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信息公司累计拖欠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实际经营人冯某停用手机并逃匿。人社局责令限期支付后,公司及冯某未如期支付。最终,该公司被处罚金6万元,冯某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4万元。 1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发布依法惩治恶意欠薪犯罪典型案例,该案为“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最高法解读中提到,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
▲图据IC photo
案例中提到,被告人冯某系被告单位江苏省常州市某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全面负责该公司日常经营。经营期间,信息公司累计拖欠赵某等4名员工劳动报酬42万余元,冯某于2023年6月停用原手机号码并逃匿。经上述员工投诉,常州经济开发区社会保障局于2023年9月7日在某信息公司经营场所张贴《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改正指令书》,并向冯某户籍地址邮寄,责令该公司限期足额支付所欠劳动报酬。某信息公司、冯某在指定期限内未予支付。冯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常州经济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被告人冯某以逃匿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综合考虑某信息公司、冯某犯罪事实、性质及坦白等情节,判处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罚金人民币6万元;被告人冯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责令被告单位某信息公司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合计人民币42万余元。
最高法在解读中提到,根据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第二款的规定,单位可以成为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主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拒不支付劳动报酬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3〕3号)第九条进一步明确:“单位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构成犯罪的,依照本解释规定的相应个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本案即是单位犯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典型案例。被告单位拒不支付员工劳动报酬多达42万余元,且直至裁判生效仍未支付。人民法院在对被告单位判处罚金的同时,依法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责令被告单位支付所欠劳动报酬,切实发挥司法职能作用,有力震慑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的单位犯罪。
红星新闻记者 祁彪 刘亚洲
编辑潘莉 责编 魏孔明