故意杀人未遂致人轻伤一级具有自首、认罪认罚、取得被害人谅解情节最后如何惩罚?

案例:张某某故意杀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河北省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法院(原河北省冀州市人民法院)

案号:(2020)冀1181刑初45号

损害后果:轻伤一级

刑期:有期徒刑四年

案发时间:2020.01.14

裁判日期:2020.09.29



检察机关指控:

衡水市冀州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1月14日下午,被告人张某某因听说其前妻郝某生病,便来到郝某在衡水市冀州区的租住处看望,进门后发现被害人郑某也在屋内,便对郑某说其家庭被郑某挑散了,郑某解释称是张某某自己要离婚的。随后张某某向郝某表达了想要复婚之意,郝某未同意。过了一会,郝某去厕所时,张某某因气愤郑某破坏了其家庭,于是趁郑某正在炒菜没有防备之机,从沙发上起身拿起切菜板上的菜刀冲着郑某的后脑部砍了约三刀,郑某拿左手去挡,张某某又将郑某的手砍伤,郑某转过身与张某某撕扯,过程中张某某又砍了郑某头部多刀,郝某听见两人打架的声音后回到屋中夺张某某手中的刀,并拉住张某某,郑某趁机跑了出去,张某某跟着出屋追赶郑某,追到第一实验小学附近时,张某某从路边捡起一块砖头想继续追打郑某,后被赶来的郝某拦住。案发后张某某去到衡水市冀州区公安局市区派出所投案。经鉴定,郑某的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

法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张某某有前科,可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张某某已经着手实施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系犯罪未遂,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且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且本案系婚姻家庭民间矛盾激化引发,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小,故可对被告人减轻处罚;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伤害被害人的主观故意,没有杀人的主观故意,作案工具系随手取得,作案时间和地点非被告人特意选择,虽使用刀具但造成的后果为轻伤,没有致命伤,其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应构成故意伤害罪的意见,经查,该案被告人系临时起意的犯罪,被告人拿菜刀多次砍击被害人头部,从其砍的部位、力度看,被告人能意识到其行为会引起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虽鉴定结果系轻伤,但不影响被告人主观上杀人的故意,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称被害人有过错的意见,经查,现有证据不足以证实被害人对案件起因有过错,故该辩护意见不予采纳;辩护人辩称被告人系自首,积极赔偿得到被害人谅解,建议对其减轻处罚的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法院判决:

被告人张某某犯故意杀人罪(未遂),判处有期徒刑四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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