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放贷人是指未经批准,以经营性为目的,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擅自从事经常性贷款业务的法人、非法人组织和自然人。

  网友咨询:

  “职业放贷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是否有效?

  王中涛律师解答:

  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借款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是自然人之间借款另有约定的除外。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以民间借贷为业的法人,以及以民间借贷为业的非法人组织或者自然人从事的民间借贷行为,应当依法认定无效。

  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被撤销或者确定不发生效力后,行为人因该行为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由此所受到的损失;各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王中涛律师补充:

  法院认定职业放贷人的要点:

  1、放贷人是否依法取得放贷资格。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但是未经依法取得放贷资格而从事的借贷行为不受法律保护。

  2、放贷人是否以营利为目的。通常出借人只要收取利息或资金占用费等即可认定为营利,并不以收取高利息作为营利认定的条件。

  3、放贷对象。职业放贷人是通过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是指2年内向不特定多人(包括单位和个人)以借款或其他名义出借资金10次以上。如果只是向特定对象借款,并没有进入市场,则难以构成对金融监管秩序的破坏,故不在职业放贷人的规制范围中。

  4、放贷次数。借款人主张出借人为职业放贷人,除证明其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资金以赚取高额利息,且需证明其出借行为具有反复性、经常性。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民间借贷合同无效:

  (一)套取金融机构贷款转贷的;

  (二)以向其他营利法人借贷、向本单位职工集资,或者以向公众非法吸收存款等方式取得的资金转贷的;

  (三)未依法取得放贷资格的出借人,以营利为目的向社会不特定对象提供借款的;

  (四)出借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借款人借款用于违法犯罪活动仍然提供借款的;

  (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六)违背公序良俗的。

王中涛律师

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执业理念,深耕于以婚姻家事、经济纠纷、损害赔偿、建设工程为代表的民商事领域,代理了大量民商事诉讼案件,在知识产权管理与保护、企业法律顾问、民商事诉讼领域具有丰富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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