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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福建省版权局通报福建省获得2023年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个人)名单,泉州中院知识产权庭作为某案专案组成员单位获评“2023年全国查处重大侵权盗版案件有功单位”。




侵犯著作权行为不仅损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打击作者创作热情,更严重扰乱了文化和经济市场活动的正常秩序。因此,对于严重侵犯著作权的行为,侵权人除应承担民事责任外,若达到刑事犯罪标准,还会面临刑事制裁。

根据我国刑法及相关规定,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复制、发行他人作品合计数量达500份以上的,构成侵犯著作权罪。在泉州某树脂工艺品厂专案中,被告人徐某通过其在著作权人处工作的老乡直接获取了著作权人的美术作品成品,在未经著作权人许可的情况下,利用成品制作相同产品的模具,再利用模具制作侵权复制品,徐某实施侵权行为的主观恶意明显,性质恶劣,且侵权复制品的数量已达侵犯著作权罪的追诉标准,应当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泉州中院二审准确适用侵犯著作权罪“复制”的认定,认为原审判决定罪量刑合法有据,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审法院关于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三万元的判决。


保护知识产权就是保护创新。侵害著作权的违法犯罪行为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侵占著作权人正当的市场份额,影响了著作权人对于文学、艺术、科学领域创作的积极性。泉州法院加大对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的刑事打击力度,既有利于震慑和预防著作权违法犯罪行为,更能有效地保护原创、鼓励创新,营造有利于创新创造创业的法治化营商环境。

供稿:知产庭

撰稿:黄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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