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观察者网专栏作者 尹辉煌】

近年来,农村土地资源越来越受政府及市场重视,如何“盘活”土地存量逐渐成为社会热门议题,土地权益纠纷也随之日益突出。

比如,这两日,广东汕头有一女士向媒体反映,自己因未婚生育,被当地农村经济集体组织认定为“外嫁女”,因而成员资格和分红福利被剥夺。


·外嫁女问题

实际上,长期以来,在讨论农村集体成员的土地权益问题时,外嫁女问题都是无法被绕开的重中之重。

这一问题十分复杂,而我去珠三角调研时颇为意外地发现:反对外嫁女土地权益平等保护的一大群体,恰恰是嫁进来的媳妇——在她们看来,嫁出去的女儿都有分红权益,她和她们的子女却没有,这实在让她们难以接受。

准确说来,处于冲突状态的并不是外嫁女和新媳妇,而是确权前后的集体成员。

此前产权改革的主导方向是生不增、死不减的股权固化,在这种模式之下,即使女性在结婚时愿意放弃原村庄的土地分配权益,将户口落入夫家集体,她也无法获得夫家集体的土地权益,而她们的子女也同样无法享有权益。

举个例子,假如一户人家有儿有女,女儿2005年结婚未迁户口,2007年生孩子也落户在娘家;2010年确权,2012年儿子结婚,2014年生了个女儿。某些村集体可能会基于一些落后的观念限制这户的女儿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而这女儿可以维护她和孩子的相关权益,但是儿媳妇却没有可能。在珠三角调研时,我经常听到村民抱怨甚至是愤慨:“连外嫁女都有分红,孙子孙女却没有!”

许多研究者认为,这种确权的模式可以简化制度、减少纷争。事实上,不合理的“定分”反而会不断提升模式的复杂程度,成为一个“制度迷宫”,不仅不能“止争”,甚至会酝酿更大的矛盾。


资料图:新华社

·什么成员,什么收益?

珠三角股权固化有其内生动力。经济发达地区属于人口流入地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人口增加就会摊薄土地收益,所以既有成员就想限制成员数量,即“总股不增加”。

例如我调研的其中一个村,为了限制男性成员多次结婚带来的成员增加问题,就规定只有头婚妻子可以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当然,这里争议最大的群体还是外嫁女群体。据某镇的股份办工作人员介绍,在所有股份纠纷中,外嫁女群体占比超过2/3。一方面要保护现有的外嫁女权益,另一方面又要实现总股不增加,自然而然就产生了新成员的权益困境。

对珠三角来说,集体土地权益可粗略分为三块:一是集体土地出租的年度分红;二是集体提供的其他福利,各村略有差别,大致包括新农合缴付、大病二次报销、年节礼品、考大学等教育奖励等等;三是土地征收或旧改等大项目带来的地价补偿,这项数额较大,而且是一次性补贴。

谁是集体成员?对于较早推行产权改革的珠三角来说,这个问题尤其复杂。与之相关的有以下身份:

1、本村籍贯成员,在本村出生,但是后期因工作等原因户口迁出; 2、本村户口成员,国家编户齐民,最容易确定; 3、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政经分离改革之后,珠三角一般在组一级成立经济合作社,在村一级成立经济联合社,土地开发、分红等事项均由集体经济组织负责; 4、本村股东,由于担心“人多分薄钱”,许多村社进一步确死股,限制总股; 5、股份收益实际享有者。

上述身份有不同也有重叠,可以举如下例子帮助理解:

A是空挂户,一般和本村没有历史关联,一般是外地人和本村从权商量,只有户口身份2,但不享有任何权益。 B是早年从本村考学出去后来成为公务员,可以回来参加集体活动,在父母在世时只有身份1,也无以上权益。父母一方去世之后由另一方继承土地权益;父母全部过世后由B和兄弟姐妹共同商量分配比例,B一般会获得一定比例,这样就获得了身份5,享有权益1。 C是维权成功的外嫁女,一般是有本村户口的外嫁女被限制成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此前还有村庄强迫其迁离户口。一般数额大的权益,3能提供维权动力,维权成功的外嫁女正式拥有全部身份和全部权益。 D是确股之后的新媳妇,拥有身份2、3,仅享受土地权益2,有可能享有土地权益3。 E是确股之后的新生女儿,拥有身份1、2、3,享有土地权益2,有可能享受土地权益3。

可以看出,集体产权制度的本意是简化现有制度,但现实中却制造出更复杂的关联,也带来了很多当地人无法理解的情况。

首先,“死不减”使得没有集体成员身份的人却可以享受集体分红权益。

以上述B为例,在确股之前,B无论如何也无法享受土地权益,但是确股之后却赋予了他这种权益,只是操作不便。父母的两股仍然记在留村的兄弟上,假设其继承了四分之一,即半股,越往下一代,“代持”的股份就越细碎,而且关系也日渐疏离,操作愈加麻烦。

其次,“生不增”使得新成员没有相关资格,保护了现在的外嫁女,却无法保护将来的外嫁女。

现在已经外嫁的女性可以通过正式维权获得分红资格,而E这种新出生的女儿则没有直接的分红资格,对父母分红权益的继承一般要等到父母过世之后。假设C是E的姑姑,她们的身份是一样的,但是目前的制度设计却让E的相关待遇远远低于C。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的新精神

值得一提的是,于去年6月审议通过、将于今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正面回应了一些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内部争议,明确了问题解决途径。在我看来,这一新法不仅打破了保护产权改革带来的制度迷宫,还平等保护了包括将来的外嫁女在内的所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权益。

其新精神大致包括以下几点。

其一,打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和股份收益享有者的身份壁垒。

该法第13条明确规定,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享有参与分配集体收益、集体土地被征收征用时参与分配土地补偿费、享受集体经济组织提供的服务和福利等权利。这意味着,新媳妇、新生儿不再是集体内部的的“二类成员”,未来的外嫁女和今天维权成功的外嫁女一样享有相关待遇。


其二,大大减少村庄民主对成员资格的可能限制。

过去外嫁女权益保护的一道阻碍是《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三分之二条款”,即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项,包括集体经济所得收益的使用、征地补偿费的使用、分配方案等集体组织的重大事务,必须经过村民会议三分之二或半数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对农村外嫁女土地权益的侵害,往往是通过三分之二的村庄民主所合法化的。

该法落实了《宪法》和《妇女权益保护法》的精神。对于外嫁女,第8条强调了“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权利,不得以妇女未婚、结婚、离婚、丧偶、户无男性等为由,侵害妇女在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中的各项权益”;按第19条,妇女如果在夫家集体经济组织尚未取得成员身份,原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身份不得被取消。对新媳妇,第12条规定“对因成员生育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对因成员结婚、收养或者因政策性移民而增加的人员,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一般应当确认为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

之所以说是“大大减少”而不是“彻底消灭”,是因为该法产生了新的“四分之三条款”:第15条规定,新增集体经济组织成员需要经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全体成员四分之三以上同意。上述第12条已经将婚育等添人进口的情况列为一般原则,这意味着集体经济组织要想限制成员新增,就必须面临更为刚性的审核。

结语

华南地区有句俗语:“太公分猪肉——人人有份”。在清明祭祀时,同气连枝的后代共同分享祖先留下的福泽,利益的分配是和世代延绵的期待结合在一起的——这里的“分”实际上对应着“合”,正因为人人有份,所有成员就此意识到自己是集体的一员。

在今天,已有一些地区开放外嫁女参与到“太公分猪肉”的仪式当中,传统习俗也因此有了更为旺盛的生命力。同样,践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保护外嫁女的合法权益,是集体所有制的应有之义,这不仅是为了公平,很大程度上也是对集体所有制的维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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