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型事故案例

2024 年 12 月 30 日 23 时 34 分,特克斯县呼吉尔特蒙古族乡卫生院门前路段发生了一起交通事故。事发之时,木某驾驶着车牌号为新 F4***1 的小型汽车,与叶某驾驶的车牌号为新 F3***W 的小型汽车发生碰撞。

经交警部门认定,该车辆由西向东行驶至特克斯县胡吉尔特蒙古族乡卫生院门前路段进行超车时,与叶某驾驶的由西向东行驶至该路段后向北转弯的新 F3***W 号小型轿车发生碰撞,导致该路段的一棵树以及两车受损,造成了这起交通事故。当事人木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三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即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后车应当与前车保持足以采取紧急制动措施的安全距离,在行经交叉路口等无超车条件的路段不得超车,其在此次事故中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叶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机动车在准备超车等情况下应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叶某承担次要责任。




一盔一带

值得庆幸的是,在事故发生的瞬间,双方驾驶员均按照规定系好了安全带。在车辆碰撞所产生的巨大冲击力之下,安全带发挥出了关键的防护作用,将驾驶员稳稳地固定在座位上,有效避免了驾驶员因惯性前冲、碰撞车内设施而受伤,正因如此,此次事故未造成人员伤亡。这起事故再次为广大驾驶员敲响了警钟,遵守交通法规、正确使用安全带是行车安全的重要保障。后续,特克斯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将进一步加大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的力度,提升民众的安全意识,预防此类事故的再次发生。

原标题:以案为鉴丨引以为戒,典型事故案例


来源|特克斯交警

编辑丨杨鹏飞

审核丨程元浩

签发丨程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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