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回顾
2022年4月,大学生小肖到某私立医院从事医疗辅助工作。双方口头约定:劳动报酬3000元/月,试用期3个月。同年6月,小肖大学毕业毕业;10月,从医院离职。
期间,医院一直未与小肖签订劳动合同,但每月支付了1000余元至2000余元不等的劳动报酬,缴纳了工伤保险。小肖向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医院支付两倍工资。
医院称小肖学业尚未完成,主要是在执业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写病历、遵照医嘱开处方等医疗辅助工作,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主体资格。尽管双方未签订实习协议,但其情形应属于见习期或实习期人员,毕业后,其虽继续在医院工作,但双方并无建立劳动关系的合意,小肖也未取得执业医师资质,仍然不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条件,仍是实习期人员。
劳动仲裁委员会驳回了小肖的仲裁请求,小肖起诉至法院。
案件结果
法院审理后,判决医院限期向小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16400元。
泽达分析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基于本案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第一条的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本案中,医院主张小肖是实习生,并不是劳动法所规定的劳动者,但医院作为私立医院,按月向小肖发放了劳动报酬,并为其投保了工伤保险。同时,医院也未举证证明其也向其他实习生发放了劳动报酬并投保了工伤保险。双方虽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符合上述相关法律规定情形,故小肖和医院的劳动关系成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故法院判令医院限期向小肖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正确。
笔者寄语
现在很多公司会招聘一些即将毕业的大学生,他们是“实习生”还是“劳动者”?这不能一概而论,要具体情况具体分析,根据不同的情况,有的不构成劳动关系,有的则构成劳动关系。
为了减少争议,预防纠纷,建议招聘方与应聘的大学生签订书面协议,是实习就签订实习协议,并严格履行;实习期满后正式录用的,就签订劳动合同。用工形式清晰,避免法律争议,减少法律风险。
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对不同法律规定、热点、案件、裁判文书的梳理和研究,旨在为更多读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观察的视角。但需注意,我国并非判例法国家,且司法实践中不同案例的细节千差万别,切不可盲目参照。
如果您遇到类似纠纷难以解决,也建议您及时咨询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律师,以便更好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本文作者:北京泽达律师事务所 彭学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