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是指故意使用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网友咨询:
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量刑标准是什么?
陈焕君律师解答:
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陈焕君律师补充:
在危害公共安全类罪名中,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是一个兜底罪名,除了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以外的其他危险方式,这个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的程度并非单纯的造成了一些人的心理恐慌或者其他轻微后果,而是必须与放火、决水、爆炸、投放危险物质行为相当的危害性,且必须危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身体安全,形成一种必然性、现实性、紧迫性的具体危险。在司法实践中,对于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认定,需要综合考虑行为人的主观故意、行为方式、行为后果等因素,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进行具体分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一百一十五条 【放火罪;决水罪;爆炸罪;投放危险物质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结果加重犯)】放火、决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以其他危险方法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失火罪;过失决水罪;过失爆炸罪;过失投放危险物质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陈焕君
广东知荣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长驻广州、韶关,擅长于刑事辩护、经济合同纠纷。擅长刑事辩护、建工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近年主办刑事案件大都能取得不起诉、轻罪、缓刑等有效辩护效果。多宗建工合同纠纷也能在证据存在瑕疵的情况下通过有效代理获得胜诉判决,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