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内容节录自《中国法律与中国社会》,作者瞿同祖,商务印书馆2010年12月第一版。P5-30。

华夏大地,历史悠久,几千年文明,浩浩荡荡,生命力非凡,与父权传统关系深远。

父宗而论,则凡是同一始祖的男系后裔,都属于同一宗族团体,概为族人。其亲属范围咋包括自高祖而下的男系后裔。以世代言之,包含自高祖至玄孙的九个世代,所谓九族是。以服制言之,由斩衰渐退至缌麻,包含五等服制。《礼记》云:“亲亲以三为五,以五为九。上杀,下杀,旁杀而亲毕矣。”又说,“四世而缌,服之穷也,五世而袒免,杀同姓也,六世亲属竭矣”。很明显的所谓亲属团体,是以四世为限,缌服为断的。

家应指同居的营共同生活的亲属团体而言,范围较小,通常只包括二个或三个世代的人口,一般人家,尤其是耕作的人家,因农地亩数的限制,大概一个家庭只包括祖父母,及其已婚的儿子和未婚的孙子女,祖父母逝世则同辈兄弟分居,家庭只包括父母及其子女,在子女未婚嫁以前很少超过五六口以上的。


瞿同祖先生著作


农业


村庄与农业

亲属团体中的统率问题。中国的家族是父权家长制的,父祖是统治的首脑,一切权力都集中在他的手中,家族中所有人口包括他的妻妾子孙和他们的妻妾,未婚的女儿孙女,同居的旁系卑亲属,以及家族中的奴婢,都在他的权力之下,经济权、法律权、宗教权都在他的手里。经济权的掌握对家长权的支持力量,极为重大。中国的家族是着重祖先崇拜的,家族的绵延,团结一切家族的伦理,都以祖先崇拜为中心。

父权中对宗族成员的自由生命权

父字据《说文》:"矩也,家长率教者,从又举杖",字的本身即含有统治和权力的意义,并不仅止于指示亲子的生育关系。子孙违犯父的意志,不遵约束,父亲自可行使威权加以惩责。社会上承认父亲这种权力,从法律的观点来看,则可说他的权力是法律所给予的,《吕氏春秋》说:"家无怒笞则竖子婴儿之有过也立见",《颜氏家训》亦云:"答怒废于家,则竖子之过立见,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治家之宽猛,亦犹国焉。"

成年以后:父亲对于子孙的答责实际上是并不只限于竖子婴儿的,子孙成年以后依然不能坚持自己的意志,否则仍不能避免这种处罚。典型的孝子,舜和曾子受杖的传说,在人心上,尤其读书人,有长久的影响。梁朝的大司马王僧辩的母亲治家极严,僧辩已四十余,已为三千人将,母少不如意,犹筝挞之。典型的孝子受父母的扑责不但不当逃避,并且应当受之怡然,虽挞之流血,亦"不敢疾怨",仍得颜色婉愉,"起敬起孝"。

扑责子孙有时便难免殴伤致死的情事,法律上究竟容许不容许父母杀死子孙呢?

秦二世矫始皇诏赐蒙恬及扶苏死,扶苏说:"父而赐子死,尚安敢复请?"君之于臣,父之于子,都是有生杀权的,到了后来则只适用于君臣而不适用于父子间了。法律制度发展到生杀权完全操纵在国家机构及国君手里,自不再容许任何一个人民能随意杀人,父亲对儿子,也不能例外。他只能扑责儿子,但不能杀死他。否则便要受国法制裁。《白虎通》云:"父煞其子死,当诛何?以为天地之性人为贵,人皆天所生也,托父母气而生耳。王者以养长而教之,故父不得专也。《春秋传》曰:'晋侯煞世子申生'。"直称君者甚之也。可见汉人的概念,父已无权杀子。北魏律,祖父母父母忿怒以兵刃杀子孙者处五岁刑,殴杀者四岁刑,若心有爱憎而故杀者各加一等。唐、宋律不问理由如何,杀死子孙皆处徒罪,子孙违犯教令而杀之,也只能较故杀罪减一等,﹣殴杀徒一年半,刃杀徒二年。若子孙并未违犯教令而杀之,便是故杀了。而且所谓违犯教令也是指"可从而违"的正命。在正命之下可从而故违,子孙才受违反教令的处治,否则子孙不成立违犯教令罪,而祖父母父母擅加杀害便不能委为违犯教令,须负故杀的责任。

元、明、清的法律较唐律宽容得多,父母并非绝对不得杀子孙,除了故杀并无违犯之子孙外,子孙有殴骂不孝的行为,被父母杀死,是可以免罪的。即使非理杀死也得无罪。

子孙违犯教令,祖父母原有权加以扑责,而无心致死,亦非不可能,所以依法决罚邂逅致死是无罪的,非理殴杀有罪,罪亦甚轻。明、清时的法律皆止杖一百。《清现行刑律》处十等罚,罚银十五两。处罚较唐律为轻。

非理殴杀自然指扑责以外的残忍的虐待的杀害。例如勒毙活埋一类的事情,至于违犯教令则含义极抽象含混,像赌博奸盗一类的行为,父加训责,不从,自然包括在内。

子孙不肖,法律除了承认父母的惩戒权可以由父母自行责罚外,法律还给予父母以送惩权,请求地方政府代为执行。

除了违犯教令外,父母也可以不孝的罪名呈控子孙请求代为惩治。不孝的罪名显然较违犯教令为重,所以法律上的惩处亦较后者为重。

注意的是,父母如果以不孝的罪名呈控,请求将子处死,政府也是不会拒绝的,虽然不孝罪的处分除告言诅骂处死外,其余等项皆罪不至死。

清代的法律与父母以呈送发遣的权利,只要子孙不服教诲目有触犯情节便可依例请求。忤逆不孝的手孙因父母的呈送,常由内地发配到云、贵、两广,这一类的犯人向例是不准援赦(常赦所不原),除非遇到特旨恩赦或减等发落,询明犯亲,情愿伊子回家,才有释放的机会。

释放回家原是因父母无人侍奉,体念亲心,所以子孙释回后必须合于在家侍奉的条件,如赦回后,再有触犯,又经父母呈送,便加重治罪,发往新疆给官兵为奴了。

关于父权下的财产权。

《礼记》曾屡次提到父母在不有私财的话,禁止子孙私有财产在礼法上可以说是一贯的要求。法律上为了防止子孙私自动用及处分家财,于是立下明确的规定。历代法律对于同居卑幼不得家长的许可而私自擅用家财,皆有刑事处分,按照所动用的价值而决定身体刑的轻重,少则答一十二十,多则杖至一百。

子孙既不得私擅用财,自更不得以家中财物私自典卖,法律上对于此种行为的效力是不予以承认的。

《宋杂令》家长在,子孙弟侄等概不得以奴婢六畜田宅及其他财物私自出卖或质举,便是家长离家在三百里以内并非隔阂者,同居卑幼亦受同样拘束,只有在特殊情况之下(家在化外及阻隔兵戈),才能请求州县给与文牒以凭交易,违者物即还主,财没不追。元代也有类似的规定,田宅的典卖须有尊长书押才有契约上的效力。

父母在而别立户籍,分异财产,不仅有亏侍养之道,且大伤慈亲之心,较私擅用财的罪更大,所以法律上列为不孝罪名之一,而处分亦较私擅用财为重。唐、宋时处徒刑三年。明、清则改为杖刑一百。祖父母父母死后子孙虽无此种限制,但丧服未满仍不得别籍异财,否则也不能逃避法律制裁。立法的原意是恶其有忘亲之心,同时我们可以证明父祖对于财产的所有权及支配权在父祖死时才消灭,子孙在他未死以前,即使已成年,已结婚,或已生有子女,同时已经有职业,已经获得公民的或政治上的权利,他依然不能保有私人的财产或是别立一新的户籍。

法律对于父权在这方面的支持以及对家族团体经济基础的维持,其力量是不可忽视的。不但家财是属于父或家长的,他的子孙也被认为财产。严格说来,父亲实是子女之所有者,他以将他们典质或出卖于人。几千年来许多子女都这样成为人家的奴婢,永远失去独立的人格,子女对自己的人格是无法自主或保护的,法律除少数例外,也从不曾否认父母在这方面的权力。

另一重要的父权为对于子女婚姻状况的决定。父母的意志为子女婚姻成立或撤销的主要的决定条件,他以自己的意志为子授室,为女许配,又可以命令他的子孙与媳妇离婚,子女个人的意志是不在考虑之列的。社会法律皆承认他的主婚权,以社会法律的制裁作有力的支持。子女的反抗是无效的。

简而言之,父或家长为一家之主,他的意思即命令,全家人口皆在其绝对的统治之下。

严格说来,父权实指家长权,只有男人才能获得此权,祖母、母亲实不包括在内。但注意父权的行使者不一定是祖父或父亲,有时是祖父的兄弟,父亲的兄弟,有时是同辈的兄长。谁是家长谁便是父权的行使者,所有全家的卑幼都在他的统治之下。即使祖父、父亲是一家之长,他死后也不能由祖母或母亲来继承,她反而居于从子的地位,如果儿子还未成年,名义上也须由亲等最近的旁系男性尊亲属负教养监护之责,代行父权。最显明的是关于主婚权。

以上是父权在家中的行使。族既是家的综合体,族居的大家族自更需一人来统治全族的人口,此即我们所谓族长。便是不族居的团体,族只代表一种亲属关系时,族长仍是需要的,一则有许多属于家族的事务,须他处理,例如族祭、祖墓、族产管理一类事务,再则每一个家虽已有家长负统治之责,但家际之间必有一共同的法律,一最高主权,来调整家际之间的社会关系,尤其是在有冲突时。没有族长,家际之间的凝固完整,以及家际之间的社会秩序是无法维持。族长权在族内的行使实可说是父权的伸延。

大宗是百世不迁的,同时亦是百世不易其宗的,凡是始祖的后裔都包括在此宗体以内,皆以大宗宗子为宗主,所以大宗的体系是综合的,也是最永久的。若小宗则是以高祖为始,五世则迁的,祖迁于上则宗易于下。祖迁于上影响祭礼的变动,宗易于下则影响宗体及统率关系的变动,所以小宗的范围不仅是较小的,且是随时变动的,不是永久的。

宗者主也,宗的本身即一种统率,宗子权即统率之权,所以汉儒说:"宗,尊也,为先祖主也,宗人之所尊也",又因为宗道以兄统弟,故宗道亦即兄道。孔子常说,入以事其父兄,周人每孝弟并论,此即宗道的意识,与后世所谓弟道不同。

宗子权中最主要的是祭祀权。在宗法系统中不是所有的子孙都有祭祀权的,只有宗子才能祭其父祖。继别者祭别,继祢者祭祢,继祖者祭祖,继曾祖者祭曾祖,继高祖者祭高祖,各有所继,各有所祭,其余非所当继者皆不得祭。这些不祭的大小宗宗子之弟在祀时便分别敬侍宗子,同父的兄弟共侍父宗宗子祭父,堂兄弟共侍祖宗宗子祭祖,再从兄弟共侍曾祖宗子祭曾祖。族兄弟共侍高祖宗子祭高祖,大宗宗子祭始祖一系时则群宗皆来敬侍。

第二,宗子负有全族财产权。

此外,族中有大事皆当咨告宗子,故贺循云:"奉宗加于常礼,平居即事咨告,凡告宗之例,宗内祭祀、嫁女、娶妻、死亡、子生、行来、改易名字皆告。"

以族人之婚姻而言,所以必告者不仅系大事必告,亦不仅要求宗子普率宗党以赴役,最主要的还是因为主婚权。

生子必告,告则宗子书于宗籍。

在宗族的团体中,全族的收入和各项消费都须填密地计划、经营和支配,经济方面的功能是非常繁重的。

族不一定是同居的共同生活体,许多时候每一个家是各自分居的,在这种情形之下,每一单位家务的处理仍由每一单位家长自行负责,族长是不干预的,他所过问的是关乎家际之间的公务,例如族田、族祠、族学的管理,族田收益的分配等。

族长皆负有宗教功能,为族祭的主祭人,陆九龄兄弟家每晨由家长率众子弟拜谒先祠。一般的家虽不每日叩祠,岁时祭祀的主祭人仍为族长。一般习惯,家祠私祭由家长主祭,只有家内人口参加,岁时的族祭则于族祠举行,由族长主祭,全族的人皆参加。

除祭祀而外,族长最重要的任务是处断族内纠纷。家内纠纷,自可由家长处断,族内家际间的纠纷则非家长所能解决。族长实等于族的执法者及仲裁者,族长在这方面的权威实是至高的,族内的纠纷往往经他一言而决,其效力决不下于法官。有的权力甚至为法律所承认。例如族中立嗣的问题,常引起严重纠纷,有时涉讼不清,法官难以判断,断亦不服。只有族长及合族公议才能解决这种纠纷,往往一言而决,争端立息。法律上看清这一点,所以明白规定,"妇人夫亡,无子守志者合承夫分,须凭族长择昭穆相当之人继嗣"。

对于违犯族规及不服仲裁的族人,族长是有惩罚权的。许多宗族中都有法律,有时是成文的。《郑氏规范》为最著称的一例。有些家族虽没有条规,但总有些传统的禁忌,凡足以破败门风,玷辱祖宗的行为都是族所不容的。往往触犯刑律的人同时也就是触犯族禁者,国法与家法有时是相合的。

族长实无异于奉行宗族法律(家法)的法官,为族法的执行者。他可以根据自己的意志判断曲直,酌定处罚(族中若没有规定处罚的条款,自只得采取自由裁定的方式),他的话在族中即命令即法律,他可以使令赔偿损害,以及服礼道歉之类:

有时族长甚至下令将犯过的族人处死。

初级的司法机构,家族团体以内的纠纷及冲突应先由族长仲裁,不能调解处理,才由国家司法机构处理。这样可省去司法官吏许多麻烦,并且结果也较调和,俗话说清官难断家务事是有其社会根据的。有许多纠纷根本是可以调解的,或是家法便可以处治的,原用不着涉讼,更有些家庭过犯根本是法律所不过问的,只能由家族自行处理。家长族长除了生杀权以外,实具有最高的裁决权与惩罚权。

反过来看,法律既承认家长、族长为家族的主权,面予以法律上的种种权力,自亦希望每一单位的主权能为其单位团体的每一分子对法律负责,对国家负责。此等责任或为对国家的一种严格的义务。

从家法与国法,家族秩序与社会秩序的连系中,我们可以说家族实为政治、法律的单位,政治、法律组织只是这些单位的组合面已。这是家族本位政治法律的理论的基础,也是齐家治国一套理论的基础,每一家族能维持其单位内之秩序而对国家负责,整个社会的秩序自可维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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