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高某顺利获批了各项手续,取得了土地使用证和房屋权利证书,在辽宁省某市开设了粮食收购站。为此,高某投入了大量的经营成本,购置了大量机械设备后在厂区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而仅顺利运作不到三年,2019年当地政府就以案涉粮食收购站位于水源地保护区为由,责令高某限期内关闭企业,并称早在2010年该地已被省环境保护厅划为水资源保护区。2021年高某向地方政府要求依法履行补偿职责,政府方在收到申请后,对收购站的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进行评估,此后才作出了相应的《补偿决定》。该《补偿决定》涉及的补偿款项仅有机械设备折旧费一项,故意忽略了其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物、机械设备的补偿,而且也忽略了收购站收入、利润以及产生的停产停业损失。对于当地政府这样的补偿决定,高某多次与政府方进行沟通交流,屡次碰壁后高某决定委托专业的律师团队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考量多所有类案处理经验的律所后,最终决定委托北京翰汇律师事务所范志强律师代理案件进行维权。范志强律师接受委托后,首先深入分析了当地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并指出该《补偿决定》明显有失公平。
虽然委托了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了相应的报告,但报告内容真实性存疑,即故意忽略了其委托的评估公司作出的评估报告中房屋建筑物和机械设备的补偿,又武断的将案涉粮食收购站的经营利润认定为零,不给予任何补偿。为了核查《补偿决定》中的内容事实是否存在,范志强律师再次进行了取证,拿到了案涉企业的各项财务报表、各项证书等证据。这些新取得的证据足以证明委托人的企业,系经过了合理合法的审批流程后有着明确收益支出的正规企业,案涉《补偿决定》的内容存在重大问题。
总结证据后,范志强律师给委托人提供了不同的维权方案,井阐明了其中利弊,经委托人考虑后,决定向当地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案件庭审过程中,范志强律师在简要阐明《补偿决定》内容后,表达了委托人的诉求。范志强律师表示,案涉《补偿决定书》首先遗漏了固定资产的补偿,其次对企业关闭期间损失不予认可,认定的补偿款系事实认定不清,应当予以撤销。除此之外,案涉《补偿决定》对企业的设备费、租金、装修、停产停业损失费认定存在重大问题,仅对设备折旧费用进行赔付,与原告实际损失金额差异过大,判定形式不合理,有违公平原则。
当地政府则表示其已较大程度的维护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案涉《补偿决定书》经会议集体讨论后因相关法律未具体规定,遂委托第三方评估、审计机构出具报告后进行制定。且在收到评估、审计报告后曾向原告企业寄送但被拒收,庭审过程中原告企业提出的补偿金额无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予以驳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