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华中农业大学陈昌福,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 周鑫军

正文/5724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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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昌福有话说

最近,我们多次接到来自湖北省荆州地区一些黄鳝养殖业者的信息咨询,主要是关于养殖黄鳝体内因为出现了抗微生物药物超标的问题,影响到了大量黄鳝养殖业者的养殖黄鳝正常上市。

这篇小文章中分析了养殖黄鳝体内出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发生的原因,以及指出了我国中草药“国标渔药”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这类问题的途径与建议。

中草药“国标渔药”

不能如此“确保药物疗效”

摘要:本文内容虽然是回复当前湖北省荆州地区部分黄鳝(Monopterus albus)养殖业者遇到黄鳝体内出现药物残留的相关问题。但是,因为这个问题对所有水产养养殖业者而言具有普遍性。在文章中提出,抗微生物药物在水产养殖动物体内的停药期是会受到多种环境因素的影响;采用中草药“国标渔药”为什么会导致养殖黄鳝体内的抗微生物药物残留超标。本文中针对黄鳝养殖业者提出的这两个问题,在分析了发生问题原因的基础上,提出了解决问题的相关建议。

关键词:中草药;国标渔药;黄鳝;药物残留;药物疗效


湖北省荆州地区管辖的部分县、市,人工网箱养殖黄鳝(Monopterus albus)具有地方水产养殖业特色。最近一段时间,正是养殖黄鳝上市销售的最佳时节,一些黄鳝养殖业者却遭遇到了烦心事,即养成的黄鳝被相关质量检测部门检测到其体内存在部分抗微生物药物残留量超标,判定这些养殖黄鳝因为药物残留量超标而不允许上市销售。

有一些黄鳝养殖业者在遇到这类问题时,先后来信息询问了我们应该如何解决这些问题。

我们被询问最多的问题是,使用抗微生物药物治疗黄鳝的疾病,还是在黄鳝苗种阶段使用过抗微生物药物的,到现在为止已经过去了很长的时间,早就度过了抗微生物药物规定的500度·日停药期需要的时间,为什么现在养殖黄鳝体内还会出现抗微生物药物的残留量超标的问题呢?


我们对这个问题给予的回复是,出现这种情况的原因是多方面的。首先,不同药物制剂的特性不同。不同的抗微生物药物在养殖黄鳝体内的代谢速度和排泄机制是有所不同的。有一些抗微生物药物制剂可能因为其化学结构稳定,在养殖黄鳝体内停留的时间就比较长一些,即使超过了规定的停药期,仍有可能在其养殖黄鳝体内有超量药物残留。

其次,养殖黄鳝个体之间可能存在差异。不同个体的肝脏代谢能力和肾脏排泄能力存在个体差异。对于药物代谢能力较弱的养殖黄鳝而言,抗微生物药物在其体内的清除速度会慢于正常的养殖黄鳝。因此,对于这部分养殖黄鳝,就可能在停药后仍有药物残留超量的问题存在。

其三,不同的黄鳝养殖业者使用抗微生物药物的用药剂量和频率,对药物残留会产生不同的影响。长期大剂量使用某些抗微生物药物,可能导致抗微生物药物在养殖黄鳝体内积累,即使停止使用这些药物后,也需要更长的时间才能将体内的抗微生物药物完全代谢清除掉。

其四,处于患某些疾病状态的养殖黄鳝,出现了对抗微生物药物代谢速率下降的缘故。当养殖黄鳝患有某些疾病如肝肾功能不全、心脏衰竭等,可能会影响到养殖黄鳝对抗微生物药物的代谢和排泄速率,导致抗微生物药物在其体内的清除速度减慢,从而出现停药后较长时间仍有部分抗微生物药物残留的状况。

如上所述,养殖黄鳝体内的抗微生物药物残留,也是会受到养殖黄鳝自身的复杂生理学过程等多种因素影响的。因此,为了避免因为养殖黄鳝因为体内残留某种抗微生物药物而影响上市销售,黄鳝养殖业者就需要提前将养殖黄鳝送样检测,如果出现药物残留问题,就应该适当适当延长黄鳝养殖的时间,等待药物残留量在养殖黄鳝体内完全消除后,再将养殖黄鳝捕捞上市销售。

另一个让许多黄鳝养殖业者不解的问题是,为了避免养殖黄鳝出现抗微生物药物残留问题的发生,一些黄鳝养殖业者在黄鳝养殖期间从未使用任何抗微生物药物,而是坚持采用一些中草药“国标渔药”防控养殖黄鳝疾病的。而到头来依然出现了养殖黄鳝体内有一些抗微生物药物残留问题。

对于黄鳝养殖业者提出的这个问题,我们愿意利用曾经完成过的工作结果告诉广大的水产养殖业者,我们过去完成的从中草药“国标渔药”中检测西药的工作结果证实,在我国的确是存在少数中草药“国标渔药”的制售者,为了提高自己制备的中草药“国标渔药”治疗水产养殖动物疾病的功效,采取他们认定的“中西结合”的方法,悄悄地在其产品中添加了一些抗微生物药物。结果是导致包括黄鳝养殖业者在内的水产养殖业者,在不知不觉中出现了水产养殖动物体内抗微生物药物残留超标的事故发生。

其实,这部分中草药“国标渔药”的制售者,也是在不知不觉之中违反了我国关于药物制剂的相关法规。譬如,他们在其生产的中草药制剂中添加抗生素药物的行为,有违反我国的《药品管理法》的嫌疑。根据我国的《药品管理法》,任何药品生产与销售均会受到严密监管。若所添西药成分为国家管控药物,或未按照药品管理条例进行申报、检测及注册,即视为触犯《药品管理法》等相关规定。

其次 ,根据我国的《中医药法》中的第三条规定,“国家鼓励中医西医相互学习,相互补充,协调发展,发挥各自优势,促进中西医结合”。由此可以看出,国家也在鼓励中医学习西医的优秀成果,促进中西医结合。而《中医药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考试取得医师资格的中医医师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培训、考核合格后,可以在执业活动中采用与其专业相关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这里所描述的现代科学技术方法,指的是对于国家有专门规定的限制类医疗技术,须按照国家相关规定培训考核后,在该医师专业相关的领域使用。对于一般的现代诊疗技术,则无须进行专门培训和考核。

综上所述,已经证明中草药“国标渔药”的制售者,不能通过在中草药制剂中添加西药的方法“确保药物疗效”的。在中草药制剂中添加西药的行为,可能会触犯《药品管理法》和《中医药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这些规定旨在确保药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和合法性,保护公众健康权益,而违反相关规定,就会受到相关惩罚。

最后 ,关于我国中草药“国标渔药”的研制方向,我们已经在相关媒体发布过我们的建议。有意愿的水产养殖业者,可以检索我们先后发布在《农财宝典 大国渔业》微信公众号上的“陈昌福专栏”中的关于“中草药”的文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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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华中农业大学陈昌福;武汉科研时代生物技术有限公司周鑫军。

编辑:朱洁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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