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

广大居民朋友们:

为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安全和公众健康,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研究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现通告如下:

一、禁售禁燃区域

辉县市全域范围内。

二、禁售禁燃内容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禁售禁燃要求

(一)对违反本通告经营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其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对违反本通告运输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公安部门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其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四)公安、应急管理、市场监管、城管、生态环境、交通运输、供销、住建等部门要严格按照职责分工,加大督查力度,加强巡检巡查,全面做好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监管工作;市纪委监委对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依纪给予处分。

(五)宾馆、饭店和婚庆服务等经营者承办喜庆等活动的,应当向消费者书面告知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劝阻燃放烟花爆竹行为;劝阻无效的,应当向公安机关报告。

(六)机关、团体、部队、学校等企事业单位和居民(村民)委员会及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做好本单位、本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工作。

(七)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如发现非法制造、运输、储存、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违法犯罪活动的,可拨打“110”报警电话向公安机关举报。

特此通告。

辉县市人民政府

2025年1月21日

来源:辉县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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