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4月23日,欧洲议会以555票赞成、6票反对和45票弃权,高票通过了《关于禁止强迫劳动产品进入欧盟市场的立法决议》,规定禁止在欧盟销售、进口和出口使用强迫劳动制造的商品。
大白话就是,该法律明确要求销往欧洲的产品生产过程的任何一个环节,禁止996,必须是8小时工作制,即每周工作5天,第天上班8小时,超过8小时,哪怕是员工自愿的也不行。
从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网站上的信息来看,该法案中的“强迫劳动”是指国际劳工组织第29号公约第2条定义的强迫或强制劳动。
我国于2022年加入了该项公约。
对于强迫劳动的认定标准,最具代表性的是2012年国际劳工组织发布的11项强迫劳动指标:
1、乘人之危。即利用员工的脆弱性,比如没有文化、生活困难、害怕失去工作等。
2、欺诈。比如招聘广告承诺的薪酬待遇与实际履行的不一致,对销售业绩奖金的任意解释和随意发放等。
3、限制自由行动。限制员工在上班时的活动自由,包括限制员工上厕所的时间,安装摄像头监控员工的一举一动,出场要严格审批等。
4、隔离措施。让员工与外界隔离,比如只有特定交通工具才能到达的场所,或者没收员工手机等通讯工具,使之无法与外界联络。
5、身体及性暴力。人身殴打等。
6、恐吓与、威胁与虐待。以扣发工资、奖金、调离岗位、开除迫使员工服从。
7、扣押身份证件。收缴、扣留员工身份证件、居住证、户口本、护照等。
8、扣发工资。无正当理由拖欠员工工资,或者暂缓发放;注:单纯的拖欠工资不视为强迫劳动,但以扣发工资、奖金的形式迫使员工加班、工作到年底等则会视为强迫劳动。
9、债务束缚。基于债务的奴役劳动,比如员工给公司造成了损失,扣下员工工资,或者超市要求员工超市工作进行“抵偿”。
10、恶劣的工作和生活条件。没有干净的自来水,没有卫生间、更衣室或者集体宿舍完全没有个人隐私,该条规定需参照当地法律规定来认定。
11、超时加班。单纯的超过当地法律规定的工作上限并不会直接认定为“强迫劳动”,但如果加班包含着基于解雇或者收入降低的威胁则会被认定为强迫劳动。
有意思的是西方国家立法不准加班,却准许一个人打好几分工。综上所述,西方国家是这样认为的:
加班不加班劳动者选择权不大,无法避免资本家利用不对等优势迫使员工“资源加班”。
多打几份工,大概率是劳动者自身的需求,可以自己选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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