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的提出」

劳动者主动辞职,未休的年休假如何处理?

「法律解答」

未休的部分要折算工资报酬,已休的超出部分不能扣回。

《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 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第十一条计算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的日工资收入按照职工本人的月工资除以月计薪天数(21.75天)进行折算。

可见,劳动者即便离职,未休年休假的部分用人单位需要额外折算3倍工资给到劳动者。

具体计算方式为:

  • 日工资收入= 劳动者月工资 ÷ 月计薪天数(通常为21.75天)

  • 未休年休假工资= 未休年休假天数 × 日工资收入 × 300%

实践中,不少用人单位为了减少这部分开支允许劳动者在离职前休完年休假是种很有效的操作方式,可以避免增加开支。然而,若劳动者的主动离职是被迫的,那么就无法通过此等方式减少损失。

不过在实践中劳动者需要对享受年休假的天数承担举证责任,即证明自己有条件享受年休假以及具体的天数,否则用人单位可以无需向劳动者支付该部分的额外支出。(具体可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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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言法语


作者:王之焰,律师

上海国狮律师事务所

法律、工商管理双重背景。曾在上海市司法局以及上海市某区人民法院就职,从事审判工作六年以上,司法实践经验十年以上,知乎法律话题下优秀答主。

具有深厚的法律理论功底、实务操作经验,在上海市律协发表过多篇专业文章,多次接受界面新闻、北京商报等权威媒体采访。处理劳动争议、执行案件以及办理法律援助案件、民商事执行案件1000+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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