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4月1日起 泉州市上调最低工资标准(主题)

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档,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泉州市各地主要执行第二档和第三档。(副题)

泉州晚报1月30日讯(融媒体记者吴宗宝)近日,经福建省政府同意,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批准,福建省人社厅印发《关于公布我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决定从2025年4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执行。最低工资标准一般采取月最低工资标准和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两种形式,月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全日制就业劳动者,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适用于非全日制就业劳动者。

调整后,福建省月最低工资标准保留四档,分别为2265元、2195元、2045元、1895元,平均值为2100元。非全日制用工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参照月最低工资标准也相应保留四档,分别为23.5元、23元、21.5元、20元。与现行标准相比,各档平均值年均增幅4.1%。

记者了解到,泉州市各地主要执行第二档和第三档,执行第二档的有鲤城区、丰泽区、洛江区、泉港区、石狮市、晋江市、南安市、惠安县,执行第三档的有安溪县、永春县、德化县。

来源:泉州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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