,很多冤假错案,都与“某人”的“操纵”有关。就冉启礼案“背后”存在的问题,就应该引起更高部门的高度重视,形成联合调查组,彻底查清事实真相,给社会和人民一个交代!

关于本案,是否能够得到平反昭雪?是否能够得到恢复名誉、赔礼道歉?本站记者将根据案情发展需要,继续关注,作后续跟踪报道!



上图:冉启礼为法人的彭水绿海农业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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