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和避免不必要纠纷,以下案例中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若有雷同请联系我们予以撤销。)
一、案件背景
在家庭财产继承的复杂情境中,本案围绕北京市丰台区的一套房屋展开,涉及法定继承的相关法律规定及继承人之间的权益分配问题。家庭关系的复杂性以及各继承人对房屋继承份额的不同诉求,使得本案的法律适用和裁决具有典型意义。
二、原告主张
原告李明向法院提出诉讼请求,要求判决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原、被告平均继承,各继承房屋20%份额。
李父与李母婚后育有五个子女,分别是长女李芳、次女李丽、长子李强、次子李刚和三子李明。1987年,李父、李母分得一套单位房屋,并折合李父工龄及当时家庭人口情况,出资6000元购买了涉案房屋。李明在婚前与父母共同生活,婚后直至2003年1月2日也一直与父母居住。2005年李母去世,2010年李父去世,二人皆未留下遗嘱,涉案房屋至今未进行遗产分割。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李明提起诉讼。
三、被告抗辩
1.李芳: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2.李丽:未作答辩,但之后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放弃对涉案房产的继承份额。
3.李强:同意原告诉讼请求。
4.李刚: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称自己给父母养老送终,付出较多,应多分遗产。
四、法院查明事实
1.家庭关系与人员离世情况:李父与李母系夫妻,婚后育有二女三子,即李芳、李丽、李强、李刚和李明。李母于2005年7月27日报死亡,李父于2010年3月4日死亡,二人均未留下遗嘱。
2.房屋产权情况: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于1993年5月15日登记在李父名下,该房屋系李父单位分房,且目前仍登记在李父名下。
3.继承人意见与行为:2022年9月2日,李丽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及光盘,明确表示对涉案房产放弃继承,不主张遗产份额。此外,双方均认可李母去世前,由李强白天照顾,其他子女夜晚照顾;李父去世前则与李刚共同生活。在法院询问对案涉房屋的处理意见时,李明、李芳、李强、李刚均同意按份进行分割。
五、裁判结果
法院判决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由李明、李芳、李强、李刚共同继承,按份共有。其中李明占24%,李芳占24%,李强占24%,李刚占28%。
六、案件分析
1.遗产认定:根据法律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一号房屋系李父、李母生前取得,且登记在李父名下,在李父、李母去世后,该房屋应认定为他们的遗产,依法进行继承分配。
2.继承份额确定:
-法定继承原则:继承开始后,在没有遗嘱的情况下,按照法定继承办理。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本案中,李明、李芳、李强、李刚、李丽均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继承人放弃继承:李丽在诉讼过程中提交《遗产继承放弃声明》,以书面形式作出放弃继承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认可,故其不再参与涉案房屋的继承分配。
-适当多分情形: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多分。李刚在李父去世前长期与其共同生活,对李父照顾较多,因此法院在分配遗产时,决定让李刚适当多分,最终确定其继承份额为28%,而李明、李芳、李强各占24%。
七、办案心得
1.精准把握法律规定:对于遗产继承案件,熟悉《民法典》中关于遗产认定、继承顺序、继承份额分配以及继承人放弃继承等相关法律条文是关键。在本案中,准确依据法律规定,清晰界定涉案房屋为遗产,并明确各继承人的权利和义务,为案件的处理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2.全面收集证据:深入挖掘与案件相关的各类证据,包括家庭关系证明、房屋产权证明、继承人的声明以及证人证言等。在本案中,收集到的李丽的《遗产继承放弃声明》以及关于各继承人对父母照顾情况的证据,对案件的走向起到了重要作用。通过这些证据,能够清晰呈现案件事实,有力支持我方观点。
3.深入了解当事人诉求与事实情况:与当事人进行充分沟通,全面了解他们的诉求以及案件背后的真实情况。在本案中,了解到李刚对父母尽了较多赡养义务这一关键事实,使得在制定诉讼策略时能够充分考虑这一因素,避免因忽视重要事实而导致不利后果。
4.合理制定诉讼策略:根据案件事实和法律规定,制定合理的诉讼策略。在本案中,鉴于存在部分继承人同意原告诉求,而部分继承人存在争议的情况,明确以法定继承原则为基础,同时突出李刚对父母的赡养贡献,以此为核心制定诉讼策略,争取到了合理的判决结果。
5.注重庭审技巧:在庭审过程中,清晰、有条理地陈述案件事实和法律依据,运用逻辑推理和证据支撑我方观点。针对对方的观点和证据,进行有力反驳。同时,注意与法官的沟通,及时回应法官的提问,确保法官能够准确理解案件全貌,从而做出公正的裁决。
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