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浩公律师事务所 刑事研究院 文章/赵曼玉



一、事件发生

近日,有网友报料称乒乓球运动员王C钦到长沙某医院看病时,被院方人员曝光隐私,包括王C钦的检查事项、心电图等,12月21日,涉事医院总值班室工作人员称医院已对此事依法依规进行了处理,对此事造成的不良影响表示歉意。

二、法律分析

第一,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四条的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个人信息是以电子或者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自然人的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件号码、生物识别信息、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适用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没有规定的,适用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同时,《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对隐私作了规定,“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新闻中涉事医院人员擅自发布的王C钦的各项检查资料、心电图等资料即属于个人信息又属于个人隐私。

第二,依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保密。泄露患者的隐私和个人信息,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新闻中涉事医务人员已经侵犯到了王C钦的隐私权,王C钦可向该涉事医务人员主张民事侵权损害赔偿。

第三,依据《医师法》第五十六条,“医师在执业活动中,泄露患者隐私或者个人信息......,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依据《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规定处理个人信息,或者处理个人信息未履行本法规定的个人信息保护义务的,由履行个人信息保护职责的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涉事医务人员还可能面临相应的行政责任,涉事医院对其院工作人员的处理属于内部管理,不同于行政责任,新闻中的医务人员实际是否会受到行政处罚,依其情节具体判断。

最后,本则新闻不涉及刑事犯罪的问题,新闻中的医务人员擅自泄露他人隐私的行为是一种民事的侵权行为,再严重一点最多属于一种违法行为,但不构成犯罪,不属于犯罪行为。依据《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三)、(四)、(八)项的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行踪轨迹信息25条以上;健康生理信息250条以上),属于《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规定的情节严重,才构成刑事立案的标准。

三、相关罪名解析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一)概念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是指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行为,或者是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要件

1.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民个人信息的安全和自由。

2. 本罪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违反了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者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且情节严重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对象。

3. 本罪的主体为一般主体,即年满16周岁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单位也可以构成本罪的主体。

4. 本罪的主观是故意,即行为人在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后故意进行侵害行为

(三)刑法规定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四、案例分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竹在南宁市开设有“某国际产后恢复中心”等产后恢复机构。为获取客户资源,杨X竹自2017年起先后分别联系了A街道办事处河堤社区居委会社工张X、B街道办事处石埠社会事务站副站长梁X涛、C街道办运德社区居委会主任陈X、D区卫生服务中心医生助理农X等四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分别利用职务便利将在工作中获取的包括产妇电话、地址、分娩方式、孕次、产次、产后出血量、新生儿性别、出生日期、身长体重、出生缺陷等信息非法提供给杨X竹,由杨X竹向四人支付报酬。经公安机关统计,至2019年5月案发时止,杨X竹从张X、梁X涛、农X、陈X处共非法获取公民相关个人信息37252条;其中,张X非法提供公民相关个人信息13984条,收取杨X竹20000元;梁X涛非法提供公民相关个人信息19900条,收取杨X竹11000元;农X非法提供公民相关个人信息1304条,收取杨X竹24000元;陈X非法提供公民相关个人信息2064条,收取杨X竹12000元。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杨X竹非法购买获取公民健康**理信息,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张X、梁X涛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健康**理信息向他人提供获利,情节特别严重;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农X、原审被告人陈X违反国家规定,将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获得的公民健康**理信息向他人提供获利,情节严重;五被告人的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杨X竹归案后揭发他人犯罪行为,查证属实,有立功表现,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杨X竹、张X、梁X涛、陈X、农X归案后均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其中杨X竹、陈X、农X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从宽处罚;张X、梁X涛、陈X、农X在案件审理期间分别退缴赃款20000元、11000元、12000元、24000元,可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二审判决,一、维持原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即被告人杨X竹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张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梁X涛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被告人陈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二、撤销原审人民法院刑事判决第四项,即被告人农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农X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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