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作者:陈枝辉



公司员工在“不知情”或无证据显示其知情情况下,被登记为公司股东,无论事后员工是否离职,均可以通过向市监部门申请撤销方式进行救济。在市监局拒绝情况下,可提行政诉讼。

司法实践中,相关类案梳理如下:

【案例一】

案情简介:2008年,徐某丢失身份证。2010年,工商局准予经贸公司设立登记。2011年,徐某得知其系经贸公司股东而起诉要求撤销工商登记。经鉴定,经贸公司设立登记材料中徐某签名均系伪造。

实务要点:因身份被盗用,成为设立公司股东,可起诉工商局——因身份被盗用起诉工商登记管理部门的,应确认设立登记行为违法,责令工商登记管理部门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

案例索引:上海金山区法院(2011)金行初字第11号“徐旭礼诉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金山分局行政登记纠纷案”,见《因身份被盗用诉请撤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审理思路》(王永亮),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6:105)。

【案例二】

案情简介:2006年,林某和曾某作为投资公司名义股东,共同向投资公司出具确认书,林某确认其名义上代投资公司持有开发公司28%股权。数日后,开发公司召开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林某以该决议上其签名系伪造为由诉请确认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签名虚假,但未侵犯实体权益,股东会决议仍有效——股东会决议未侵犯股东实体权益,亦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规定,该决议即使有瑕疵,仍为有效决议。

案例索引:广东广州中院(2013)穗中法民二终字第1400号“林照森与广州市锦桂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曾志坚公司决议纠纷案”,见《有瑕疵的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有效》(林燕贞),载《人民司法·案例》(201512:108)。

【案例三】

案情简介:2010年,黄某持勾某存折及身份证取款15万元办理投资公司入资手续,并将入资凭证交勾某。嗣后勾某以15万元系给黄某的借款,工商登记材料中非本人签字为由,诉请确认其非公司股东。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材料中非本人签名,不因此否定股东资格——判断股东是否已出资到位且有成为股东意愿行使股东权利,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材料中签字虚假为由否认股东资格。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11)二中民终字第02493号“勾淑英与北京融金期汇投资顾问有限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不能仅以工商登记文件中非本人签名为由否认自身股东资格》(曹琳),载《人民司法·案例》(201218:80)。

【案例四】

案情简介:2004年,电子公司股东李某告知方某,公司经营亏损,需清算终结,公司净资产130万元,股东各分配42万元,余款4万元留作清算费用。方某领取42万元后,李某安排他人伪造方某签名,形成方某转让股权的协议及股东会决议,并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

实务要点: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和转让协议,均无效——伪造股东签名形成股东会决议及股权转让协议并据此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应认定为无效,亦不改变其股东身份。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08)锡民二初字第049号“方先跃与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等出资纠纷案”,见《规避投资主体身份的限制性规定的股权确认问题——方先跃诉李桂宏、无锡市赛福电子有限公司股权确认纠纷案》(胡伟),载《人民法院案例选·月版》(200908/8:99);另见《法院可通过民事诉讼程序对内资公司登记行政行为作出变更》(胡伟),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4:82)。

【案例五】

案情简介:2013年,开发公司以股东会决议解散公司为由在工商局办理注销登记。经鉴定,股东会决议、清算报告上股东王某签名系伪造。2015年,王某诉请工商局撤销注销登记通知书。

实务要点:以虚假材料骗取公司登记,利害关系人可诉请撤销——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骗取公司注销登记的,即使工商登记部门已尽审查义务,利害关系人仍可诉请撤销注销登记。

案例索引:江苏无锡中院(2015)锡行终字第00214号“王某与某工商局等行政诉讼案”,见《王萍、王兴元诉无锡市锡山区市场监督管理局撤销公司注销登记案》,载《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公报》(201706/54:48)。

【案例六】

案情简介:2006年,分别持有电讯公司49.5%股份的邰某、芦某离婚,为争夺公司控制权,芦某与其母亲王某召开董事会并作出决议,罢免邰某董事长职务。邰某遂起诉要求确认王某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经查,电讯公司工商登记中另两位各持0.5%股份的股东王某、臧某系同名虚拟股东。

实务要点:工商登记材料中虚拟股东不应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工商登记材料中的虚拟股东不具有合法的股东资格,其名下股权应作为公司财产由真实股东按出资比例进行分配。

案例索引:北京二中院(2007)二中民终字第12080号“北京中复电讯设备有限责任公司与邰武淳等股东权纠纷案”,见《虚拟股东资格的司法确认》(宋毅),载《人民司法·案例》(200908:33)。

【案例七】

案情简介:1999年,商贸公司持与投资公司就增资扩股草签的股东会决议和章程,并伪造董事会决议及1000万元的银行进账单,获得验资报告,骗取了工商部门办理商贸公司增资为1500万元的变更登记。2000年,投资公司诉请确认增资协议无效,并要求确认其非商贸公司股东,不具有相应出资义务。

实务要点:盗用他人名义办理公司增资变更登记,应确认无效——盗用他人名义,伪造材料办理公司工商变更登记,使他人公示地成为有出资义务的股东,该登记行为应确认无效。

案例索引:江苏淮阴中院2000年12月20日判决“某投资公司与某商务公司股东权纠纷案”,见《淮阴市投资公司诉东方国际商务有限公司伪造其出资进账单骗取增资变更登记的行为无效并确认其不为被告的股东案》(欧海鹏),载《人民法院案例选》(200301/43:278)。

【案例八】

案情简介:2010年,在持有工程公司42.2%股权的股东吴某不知情情况下,其他股东召开股东会,决议增资扩股、修改公司章程,使吴某股权稀释至4.39%,且伪造其签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2012年,吴某起诉工程公司,要求确认前述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增资决议表决方式有瑕疵,应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股东会决议涉及增资、变更公司章程事宜,未经代表公司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应认定不具备法律效力。

案例索引:福建厦门中院(2013)厦民终字第668号“吴某与某工程公司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吴国璋诉厦门市同安区捷强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决议效力确认纠纷案(股东会决议、表决权)》(尤冰宁),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4商:140)。

【案例九】

案情简介:2007年,机械公司股东会形成增资及修改章程决议,崔某增资530万元,但决议上签字系另一股东伪造。机械公司据此办理了工商变更登记。2007年机械公司与他人另案诉讼中,崔某作为代理人提交的系增资后的营业执照。2008年,因王某与机械公司借款纠纷仲裁案进行执行,法院裁定追加崔某为被执行人,在抽逃注册资金530万元范围内承担责任。崔某提出执行异议被驳回后,另行起诉要求确认增资及修改章程的股东会决议无效。

实务要点:股东对增资决议伪造签名长期不提异议,视为追认——公司股东伪造公司决议文件并经登记的,被伪造签名的股东明知该伪造事实,却长期不提异议,应视为默示追认。

案例索引:江苏淮安中院(2009)淮中民二终字第0083号“崔某与某机械公司等公司决议纠纷案”,见《崔学侠诉淮安市禾力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等确认股东会决议效力案(股东伪造决议)》(袁辉根),载《中国审判案例要览》(2010商:103);另见《伪造公司决议的效力认定》(袁辉根),载《人民司法·案例》(201006:92)。



ad1 webp
ad2 webp
ad1 webp
ad2 web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