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的力量始终倾向于破坏平等,惟其如此,法律的力量就应始终倾向于维护平等。
——卢梭
平等的机会和平等的环境
如我们所知,平等(各项平等)的历史进步可以分为四类或四种形式:(1)法律——政治平等;(2)社会平等;(3)机会平等;(4)经济平等。前两类无需进一步讨论;后两类则需深入说明。为此,我建议把“机会平等”再分为平等利用(equal access)和平等起点。从分析的角度说,把“经济平等”加以分解也是有益的,但我不得不吝啬一些,把经济平等作为一个附带问题进行处理,这样做是可以允许的,因为我把它的含义限定为一种具体的(和严格的)“环境平等化”。
表1可以把前述内容概括无遗。
表1 平等的类别
根据支持这些平等的公正原则以及和它们相对应的权力,对表1可作如下解释:
(1)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法律和政治权利,即反抗政治权力的法定权力
(2)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社会尊严,即反抗社会歧视的权力
(3)使每个人都有相同的进取机会,即靠自己的功绩获得利益的权力
(4)使每个人从一开始就有足够的权力(物质条件),以便获得与所有其他人相同的地位和能力
(5)不给任何人以任何(经济)权力
先从最后一项——经济相同性,或者反过来说,没有经济权力——谈起。显而易见,我把它放到了最底层。因为我已经把“经济平等”划分为两个独立的含义,并将其中之一移入了表1第4项。我这样做的理由是,我们不能继续不分青红皂白地谈论经济平等了。确实,在19世纪和20世纪的头几十年间,对经济平等的要求被社会主义并最终被它的马克思主义流派大力推到了显著地位。但是,除非我们乐意在贫困(和无权状态)中安于平等,否则就不能认为马克思主义教会了我们如何治疗经济不平等的弊病。实际上,马克思主义的对策只是重新拾起最古老也最粗陋的平均主义药方,这种药方柏拉图早就鼓吹过,亚里士多德也早就批判过了。例如,马克思相信,权力应当是一个实体,是某种靠“所有权”而“占有”的东西,完全忽视了它的关系中的性质,因此,他把权力本身和权力的来源之一严重地混为一谈了。
长期以来,自由主义民主理论有些满不在乎地把经济不平等问题束之高阁,其论据(正如布赖斯所说)是:民主“只是一种政治形态,而不是一种对政府可以贯彻的目标的考虑,因此它和经济平等毫无关系。……政治平等既可与财产平等同时存在,也可脱离财产平等而存在。”确实,政治意义上的民主是一回事,经济民主则完全是另一回事。但是布赖斯从这种区分中得出的推理并不十分自然。首先,民主一旦作为统治形式得到确立,它的政策内容很可能会大量着眼于经济平等化的问题。其次,我们知道,政治平等能够脱离经济平等而存在,可是我们怎么知道反过来说也是正确的呢?也就是说,在财产(或无财产)方面达到的平等丝毫不会影响政治吗?布赖斯就政治与经济平等之间的区别所作的推论走得太远了。马克思主义者在相反的方面犯下了同样的错误,从实质上说,他们是在把布赖斯用过的公式适用于他们的经济平等化的政治意义。这是个与我们无关的问题(对马克思主义者来说它是个统治形式问题)。这样做不仅太容易,而且也太靠不住——因为马克思主义的方案只有通过极其暴力的、无处不在的统治形式才有可能实现。
无论如何,我们必须清楚地认识到,从根本上说,这里利害攸关的是环境平等化的问题。解决这个问题不仅能通过鼓吹消灭私有财产、实现经济相同性(第5项)而达到,也能通过倡导公平地再分配财富(第4项:相同的起始条件)而达到。
有人会提出异议说,我对“机会平等”的两种说法局限性太大,也就是说,平等利用(第3项)强调的是成功的机会,而平等起点(第4项)说到底是被降格为经济手段,降格为物质再分配了。有人会问,对全民保健或平等教育该如何解释?全民保健难道不是对平等医疗的平等利用吗?同样,平等教育难道不是一种把平等利用和起点平等化结为一体的情况吗?我当然不会否认,这两种情况都能被解释为——而且通常也都被解释为——机会平等。但是它们也可以作不同的解释。无论如何,利用和起点的划分可以最好地解决这个问题。
实质上,平等利用就是在进取和升迁方面没有歧视[676],为平等的能力(而不是为一切人)提供平等的利用机会;至于不平等的能力是先天的还是教养的结果,并不是这个公式所适用或能够解决的问题。因此,这种机会平等事实上并不使环境平等化。平等利用意味着只有实际业绩才能得到承认和奖励,因而导向在功绩、能力或才干方面的平等。
平等起点的概念则提出了一个完全不同的基本问题,即如何平等地发展个人潜能。自然,这两种机会平等之间没有矛盾:一旦每个人被给予最大可能的公平起点(即允许他发挥全部潜能),据此,在这个起点之后就应当让个人通过自身的功绩和能力争取上进。实际上,这也正是把以上两种情况都称为“机会平等”的缘由。不过它们的逻辑关系要求先有起始条件的平等,然后才是利用的平等。在现实世界中这个顺序被颠倒过来了,原因一目了然:较之使起始条件平等化的手段,实现平等利用的难度要无限地小,代价也小得多。开放利用的机会无需再分配,平等起点则需要。
如果说,平等起点的机会与提供给平等才干的平等机会大不相同,那么它和经济相同性也大不相同。显然,“再分配”(第4项)和“剥夺”(第5项)都意味着,国家或政府必须不断进行干预。就是说,政治权力的插手具有决定性意义。不过,这种干预常以十分不同的方式出现,并且抱有十分不同的目标,即可以赋予每个人以足够的权力(平等的权力资源),使之享有平等的进取机会,也可以以平等(相同)本身为由剥夺每个人的一切权力。在这两种方法之间,在平等进取的能力和一律扯平之间,在基于受益者既不是也不可能变得一模一样这一前提而承认平等权利、平等机会和平等起点,同把这些权利和机会问题最后强行用一律扯平的方式加以解决之间,是有天壤之别的。
我相信,我们现在有了一份足可说明问题的、足够详尽而又条理分明的平等目录。它们的相互关系如何?在回答这个提问之前,我们应当先来分析一下平等,即分析平等的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